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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6日訊】台灣內政部通過「災害搜救費用請求支付辦法」,對於已經發佈緊急危險管制區域,民眾還強行進入以致發生危險,災害應變中心出動人員前往救援的費用必須由獲救者負擔,而搜救費用動輒數十萬到百萬元。雲林縣政府今天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在警報發佈後進入警戒區域,以免傷身又破財。
據中央社報導,雲林縣府今天指出,災害搜救費用請求支付辦法實施後,地方縣市政府是執行機關,辦法第三條規定,凡是人民違反災害防救法規定致遭遇危險,由災害應變中心搜救而獲救者,執行機關應於搜救任務完成後三個月內,統籌計算搜救所需費用,開具處分書,向獲救者請求支付費用。
縣府並指出,所謂災害搜救費用包括,政府機關、國軍等所屬人員,增加的加班費、差旅費、保險費,徵調、委任、僱傭的民間勞務支出,相關政府機關、國軍或徵用、租用民間的搜救犬、救災器具、車、船、航空器等裝備、土地、建築物等費用,動輒應支付費用高達
數十萬元到一百萬元之譜。
縣府表示,以往許多民眾常在颱風警報發佈後,執意前往山區或海邊從事各項活動,一有危難發生,常需動用大批人力物力前往搜救,增加許多社會成本,為了讓這些不願遵守法令規定的人自行負擔後果,所有搜救有關支出理應由獲救者支付,以符合社會多數民意反應及公平原則,並示警惕之效。(//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