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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4日訊】政府於回歸後首度以《公安條例》中「舉行未經批准集會」罪控告示威者,案件昨日進行聆訊。控方首日提出指控兩名學聯成員馮家強、盧偉明的證據有限。當天在場警長承認,馮曾表示「不是負責人」,而盧亦只負責「遞信」,連主審的總裁判官李瀚良亦向律師表示﹕「很少證供與第三被告(盧)有關。」
據明報9月24日報導﹐「四五行動」成員梁國雄、學聯成員馮家強及盧偉明三人,被控於2月10日舉行及協助舉行未經批准遊行,違反《公安條例》,有關條文規定30人以上的遊行活動,主辦者須於7日前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控方昨日傳召事發當天在場的中區警民關係副主任關頌海警長作供。關供稱,2月10日在遮打花園看見馮家強使用揚聲器召集示威人士,上前查問對方是否「負責人」,馮否認﹔其後梁國雄向他承認是負責人。經上級指示,他向梁表示示威未有取得警方批准,並要求梁到附近警署提出申請,但梁拒絕。
梁國雄﹕來不及申請
梁國雄指出,當時他們為兩日前福利員梁俊威因襲警被判入獄示威,趕不及提出申請,他當日有向關頌海解釋,唯關未有在口供及庭上交代。
關續稱,示威人士其後開始遊行,沿金鐘道步往灣仔警察總部。軍裝警員曾勸喻走在馬路上的示威者留在行人道但遭拒絕。
盧偉明的辯護律師黃軒利指出,當時示威隊伍選擇行馬路,是因為沒有行人路能直接通往警察總部。
關表示,示威者到達警察總部,堅持要到北面正門,但他指出該處路面狹窄不宜聚集。當時警方用封鎖膠條攔截,他表示場面「混亂」,其後因馮家強及盧偉明堅持,警方容許示威者到正門聚集。
辯方律師反駁,當時除馮家強及盧偉明外,其餘的示威者亦有要求到北面正門,他質疑關為何單單指出馮、盧二人。關解釋,當時看見他們大聲叫口號,但卻不能確定他們有否??帶揚聲器。(//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