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妙齡女被稱”年過30″ 索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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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25日訊】信息時報6月25日報道:兩名年方20歲的女大學生的照片,被一家畫報社私自刊登出來,還冠以“30歲的女人”之稱!女大學生認為此舉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遂委托律師將畫報社告上法庭,索賠侵權而造成的損失費各10萬元。昨日,東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剛滿二十被稱滿三十

據此案的原告代理律師、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的郭祥章律師介紹,兩名原告陳風和陸梅(均為化名)是廣州大學新聞繫的二年級學生,今年都隻有20歲。去年12月,她們在廣州白天鵝賓館三樓會展中心參加了一個發型發布會,不料被來參加發布會的廣東某畫報社的攝影人員在後臺偷拍了一張照片,並未經兩人同意就擅自刊登在今年3月8日出版的《××畫報》上。更離譜的是,對方在不了解她們真實年齡的情況下,竟然將照片作為《名女人正30》一文的配圖,且在照片下方加上了這樣一段文字:“這是在2001年的一個發型發布會的後臺拍的,左看右看,在‘三八節’的時候又看,無他,隻想贈30歲的女人一句:保持發型的美,人會很美。”由於該畫報的閱讀對像主要是大中專學生及一些白領,陳風和陸梅的許多同學朋友都看到了這張照片和所配的文字。一想到自己纔20歲卻被人稱作是30歲的女人,兩個姑娘就氣惱不已。

郭律師認為,畫報社未經同意刊登照片且配發與事實不符的文字,嚴重貶損了兩原告的形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和名譽權。今年5月,兩名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在《××畫報》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並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失費各10萬元。

被告:這樣說你是抬舉你

法庭上,被告對自己未經原告同意就擅自刊登照片及配文一事並無異議,但同時又辯稱此行為並未構成對原告的侵權。

被告認為,此期畫報所登的《名女人正30》一文,是對正當30歲的名女人的綜合社會價值作個報道,整篇文章以及照片下的那段文字並無任何侮辱、誹謗、丑化和貶低他人名譽的意思。而且,照片中的兩人還不屬於“名女人”,但畫報將其與30歲“名女人”相提並用,不僅沒有貶低反而提升了其社會評價。此外,被告還認為畫報使用這張照片是為了報道的需要,而並非是用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之類的營利為目的的使用,是一種合理使用。據此,被告認為他們既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權,也未侵犯其名譽權。且原告的精神也未因此造成損害,索賠精神損失費也於法無據。

盡管一再辯稱自身行為不構成侵權,庭審進行到尾聲時,被告方仍然主動表示願意調解。法庭最終宣布給原、被告雙方一周時間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再由法庭綜合各方意見作出判決。(//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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