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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訊】台灣內政部二十八日發布進入大陸地區許可新修正辦法,放寬公務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或探病資格,另外公務員入大陸地區原僅限於文教活動,今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皆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的活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民眾,則可以經由網路或傳真申請許可。
據中央社8月28日報導,內政部今天發布經修正的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放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國防部及所屬各機關的聘僱人員、軍事校院文職教員、駐外機構僱用人員、調查局的司機、工友及駐衛警察,在大陸地區有三親等內血親、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配偶者,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或探病。
內政部表示,符合以上資格者自三十日起可以開始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或探病。
根據新修正的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的給假,應就所擔任職務與活動的內容整體審酌,與業務相關部分核予公假,其他行程得斟酌核予事假或休假,以為彈性處理。
這個許可辦法也簡化警察人員申請程序,除各級機關首長外,員警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親、探病、奔喪案,原須由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同意,修正為經警政署同意即可。
另外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的交流活動,原僅限於文教活動,這次修正刪除文教的限制,凡經所屬機關遴派或同意,皆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其業務相關的講學、訪問、觀摩、演講、會議、表演、展覽、比賽、拍片、製作節目等活動。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特別提醒,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者,均應親自或委託旅行社向境管局申請許可,未申請許可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未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民,則可以網路或傳真申請許可。(//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