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tvsmo.com)
【大紀元8月22日訊】八十九年五月間參加新店山岳會舉辦的尼泊爾、西藏登山活動登山客林春明在攀登喜馬拉雅山脈的希夏邦瑪峰時,自六千三百公尺下撤途中摔倒,經搶救不治。其妻訴請南山人壽公司理賠一千八百萬元保險金,但南山人壽以林春明並非因外來突發事故致死為由拒絕理賠。針對此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認定,林春明之死亡仍因外來突發事故造成,南山人壽應理賠九百萬元。
登山客林春明是在行前向南山人壽投保意外傷害險八百萬元及旅行平安險一千萬元,林春明之妻高玉梅主張林春明是因身體不適摔倒致死,並非因高山症而死亡,況且,即使是高山症,也是意外事故,因此訴請南山人壽公司給付保險金一千八百萬元。
但南山人壽認為,林春明是因高山症致死,並非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拒絕理賠。台北地院日前判決認定南山人壽主張林春明是因急性高山症死亡可採,不過,法官認為林春明罹患高山症,也是因外來環境造成,仍屬外來突發事故。
法官在審酌理賠金額時認為,攀登高山活動,自屬危險性旅遊活動,為旅行平安保險契約所不保。不過,法官援引旅行平安保險的契約書認定:攀登山岳等危險旅遊活動,旅行平安保險在一百萬元的範圍內予以承保。因此,林春明的旅行平安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應為一百萬元,加上意外傷害險八百萬元部份,南山人壽應理賠九百萬元。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