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 從劉曉慶案看大陸稅制黑洞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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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8日訊】明星劉曉慶因偷漏稅被捕,成爲近日大陸媒體上的大新聞。朱鎔基破例地公開指責富人偷漏稅,還對劉曉慶案做出“依法辦理”的批示,似乎顯示:中共高層決心扭轉“劫貧濟富”的畸形不公局面,並通過“損有餘而補不足”來調整分配上的兩極分化,安撫怨聲載道的弱勢群體。逮捕家喻戶曉的名女人劉曉慶,也似乎起到了殺一儆百的作用:昨天,上了“福布斯大陸富人排行榜”的大款們還風光無限,今天,這個排行榜卻成了富人的符咒。各地稅務部門開始對富人納稅情況進行追蹤式監控。大款們也深知這個制度的利害和野蠻,自然不敢怠慢,紛紛聲稱要主動交納個人所得稅,曾經傳聞與賴昌興有染的歌星董文華,在劉曉慶被捕後,迅速做出破天荒的舉動,她的個人演唱會還未舉行就先交個人所得稅。主流媒體也假朱鎔基之威,開始爲此大造聲勢,一反此前給這些富豪們捧場的態度,公開指責排名前十位的大陸富豪無一人交過個人所得稅。稅收部門也變得權威十足且理直氣壯,北京地稅局局長王紀平公開點名服務於微軟中國員工偷漏個人所得稅5100萬元。

然而,朱鎔基號令和劉曉慶效應能否持久?大陸的稅收制度及其執法能否公正且實效化?富人以後能否依法納稅?普遍的偷漏稅能否得到有效遏制?“劫貧濟富”造成的兩級分化能否縮小?……對於這一系列弊端的治理之成效,社會各界顯然不抱有太高期望。因爲,中共獨裁制度的權力壟斷和人治秩序,根本無法解決根本性問題,也不可能實施真正的依法治稅。正如中共年年強調反腐敗,並不時弄幾個省部級高官來敲山震虎,然而,腐敗的數量越反越巨,腐敗的級別越反越高,腐敗的集團化越反越大,腐敗的涉及面越反越廣。

其一,在中共的特權制度和人治秩序沒有實質性改革的前提下,不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大陸,偷漏稅的大款絕非劉曉慶一人,正像搞金融詐騙的絕非牟其中一人,走私並外逃的也並非賴昌興一人,法律爲什麽單單把某個名人作爲典型來殺雞儆猴?大陸的富人又有幾人沒有過偷漏稅,爲什麽不全面依法整治?更有那些在短期內聚斂了驚人財富的各級權貴家族(如李鵬家族),連他們的明目張膽的以權謀私之腐敗犯罪都可以逍遙法外,逞遑偷漏稅的非法所得!在當下大陸,如果權貴家族僅僅靠偷漏稅發財而沒有更多地以權謀私和劫貧濟富,那簡直就可以視爲有“良心”的官商和“合法”所得。

所以,當法律按照特權等級而對人做區別對待時,其公正性和權威性也就隨之消弱,再嚴刑峻法也只能奏效于一時,絕難收到治本的長期效果,既不能建立公正有效的稅制,也無法遏制普遍的偷漏稅和兩極分化,更不能培育出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而只能産生適得其反的效應,在被懲罰者心中種下仇恨的種籽,加強富人們的財産恐懼感,遏制民間投資和加快轉移資産。

其二,中共獨裁制度對國企和私企的不公平對待——優惠國企而歧視私企——不僅表現在一系列重大的經濟立法和政策上(如産權保護、市場准入、融資環境等),更表現在對二者違規違法行爲的區別對待上。國企是黨産,企業法人是中共官員,而私企是私産,法人是平民。所以,國企法人相對于私企法人就具有優惠的法律豁免權。比如,國企拖欠銀行貸款逾期不還,仍然是正常債務關係,甚至形成銀行的大筆不良資産也沒關係,政府還可以給國企以債轉股的政策優惠,幫助黨産企業解開債務死結,而由此造成的惡性制度成本最終皆要由民間承擔。相比之下,私企的同樣行爲就可能被定爲金融詐騙,一旦面對這樣的指控,大多數私企老闆往往要花費鉅資擺平,而少數擺不平的或不幸被作爲殺一儆百的典型的老闆,其結果往往是人財兩空,法人入獄和企業倒閉。《21世紀經濟報道》8月5日報道:長沙國有紡織局宣佈破産,10億銀行債務全部蒸發,而有關責任人卻毫髮無損。

回到稅法的執行,國企仍然受到優惠。大陸企業偷漏稅嚴重,乃有目共睹的事實。其中,國企偷漏稅的數額決不次於私企,但國企的法人和其他相關責任人至多被免職罰款而已,而私企偷漏稅就要負刑事責任。就在朱鎔基號令向富人偷漏稅開刀並抓了劉曉慶之際,杭州市國稅局對251戶中央在杭企業進行稅收檢查,查出有問題企業116戶,其中煙草、石油、石化、證券、房地産五大行業在杭的45戶中央企業,偷漏稅尤爲嚴重,但至今沒有聽說這些國企的法人受到任何行政處罰,更別說追究刑事責任了。

其三,壟斷制度導致的權力市場化和權貴私有化,乃爲中國特色的經濟改革之必然結果。其中,權貴們發財致富的捷徑之一,就是利用制度對特權階層的庇護和私企的歧視來尋租。在權力市場化的環境下,大陸私企的法外交易成本畸形高昂。私人致富不僅要有私人血本的投入,更要爲攀權附貴支付“權力費”或歧視制度的制度成本,這筆費用完全是權力化市場和畸形競爭造成的額外成本,實際上就是權力對他人的財富和勞動的搶劫式佔有,而雙方在權力資源的巨大不對稱和私有産權保護的殘缺,使私企老闆面對權勢者的搶劫無可奈何,只能乖乖地交上鉅額“權力費”。

大陸市場的畸形在於:一方面是普遍的企業偷漏稅,另一方面是普遍的畸形高昂的交易成本,私企偷漏稅獲得的法外收入,主要是爲了平衡法外支出權力費(額外成本)而已。換言之,只要法治遏制不了普遍的權力尋租,只要歧視制度造成的不公平競爭仍然普遍存在,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的局面就無法改變,也就遏制不了普遍的偷漏稅。正如流行在大陸商人中的名言:“合法的生意不掙錢,掙錢的生意不合法。”在這樣惡劣的體制下,對弱書群體最不公正的掠奪,絕非私營業主,而是各級權貴,調整分配上的兩級分化,首先應該杜絕的是制度性腐敗——不僅是非法腐敗,更是合法腐敗(參見我的《一黨制度的經濟成本》、載於《爭鳴》2002年9月號;《制度性行賄》載於《信報》2001年2月12日;《制度性貧困》,在於《動向》2001年5月號;等文章)。而放縱權貴們的強盜式資本主義,卻向私營業主們開刀,怎麽可能形成健全的市場規則和稅收制度!怎麽可能讓國民心甘情願地依法納稅!

其四,這次,中共當局向富人開刀,仍然採取抓典型和搞運動相結合的人治方式,與其他領域中的以“緊急通知”爲號令的運動式整肅,沒有什麽區別。2000年就流失個人所得稅稅款大致1000億元左右,爲什麽那時無聲無息?在劉曉慶被抓前的去年,稅務總局就出臺了類似“緊急通知”的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爲什麽非要等到政府總理朱鎔基的一聲令下,就全面展開運動式整肅?財務和稅務大檢查年年有,每年都能查出上千億的違規違法資金,但是偷漏稅的普遍化卻沒有絲毫改變,風頭一過,死灰復燃。近些年國家財政稅收的連年增長,靠的主要不是運動式的稅收檢查,而是中央對稅源的集權式強行開拓。

運動性的人治整肅是獨裁制度的權力痙攣,與長期穩定的法治秩序恰恰相反,除了造成執法者濫用權力、大量冤假錯案和社會的普遍恐懼之外,根本達不到依法治稅的目的,反而是縱容犯罪和失職瀆職的同步積累。比如,據媒體報道,劉曉慶的偷漏稅問題,稅務部門在1989年就有所聞,她偷逃個人收入調節稅18.362萬元,爲什麽不早依法追究?是什麽原因使劉曉慶一次次逃過法律制裁?如果十三年前就依法追究十幾萬元的偷漏稅,劉曉慶也決不會陷於今天的800萬重罪。任何人犯罪,第一次輕罪被執法部門發現而沒有得到法律追究,就是執法者對犯罪的縱容和嚴重瀆職,罪犯就會有越來越重的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不僅造成巨大的社會損失,也使違法的個人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在此意義上,劉曉慶的偷漏稅,由最初的十幾萬元積累到今天的800萬元,難道不是稅務部門的失職瀆職?正如古人所雲:官府不及時制止平民的不法行爲,無異于陷民於罪惡之中。爲什麽法律只懲罰偷漏稅的個人,而不懲罰那些失職瀆職的執法者!

其五,人類政治制度變遷史證明,最大的腐敗乃爲無制約權力濫用的腐敗,而大陸正是這種制度性腐敗的典型。這一腐敗制度從根本上顛倒了民衆與政府之間關係。在現代社會,民衆與政府的關係,從政治上講是主權所有者與被授權者的關係,從經濟上講是股東與代理人或雇員的關係,也就是主人與公僕的關係。可以通俗地把社會比作一個股份公司,政府靠納稅人養活,納稅人就是股東,政府官員就是雇員,政府是被作爲股東的每一個納稅人雇傭的資産代理人,代爲管理股東的資産。雇員必須尊重股東的權利並爲股東提供公正的公益服務,實乃天經地義。

但是,在大陸,情況恰恰相反,雇員非但不尊重股東的權利和不爲股東的利益服務,反而利用其代理權任意處置股東提供的經濟資源並從中謀取私利。比如,憑什麽農民對自己祖祖輩輩耕耘和居住的土地,沒有可以任意處置的所有權,而執政黨卻以國家和全民的名義壟斷土地所有權,並依靠壟斷買賣土地使用權(批地、圈地)而一夜暴富?憑什麽地下的石油被執政黨全部壟斷,只允許党營公司獨家經營?憑什麽政府可以不征得納稅人的同意就用納稅人的錢去填党營經濟的無底洞?更野蠻的是,雇員們還要用強制權力剝奪股東對雇員的質疑、監督和罷免的天然合法權利,以便不受納稅人監督不征得納稅人同意,而任意揮霍納稅人上交的民脂民膏。

一党獨裁制度的黑箱財政不可能建立起法治稅制。一個國家的稅制是否合理,民衆是否信任納稅制度和依法納稅,不僅取決於稅率的制定是否相對公平,稅收渠道是否暢通,稅法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更取決財政制度是否民主——政府的財政收支是否透明,是否征得納稅人的同意,納稅人是否擁有足夠的權利和暢通的渠道,對政府財政進行有效監督。也就是說,稅制應該符合義務和權利對等的原則,納稅人有義務依法繳稅和養活政府,也有權利通過合法程式監督政府對稅款的使用;政府有權利向公民徵稅和被民衆養活,更有義務接受納稅人的監督,用國民交納的稅金爲社會提供優質的公共産品。如果公民認爲政府制定的稅制不公正、懷疑政府收支的黑箱運作,質疑政府開支是否合法合理,公民就有權利對政府及其稅制進行質疑甚至反抗。最早在美國發起“公民不服從”運動的偉大梭羅,就曾拒絕納稅。

而在中國,稅制象其他一切制度一樣,皆是人治化的黑箱作業。特別是在稅收的使用上,幾乎沒有任何透明性和可監督性。雖然每年的人大都要聽取和批准中共財政部長提交的財政報告,但政府的財政收支象其他的所有決策一樣,不是法治的和有章可循的,而是人治的和任意的;不是透明的和能夠有效監督的,而是灰色的甚至就是黑箱的,納稅人幾乎毫無發言權,逞遑監督權!多少勞民傷財的浩大工程,僅憑執政者的個人偏好,就可以不經任何民意的或程式性的討論和批准就上馬。三峽工程、南水北調、西部開發等預算內開支,何時真正徵求過多納稅人的同意;五十年大慶、中華世紀壇、國家大劇院、超出預算三倍以上的軍費、給那些無賴小國的無償外援……等預算外鉅額開支,獨裁財政連人大的象徵性批准程式都不會走,何談徵求納稅人的同意,接受納稅人的監督!更過分的是,中共政權一貫用納稅人的錢鎮壓納稅人(用於意識形態的灌輸和管制、用於對異己人士和民間的運動及組織的鎮壓……)的財政開支,其合法性和道義性何在!國家審計署報告,1999年政府資金浪費90億美元。如此驚人的浪費據說連一向鎮定自若的朱熔基都感到震驚。而今年兩會,朱鎔基宣佈財政赤字高達3000多億元,人大代表何曾真正質疑過辯論過,但照樣順利通過。這些赤字中又將有多少被揮霍浪費,又有多少是在黑箱中被們瓜分掉並轉移到海外,恐怕連朱鎔基也無力搞清。

這幾年,執政黨爲了加強其財政能力和宏觀控制的能力,在政策上和立法上儘量擴大中央政府的稅源,壓縮地方稅源;在宣傳上大力提倡納稅意識,打擊偷漏稅行爲。但是執政黨所提倡的納稅意識完全是本末倒置的:只講納稅人的義務,卻不講納稅人的權利;只強調偷漏稅違法,卻從未強調納稅人的知情權、監督權、否決權和罷免權。因此,不改變歧視性的制度和人治,不廢除權貴階層的牟利特權和法律豁免權,不改革一党獨裁的黑箱財政,不杜絕制度性腐敗(行賄受賄和揮霍浪費),也就無法建立公正有效的法治稅收,國民也決不情願去盡納稅的義務,偷漏稅就仍然是國人的普遍行爲。

2002年8月19日於北京家中
——原載《爭鳴》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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