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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3日訊】台灣人事行政局已將「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辦法」草案呈報行政院核定。未來,擔任敏感職務的公務員初任、再任、調任前必須接受忠誠查核。
據中時電子報9月23日報導備受矚目的公務員忠誠查核辦法出爐。台灣人事行政局已將「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查核辦法」草案呈報行政院核定。未來,辦理國防、外交、科技、情治、財經、大陸事務等六項敏感職務公務員初任、再任、調任前必須接受忠誠查核。凡本人、三親等以內血親、繼父母、配偶或配偶之父母,曾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居留一年以上或任職者,都可能無法出任上述敏感職務。
為落實國家科技等重大利益的保護,行政院繼完成「科技保護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後,將於日內核定忠誠查核辦法,發布實施。
查核辦法規定的查核對象,除前述國防、外交等六項職務,總統府、國民大會、國安會等並可視需要將辦理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業務人員納入範圍。
依照該草案,國防、外交等六項人員若有下列十款情事者,各機關應審酌其情節及擬任職務性質,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應不得任用於該職務。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與曾從事叛國、間諜活動、恐怖活動、煽動暴亂之人員有密切關係者。
二、未經許可或授權,與外國情治單位、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或其代表機構聯繫接觸者。
三、曾受到外國政府、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官方之利誘、脅迫,從事不利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情事,而未向本國相關機關或單位報告者。
四、原為大陸地區人民,經來台設籍定居者。
五、本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繼父母、配偶或配偶之父母,曾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居留一年以上或任職者。
六、在外國居住,並已符合取得申請該國國民之資格;在外國享有教育、醫療、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尋求或取得外國公職之身分;擁有或使用外國護照或曾在外國服兵役者。
七、曾犯洩(失)密案件或違反安全保密規定,經判刑確定或受懲戒處分、記過以上行政懲處者。
八、最近五年有刑事犯罪、財產申報不實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紀錄者。
九、最近五年曾受與品德有關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懲處者。
十、最近五年有酗酒滋事、藥物成癮或其他心理疾病,有具體事證者。
未來,各機關將要求負責特殊職務公務人員自行填寫查核表,交由調查局辦理特殊查核。查核報告除送交各機關,也會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若認為查核情形違反事實,得向各機關陳述意見及申辯,但以一次為限。各機關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調查局重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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