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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4日訊】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將過去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應「事先警告」的規定大幅放寬,允許警察人員在急迫需要時,得合理使用槍械;此外,對於協助嫌犯拒捕、脫逃的人員,警察人員同樣「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據中央社四日報導,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過去要求警察人員使用警械需事先警告(如對空鳴槍)的規定產生重大革新;警械使用條例第六條條文明定,警察人員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此外,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除了在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時,得使用警刀或槍械,法案修正後也同時納入「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對於協助嫌犯拒捕、脫逃的人員,警察同樣可以使用警刀或槍械。
有鑒於治安環境日益敗壞、歹徒擁槍自重者日增,並且多次傳出歹徒遭遇警察人員盤查時,持槍襲警公然向公權力挑戰的事件,為了讓警察人員更能靈活、正確的使用槍械,藉以維護執勤安全、壓制暴力犯罪,立法院下午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放寬用槍限制。
除了在使用槍械限制予以放寬外,警械使用條例也明定,未來警察執行勤務使用槍枝等警械時,需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的警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另警察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可疑人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並有受突襲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對於媒體經常報導有藉酒裝瘋而毆打警察的事件,「警械使用條例」賦予警察使用警械自衛的權力。
在修法放寬使用槍械限制的同時,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也規定,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卻因此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一旦警察人員故意違法使用警械,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警察人員可分別依行政與刑事責任,交由公務員懲戒法與刑法加以追究,並由各該級政府向警察人員求償醫療費、撫慰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立法院隨後配合行政程序法通過「自衛槍枝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時要求內政部定出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借自衛槍枝的對象、實施日期、補換照、發還招領、損壞遺失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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