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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日訊】嘴巴長在自己腦袋上,要不要看著別人的眼色說話?當遇到需要說違心的話的時候,我們有沒有拒絕或者沉默的權利?我們每說出一句話,無論是主觀故意還是出於無意,是不是都有可能被追究?為什麼有些話一說出口,就成了“禍害”或者“謠言”?異議的自由到底有沒有一定的尺度?
許多問題,一直都沒有答案,也不知道誰能夠提供答案,有人說沒有答案就是一種答案。我相信。
在我的視界範圍裡,看到了眾多的異議的不自由的案例。先說遠的吧,1991年,身為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秘書的黃慶,因兒子是郊區戶口(隨母),一時心血來潮,寫若干匿名信分別寄給當地省委、省政府、市委等黨政機關,希望引起有關領導重視,改革不合理的制度,“如果沒有效果,就向政府‘請願’”。結果卻是他遠遠沒有想到的,不但他沒能得到上級的支持,還“意外”被刑事拘留。最後還被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終審判處管制兩年。(引自2002年1月4日《海峽都市報》)
記得崔健有一首老歌,叫無能的力量。其實,所謂的話語權,也可以稱之為無能的力量。比如黃慶“一案”,他十年前說的話我認為是正確的,現在說也是正確的,一個人民的政府,無論是省裡的,還是縣裡的,都不能不正視轄區“臣民”所反映的問題,尤其是涉及切身利益的疾苦問題,即使“臣民”的問題帶著一定的個人情緒,甚至有點“反動”──比如“如果沒有效果,就向政府‘請願’”,這也是他的神聖權利,一旦剝奪了他的這個權利,那麼他的憲法意義上的“公民”身份就值得懷疑了,他的異議的自由也真正成了無能的力量──雖然話語正確,十分有道理,但卻得到了錯誤的處理。時至今日,黃慶本該得到遲到的平反,應該得到相應的國家賠償,得到恢複名譽、恢復原職……但這一切都那麼“遙遠”,這樣的結局豈不是讓很多想說真話想反映問題的人只能“噓噓”兩聲?
同樣的雲南,仍然有同樣的荒唐:2001年8月,三聯生活周刊一則報導“刑訊下的警察口供”披露,當年34歲的杜培武卻得不到任何沉默權,他被完全剝奪了異議的自由,最後只能無奈地“招供”。身為警察的他知道刑訊逼供下的口供無效,於是他在1999年1月15日這一天,悄悄把被打爛的一套血跡斑斑的衣服藏在腰部,帶進了法庭。在包括法官、公訴人、律師及幾百名旁聽者的面,他扯出了這件血衣以證明他所遭受的刑訊逼供。但這血跡斑斑的“最後一搏”,也以法院不予理會而告失敗。一個月後,死刑(緩期)宣判還是“如期而至”。如此的遭遇,別說言論自由,別說沉默權,別說異議,都一樣不切實際。後來,或許是命中不該死的緣故,真兇再次犯罪被警方破獲,杜培武冤情才得以洗清。2001年,杜培武無罪釋放後要打的第一個官司就是追究不讓他享有沉默權、異議和言論自由權的刑訊逼供者的法律責任。6月21日,在法庭上,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涉嫌刑訊逼供的警察寧興華只認定一些刑訊逼供的事實,而秦伯聯則矢口否認,稱自己沒有親自實施過和指揮他人實施過刑訊逼供,他只對該錯案負“領導責任”。而且,秦伯聯還表示出對杜培武“招認”的不滿:“杜培武,你是共產黨員,不管怎麼打你,你幹嗎要承認呢?”私下裡,秦甚至跟別人說,杜培武應該學習江姐,“寧死不屈”。毫不懷疑,這個秦警察的“異議”是自由的,可是我認為這段話裡充滿著“恐怖”的含義,強勢一方的異議是自由的,而弱勢一方的異議卻是根本不自由的。
前後兩個案子,其最初發生都是同樣的荒唐。其結果都是同樣的淒慘。《南風窗》雜誌曾刊登一篇福建作者韓福東的文章“異議的自由”,作者寫道:“一個中國公民只因為表達了對不合理的制度的不滿,就成了‘反革命’!現在我們可以對這個10年前的陳案說三道四,是因為戶籍制度的不合理已成了官民的共識,戶籍改革正春潮湧動。如果放在10年前,誰要是敢公開替黃慶說話,沒準也成了‘反革命’。奇怪就奇怪在這裡,我國《憲法》明明白白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不管我們對言論和出版自由的理解有怎樣的歧義,這種‘自由’總不應等同於‘禁止對現行制度提出改革性的主張’或‘禁止有與現行意識形態相左的主張’。什麼是‘革命’,什麼是‘反革命’,似乎誰掌握話語權誰就可以給它定義。而且不妨朝鹿暮馬。‘文化大革命’時,誰反對,誰就是‘反革命’,歷史已經見證了它的殘酷。黃慶抨擊戶籍制度成了‘反革命’,若按此定義,現在推行戶籍改革的地方政府不都成了‘反革命’的大本營?這位作者還說,現在“最要提防的就是掌握話語權的人宣布真理在握進而壓迫異議。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每一個公民都是弱小的。當整個社會只存在一種思想和聲音,那這個社會的民眾的素質就頗為可疑。就像約翰﹒穆勒所說的:‘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氣氛之中,曾經有過而且也會再有偉大的個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種氣氛之中,從來沒有而且也永遠不會有一種智力活躍的人民。’在一個人民當家做主的社會裡,我們應該讓當家的‘主人’發出自己的聲音,而不是視其為弱智,只配服從;或視其為敵人。人不同於其他動物的一個重要特徵即在於人是有思想的,思想需要通過言論表達出來,承認並尊重這種自由是一個開放社會必備的品質。”現在,我們多是引用憲法第三十五條,強調公民言論自由權,可是,依照憲法上的權利而打官司,勝訴的案例又有哪些呢?
“大躍進”過去了幾十年,“文革”過去了幾十年,馬寅初死了,儲安平不知所終,黃慶的“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十年後才得以大白天下,而杜培武因不能享有沉默權差一點成了“寧死不屈的江姐”。這難道不是恰恰說明瞭“嘴巴一張開就是禍”?
未來,只是筆者不甚知道,這個的“禍”會不會再次降臨渴望異議自由的人們身上?誰有法定的權利來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公民異議的自由能否依靠一部憲法而得到切實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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