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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8日訊】知名中醫師李展輝,儘管擁有僑字中醫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僑中字中醫師證書,還有王文洋等政商名流上門求診;不過,大法官會議今天解釋指出,李展輝仍應依醫師法規定,並經中醫師檢覈筆試及格,取得台中字中醫師證書後,才能回國執業。
據中央社二十八日報導,李展輝在香港地區執行中醫師業務達五年後,於民國七十五年間依醫師法等規定,取得考試院、行政院衛生署分別頒發的僑字中醫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僑中字中醫師證書,他於民國八十五年申請核發在台執業執照被拒,他並在行政訴訟駁回後即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案。
大法官會議是在今天所舉行的一一九三次會議中,就李展輝認為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八零七號判決所適用的中醫師檢覈辦法第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疑義,做成釋字第五四七號不違憲的解釋文。
大法官解釋表示,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關於中醫師考試,醫師法對應考資格已有明文規定,至於中醫師檢覈科目、方法、程序等事項,則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專業考量及斟酌中醫的傳統醫學特性,訂定中醫師檢覈辦法,也符合醫師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意旨。
大法官解釋指出,考試院於民國七十七年間會同行政院發布中醫師檢覈辦法中規定,「已持有『僑』字中醫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回國執業時,仍應依照第六條之規定補行筆試」,而此一規定,僅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暨醫師法所授權訂定的中醫師檢覈辦法中關於考試技術變更,並不影響華僑依中醫師檢覈辦法所已取得「僑」字中醫師及格證書及「僑中」字中醫師證書效力。
大法官解釋說明,華僑申請中醫師檢覈,如未回國參加面試,於審查證件合格後,即發給「僑」字中醫師考試及格證書及「僑中」字中醫師證書,這種證書發給性質上為具體行政行為,但適用地的效力也受到限制。
換句話說,既未依中醫師檢覈辦法回國參加面試或筆試,即不能主張取得與參加面試或筆試及格者,所得享有在國內執行中醫師業務權利,否則反而造成得以規避面試或筆試而取得回國執行中醫師業務資格,導致實質上的不平等。
今天的大法官會議是由司法院長翁岳生擔任主席,大法官施文森、劉鐵錚、謝在全、陳計男、黃越欽、王和雄、吳庚等人出席,秘書長楊仁壽列席。(//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