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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台灣內政部發布修正「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放寬十職等以上的公務員等機關人員,即日起可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或探病。內政部表示,無論是否具公務人員身份,進入大陸地區都應親自或委託旅行社向境管局申請許可,另一般人民,可以用網路或傳真申請許可。
據中央社9月1日報導,內政部日前發布修正「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放寬十職等以上的公務員等機關人員,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血親、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配偶的民眾,即日起可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或探病。
除了十職等以上的公務員,其他在放寬範圍的人員包括: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的聘僱人員、軍事校院文職教員、駐外機構僱用人員、調查局的司機、工友及駐衛警察。
此外,這次修法也簡化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的申請程序,除各級機關首長外,員警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奔喪案,原須由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同意,修正為經警政署同意即可。
另一項重點是,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原僅限從事文教交流活動,這次修正刪除文教的限制,凡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皆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的講學、訪問、觀摩、演講、會議、表演、展覽、比賽、拍片、製作節目等活動。
不過,無論是否具公務人員身份,內政部表示,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都應親自或委託旅行社向境管局申請許可,未申請許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未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民,可以網路或傳真申請許可。(//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