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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香港消息,法輪功學員被誣告阻街案,自從6月17日開庭以來,聆訊時間一再延長,至本周二(8月6日)控辯雙方律師陸續宣讀結案陳詞。辯方律師在陳詞中表示,港府對此宗案件的不尋常處理手法,以及主控官在盤問證人時強詞奪理,凸顯出這次的起訴並非一般的“阻街”案。裁判官在案件審訊過程中,亦一度在庭上表示,他正臨很重要的抉擇,將會關係到香港人民將來的請願和集會自由。
法輪大法信息中心8月8日報導,本周三(8月7日)早上,辯方律師John Haynes指出,主控官的結案陳詞足有33頁之多,是他所見過的阻街案件律師陳詞中最長的一篇;同時,港府聘用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Kevin Zervos來處理一件阻街案。這兩點說明瞭香港特區政府很重視這件阻街案,因為他們了解到事件將牽涉複雜的法律後果,而這樣重視此案,讓人感覺到有人在受壓下把十六名被告入罪。
針對這案件的真實性質, John Haynes提議裁判官可以要求主控官以實質數據,去證明一次佔地7 平方米的請願行動,如何在一段佔地140 平方米的行人道上造成阻礙,從而使本案能夠在完全客觀的情況下作出判斷。
Haynes在他的陳詞中指出主控官對被告們的信譽作出了猛烈的攻擊,但他卻看不見信譽與一件阻街案件有何關係。如果真正是一宗阻街案的話,他質疑在中聯辦前門的行人道上,像“足球場”般大的行人道上,就不能容納小型的請願行動?Haynes認為這次的控訴是一場政治迫害,但以他所了解的被告們,並沒有政治野心,也不反對政府,他說被告們的請願行動是基於人道立場,他們相信他們在國內的學員(在鎮壓中)遭到殺害。
Haynes提及,被告盧潔被問及關於她的教育程度,因為盧曾接受高等教育,使她在庭上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裁判官認為盧在回答主控官提問時的遲疑,是她有意迴避。
Haynes認為,一個有人道及明白事理的法庭是可以理解盧在回答時的遲疑,因為以法輪功學員在香港的處境,對於某些問題,如盧的背景,對於3月14日的請願行動是否積極參與,或者法輪功是甚麼團體等等,以及控方在盤問被告時,一再問一些如誰人負責、誰印傳單、誰在後邊出謀獻策等事情,讓人感到是在為今後的進一步迫害鋪路。Haynes還指出,這些問題與本案並不相干,因為這並不是一件陰謀策劃案。
對於在主控官的陳詞中多次採用“裁剪”一詞去指責被告在作供時利用言詞去迎合他們自己的版本,Haynes指出被告們是在為自己答辯,他們說出自己的版本是很合情理的。
Haynes又指出,主控官在提問時,多次在一些無關痛痒的問題上斟酌,例如盧被問到3月14日當天,她是甚麼時間從附近的一個住所單位來到中聯辦時,主控官多次要求盧提供正確時間,但Haynes認為在此案中,盧是否知道正確時間並不重要,知道她是跟瑞士學員差不多同時離開單位前往中聯辦就足夠了。
對於主控官堅持要求證人以絕對的“是”或“否”來回答他的提問,Haynes認為這樣會引起混淆,因為很多時在證人們回答提問時,根本就不能夠以簡單的“是”或“否”作答。
對於請願地點,Haynes指出,160號(中聯辦)比162號更加沒有阻礙,因為160地段的行人道沒有像162地段一樣,在中間種植了一排的樹木。雖然主控官在審訊期間多次強調,警方已經在162設有請願區,但Haynes指出,從辯方所提供的錄影帶中可以看到,即使在162號他們的請願活動都不時會受到警方的干擾,而且警方也沒有把這個地點登在政府憲報上,成為指定請願區。
Haynes並指出警方受到來自中聯辦的壓力是事實。他說若這個不叫“壓力”,最起碼也是一種“影響”。他舉例說,案中的一位督察在請願行動開始後不久,不到一小時內,總共接到來自中聯辦五次的投訴。
辯方律司夏博義(Paul Harris)將會在周四(8月8日)宣讀結案陳詞。
四名來自瑞士的法輪功學員及十二名本地,於3月14日在中聯辦前門進行和平請願時被警方武力拘捕,後來被控以阻街、阻差辦公及襲警等罪名。這宗本來就不應該存在的誣告案自6月17日開審以來,已經進行了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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