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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5日訊】有媒體報導明年起鄉縣道將收過路費,台灣交通部今天特別發布新聞稿澄清,絕無此事,避免民眾誤解。
據中央社8月25日報導 交通部說,目前公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對興建的公路、橋樑、隧道等,得向通行的汽車徵收公路工程受益費,因實際上只有通行費才能執行收費,交通部最近在研修公路法草案中,決定將「公程受益費」改為「通行費」,以符實際。
交通部指出,公路、橋樑等收費早有明文規定,除目前的高速公路,以往跨越台北市縣的中正橋、秀朗橋等都曾收過費,交通部這次修法只是改變收費名稱,並未另立收費項目。
根據公路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得向通行汽車收費的情形有四種,一是貸款支應者,其次是接受贈款附有收費條件者,三是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第四是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的公路、橋樑並行者。交通部也說,現行一般已供民眾通行的縣、鄉道大多無收費條件及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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