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焦點】凌鋒:為顛覆分裂罪立法嚴苛無比

凌鋒

標籤:

(//www.tvsmo.com)
【大紀元9月26日訊】 香港特區政府於9月24日發表了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文件。雖然當局宣稱如何寬鬆﹐但是看了內容還是嚇了一條。如果這還寬鬆的話﹐不寬鬆大概都得槍斃了。

文件聲稱如未經授權而披露損害中港關係的機密資料,即屬違法﹐屬“竊取國家機密”。因此如果報導董建華如何同北京進行某些交易的資料﹐包括江澤民如何欽點董建華的秘聞均屬犯法﹐就可能判5年徒刑。這一條最引起新聞界的反感。

若香港組織與內地“危害國家安全”的“被禁制組織”有“從屬關係”,則保安局長有權禁制該組織。輿論都認為這一條是為法輪功度身訂做的。這個罪行中還包括“組織或支援被禁制組織的活動”﹐香港支聯會當然也會被包括進去。

至於煽動叛國或分裂國家罪名成立,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據說是否“煽動”要看“意圖”如何﹐這是十分主觀的事情。支聯會活動了十多年﹐意圖如何﹖至少不是“受蒙蔽無罪”吧﹖

筆者將條文對號入座﹐不禁汗毛凜凜﹐因為有一條規定﹐分裂國家罪行中包括“域外效力”者,即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境外“分裂國家”亦屬違法。筆者一向認為台灣民眾有自己選擇前途的權利﹐不論統獨。但是中共一方面宣傳台灣人民心向統一﹐另一方面又強烈反對公投﹐即使選擇統一還是獨立的公投也是搞分裂的“台獨”。如此一來﹐我這位香港永久居民﹐因為在美國寫文章同情公投﹐也是為分裂國家“域外效力”﹐回到香港也會被逮捕;如果不回香港﹐是否特區政府會要求美國政府引渡﹖多可怕的事﹗

文件規定“知情不報”也算犯罪。也就是說﹐閣下如果看了鄙人“分裂國家”的文章而沒有去舉報﹐閣下也是罪人。

諮詢文件還建議,警方調查涉及《基本法》第23條的罪行時,可在毋須法庭搜查令下,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取的權力”。這不是共產黨最拿手的“抄家”﹖把共產黨那一套搬到香港來﹐遭殃的不是特定的族群﹐而是整個市民﹐香港將籠罩在白色恐怖之下。

嗚呼﹐“一國兩制”﹔哀哉﹐“高度自治”﹗

(//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中國民主党成員呂新華和王金波因在互聯网發表見解相繼入獄
顛覆罪諮詢不逾三個月被指倉卒
梁愛詩有意延任兩年 若留任將就顛覆罪立法
梁家傑:禍害更甚於釋法 顛覆罪立法有違《基本法》人權自由保障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