【大紀元2020年12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賴玟茹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12月30日公布,審議通過經濟部研擬「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規範增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另業者收取訂金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消費者遇有汽車屢修不復得主張更換新車或解約。
消保處表示,汽車買賣糾紛中,常見消費者在未清楚了解契約內容之情形下,因銷售話術當場簽約而反悔之案例,為預防消費糾紛,明訂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
至於汽車買賣收取訂金部分,原則上不得逾總價10%,業者若有收取訂金,除有特別約定者外,訂金不得超過價金總額10%。這些特別約定之情形通常發生在限量車、訂製車或選配車的交易。
汽車若在交付後約定期間(不得少於180日)或約定行駛里程數(不得少於1萬2千公里)內,發生重大瑕疵或屢修不復,消費者得主張更換新車或解約。
消保處補充,所謂的重大瑕疵,包括行駛時突然起火燃燒,以及發生暴衝、煞車失靈、熄火故障、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或其他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等重大瑕疵,經送業者維修2次而未修復。
另若,汽車因機能瑕疵所致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經送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維修,其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上,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約。◇
責任編輯:陳玟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