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指勞退金制度是依憲法精神保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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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8日訊】勞動基準法的勞工退休金制度可能違憲?對於部分企業的主張,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官員今天表示,勞工保險是對勞工的第一層保障,部分保費由政府補貼,具有社會保險意義;勞基法的勞退金屬第二層保障,這是依照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精神所制定對勞工的保護,違憲的說法太沉重。

據中央社七月八日報導,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郭國文則認為,如果將勞工退休金與勞工保險合併,改制為所得替代率百分之五十的「年金制」,全產總不排斥取消勞退金制度;但如果企業的目的只是要刪除勞退金,卻沒有補救措施,全產總不會接受。

目前適用勞基法且有勞保被保險人身分的勞工在退休時,除了可領勞保老年給付外,在同一企業工作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或在同一企業工作滿二十五年者,還可領取雇主給付的退休金。

在經濟不景氣之際,不僅因為退休金所引發的勞資爭議節節升高,有企業不滿在分攤七成勞保費外,還要另外負擔勞工退休金,因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指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侵害雇主財產權,也不符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精神。

這項說法傳開後,勞委會今天感到有些訝異。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黃秋桂表示,勞委會事前不知道有雇主為此聲請釋憲。

黃秋桂解釋,保障勞工老年生活的安全網有社會保險、企業退休金和個人儲蓄等三層,勞保是第一層的社會保險,第二層就是勞基法的退休金,這是世界公認的原則,美國和日本也都有勞退金制度,並非台灣獨創。

另有官員表示,勞退金制度是依據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至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的精神而設計,目的在保護勞工,如果要說這是違憲,實在太沉重了。(//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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