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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2日訊】台灣法務部長陳定南十一日在美國雙橡園與華府華文媒體會面時表示,他當初主張應該為國父是誰下定義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他認為凡是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的事務,都必須以法律定之,因為牽涉到法律,都應該講清楚。
據中央社華盛頓十一日報導,正在美國訪問的陳定南下午在駐美代表程建人陪同下,於雙橡園與華府華文媒體會面;他在國內有關為國父下定義的主張,再度成為媒體記者提問的重點。
陳定南表示,法務部組織法第一條就規定,法務部是行政院法律事務主管機關,也就是說法務部是行政院長的法律總顧問,各部會所有立法案到行政院討論時,法務部要針對立法技術提供意見。
有關為國父是誰下定義的主張,是因為一個有關國定假日的條例裡面提到了國父誕辰,陳定南表示,純就立法技術來說,中華民國憲法裡只有孫中山先生,其他法律裡也只出現孫先生,例如刑法中提到創始中華民國的孫先生;在整個憲法或法律中,沒有針對國父是誰下過定義。
就法論法,陳定南指出,這在立法技術上是有瑕疵的,例如,法定宣誓面對國父遺像,否則宣誓無效,此時國父是誰就牽涉人民的權利與義務,因此他建議,應該為國父下定義,例如在相關法律中明訂,「本法所稱之國父為孫中山先生」,這個問題就解決了。
不過,陳定南說,行政院已經通過相關法律,還是援用過去用法,沒有定義國父是誰定,因為在行政院將這項法律退回內政部再研議後,他要求法務部參與會議人員尊重其他部會的看法,不要再對此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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