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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9日訊】香港/伯爾尼/法蘭克福(2002年8月15日)
今天,在香港的法庭上,(法官)宣告了對16名法輪功成員的七條指控狀成立,其中包括四名瑞士人和一名新西蘭人。他們被指控,在今年3月14日在香港的一次抗議活動中“妨礙公共場所的安靜”和“拒捕”。他們因中國(江澤民)政府對這個運動的鎮壓而進行抗議,並打出了“江澤民,停止虐殺!”的橫幅。國際人權協會和“為了受威脅的民族”協會要求中國領導人,停止對法輪功和其它信仰團體的鎮壓。
在一般情況下,對被告人的指控可判長達兩年的監禁。但這次對外籍法輪功學員只判了3000港幣(約合410歐元)的罰款。為避免引起國際轟動,法官從輕判決。然而這場判決的後果卻是相當嚴重的,因為它開了一個先例。1999年7月以來靜修運動法輪功在中國被(江澤民)禁止並遭到大規模鎮壓,而她在香港至今一直是合法的。這場判決不僅使中國大陸可以為其鎮壓找到藉口,而且把鎮壓進一步延續到香港。從而使中國的整個人權狀況急劇惡化。
一位被指控的瑞士人今天從香港通過電話講述這場官司的審判過程不公平。在法官的偏袒下,辯護人的陳述不起作用。據這位瑞士人說,法官只相信捲入此案的警察的陳辭,對法輪功成員的證詞以不真實為藉口置之不理。
“為了受威脅的民族”協會和國際人權協會共同要求中國領導人不要把“反恐怖鬥爭”濫用於鎮壓信仰自由。在“這是恐怖組織”的藉口下,法輪功成員、天主教徒、基督教徒,穆斯林的維吾爾族人及佛教藏民的信仰自由受到了限制。鎮壓的方式包括任意拘捕、不公正的判刑、以至用刑、強制精神治療、甚至在監禁中殘暴虐殺、濫用死刑。針對這場鎮壓的公開抗議被加以“擾亂公共秩序”的罪名而受到懲罰。
──轉自《明慧網》(//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