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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7日訊】前高雄市長、立法委員吳敦義於民國八十七年底高雄市長選舉期間,被控散佈不實錄影帶文宣攻訐高雄市長謝長廷,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個月,褫奪公權一年,緩刑兩年,經吳敦義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改判吳敦義無罪。
據中央社報導,判決書指出,吳敦義於八十七年底高雄市長選舉期間,與其競選總部新聞發言人盧明志(未據告訴),為求勝選,被控共同指示競選總部散佈「謝長廷向宋七力下跪」,以及藝人白冰冰(未據告訴)製作的「控訴壞人」等錄影帶文宣,詆毀當時的對手謝長廷,被謝長廷控告涉嫌違反選罷法。
吳敦義否認授意競選總部散佈「控訴壞人」等錄影帶,並在電視廣告播放,且辯稱當時根本不知道有這些錄影帶,原審法官認為,大量製作錄影帶散發,並在電視台播放電視廣告,如此大耗費財力的競選方式,絕非助選人員可自作主張,依一般經驗法則研判,不採信吳敦義所辯。
高雄高分院承審法官則認為,本案並未查獲吳敦義授意競選總部散發「控訴壞人」錄影帶,以及參與錄影帶製作的具體證據,僅穿著吳敦義競選總部人員背心散發「控訴壞人」錄影帶,也未當場查扣錄影帶,作為佐證,原審僅憑常理推論論罪,尚未有恰,應予駁回,改判無罪。(//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