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篇:陝西西安回民陳光榮冤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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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4日訊】大陸人士來稿投訴。

要天理!要人道!
要法治!要正義!!!

–陳光榮申訴書

各位領導,我叫陳光榮,現年四十八歲,回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蓮湖區大皮院167號,捕前系西安市花園商場總經理。2000年7月7日收到陝西高院(2000)陝刑監字第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維持(1998)陝刑二終字第13號刑事裁定書,仍以莫須有盜竊罪,判處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現在陝西省漢中監獄服型。為使各位領導能在百忙之中對此案的形成過程有所了解,我把本案審理過程中的主要事實情況和我從被捕到判刑過程以及被牽扯到本案的背景情況陳述如下:

假案概況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正當回民青年穆秉瑤被西安市市容殘害致死案的深入調查、西安市委個別主要領導及公、檢、法某些人欺上瞞下、炮制冤案、草菅人命、包庇罪犯的事實即將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我作為首席代表堅持以法追訴、在京上訪時(后面詳述),被西安市公安局以投机倒把罪從北京抓回,并經檢察院以盜竊罪下發了西檢刑二訴字(1998)第012號起訴書,將我列為第三被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1998)西刑一初字第35號刑事判決書(見附件七),該判決認定一九八六年十月份一天,陳光榮曾在西大街460號住處授意本案第四被告張金耀盜竊陝西省碑林博物館館藏文物“樂府鐘”,故以盜竊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財產一万八千七百九十元,對如此無中生有、目無党紀國法、制假棄真、殘害無辜的假案、冤案,我不服一審判決遂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辯護律師向最高人民法院即時反映了本案情況,并蒙貴院領導關注作了“結果望告”的批示,然而劉家琛副院長的批示并未引起陝西高院的重視,同年八月三日陝西高院在未開庭質證的前題下下發了(1998)陝刑二終字第13號刑事裁定書(見附件八),絲毫不顧我所寫的陳述書及兩位律師在上訴狀和一、二審辯護詞中所述的大量事實證据(見附件九、十、十一、十二),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陝西高院二審判決后,根据有關法律規定,我即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訴,再次蒙受劉家琛副院長關注作了請陝西高院复查的批示,然而面對本案重多漏洞百出,前后相互矛盾。并相互印證的假證,假法律文書,陝西高院個別主要領導仍表示此案不再進行复查,完全失去制約机制而我行我素,剝奪了法律賦于我的申訴權利,使我蒙冤受屈申訴無門,使家人和坊民代表為我雪恨伸冤,奔波上訪不下五十余次,歷盡人間磨難,流盡了辛酸的血和淚,在地方上訪慘遭毒打關押。在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督促下,陝西高院個別主要領導為了掩蓋他們制作假案、冤案的犯罪于2000年7月7日下發了(2000)陝刑監字第7號駁回申訴通知書(見附件十三),仍以莫須有的盜竊罪維持了陝西高院所維持的一審(西安市中級法院)人為制作的假案、冤案,使無辜百姓冤沉海底。

陝西省碑林博物館“樂府鐘”被盜案的基本事實情況

陝西省碑林博物館“樂府鐘”被盜案,早已在抓捕陳光榮之前的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就經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終結,并下發了(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書。該案簡況及判決如下:陝西省碑林博物館“樂府鐘”是在1986年11月9日下午被盜,十年后的1996年11月12日此案被西安市公安局偵破。案犯江影、張小輝即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拘,市公安局在1996年11月12日《破案報告》中記敘:1986年秋季,犯罪嫌疑人張金耀在陝西省碑林博物館周、秦、漢展室,指著第12號展柜內陳列的“樂府鐘”對江影說:“如果把這個東西撬出來給你十來万”。1986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江影利用碑林博物館(陝西省博物館)看護職務之便,在當日值班時,使張小輝竄入碑林博物館周、秦、漢展室,江影首先拔掉“樂府鐘”報警器插頭,張小輝手持隨身攜帶的作案工具剪刀,剪斷第12號展柜鎖鼻,盜走正在陳列展出的國家一級文物秦代“樂府鐘”一件,隨后臟物由張小輝帶回家藏匿,時隔二十余日,犯罪嫌疑人江影、張小輝攜帶“樂府鐘”去永宁村木料市場86號張金耀家,以二万元人民幣將“樂府鐘”賣給犯罪嫌疑人張金耀。1997年5月16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下發(1997)第119號起訴書,以盜竊罪將江影、張小輝起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涉嫌案犯張金耀在逃,同年八月五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稱:“經審理查明,1986年11月9日下午六時許,被告江影、張小輝經預謀后,趁江影看守陝西省碑林博物館周、秦、漢展室之便,由江影將展室清理后,將張小輝放進展室,二被告人將秦代”樂府鐘“一件盜走,嗣后,由被告人江影將樂府鐘銷臟給張金耀(在逃),所得臟款二万元人民幣,二被告人已揮霍,上述事實“被告人江影、張小輝亦供認不諱。”“本院認為,被告人江影提出犯意后,被告人張小輝積極響應,二被告人密切配合盜走國家珍貴文物,被告人江影犯盜竊罪判處死列,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見附件十四)(1997)西刑事一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書。審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訴,本判決即生效,二被告早已服刑。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張金耀被抓獲,西安市司法机關某些人精心策划出這起触目惊心的陰謀后,利用党和人民賦予的權利,用古已有之的“鐵案開花”的卑劣手段,采取俞梁換柱移花接木,倒簽制作假法律文書、羅織假證、無視法律程序制假棄真等犯罪手段,把江影、張小輝、張金耀早已判決過的案卷中材料及法律文書掉(如西安市檢察院第119號起訴書、訊問筆錄、法院送達和提審筆錄、庭審筆錄及1997年8月5日(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書是否發生法律效力等只字未見),而重新羅織了一套前后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無法自圓其說的假證材料,時隔半年之后,又作出前邊所述的假案、冤案判決,干出如此傷天害理之事!

駁回申訴維持原判強加給陳光榮莫須有盜竊罪情況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下發了(2000)陝刑監字第7號駁回申訴維持原判通知書。該院認為:“原判決書認定你系盜竊文物的共犯,盡管你拒不供認犯罪事實,但有被告人張金耀供述系你向其授意且同到博物館實地查看“樂府鐘”并許諾以重金收買,被告人江景、張小輝盜“樂府鐘”得手后,事實也是通過張金耀由你將樂府鐘收買”。首先我要再次說明四被告關系:陳光榮与張金耀一九七七年相識(注:張金耀不是盜竊人)彼此從無往來,一九八五、八六年、八七年馬龍賢租住張金耀家房子后,有時陳光榮到馬龍賢那里去,陳光榮与盜竊人江影、張小輝素不相識,從未見過面,又未共過事,更未說過話。

1,關于“授意“問題:

原判認定:“一九八六年十月份一天,陳光榮在本市西大街460號住處告訴張金耀有個香港人愿出高价收購陝西省碑林博物館的“樂府鐘”,無經誰弄出來,我愿出拾万元人民幣購買。“上述認定:除張金耀一人所謂供詞外,無任何證据印證。更為荒謬的是,既認陳光榮在西大街460號住處授意張金耀,而張金耀又說不出陳光榮的住處,竟然在一審開庭時說陳光榮在西大街實驗劇場對面的房子,而事實上,陳光榮從未在西大街實驗劇場對面住過。同樣實驗劇場對面房子是座北向南,而陳光榮所住的西大街460號是座南向北,并且相距三百至五百米之遠,如此對地點座向、房屋都不知道的所謂“授意”證据完全喪失了證据的客觀真實性,就此認定陳光榮“授意”張金耀進行盜竊既不是事實,也不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任何證据都必須相互印證的法律規定。

2,關于裁定中所謂張金耀陳光榮与一身份不明的人實地察看問題与江影張金耀相互矛盾且漏洞包出、無法印證的供詞

其一,案卷材料表明,江影早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被公安机關抱留、逮捕,至1997年8月5日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死緩。江影服判,未上訴,但辯護律師依法在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時發現,江影的供詞只有三份在卷,其它,如:檢察院的起訴書、訊問筆錄、法院送達和提審筆錄、庭審筆錄及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書是否發生效力只字未見。所留下的江影這三份供詞涉及張金耀帶兩個南方人到博物館看“樂府鐘”的內容分別是: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詢問筆錄:江影供稱,“八六年夏季的一天”,碰見我的朋友帶兩個南方人到博物館來看文物,張金耀把我拉到‘樂府鐘”陳列柜前指著樂府鐘說,把這個撬到手就發了,給你拾來万,又指著一雙鎏金虎鎮說,弄到這個再給你五、六万,同日書面供詞中寫道:“八六年夏天,哪一天記不清了,張金耀和几個人到碑林博物館來,他對我說,只要把這個東西(指”樂府鐘“)盜到手就發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二次)訊問筆錄全部是訊問江影在張金耀家銷臟情況。

其二: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張金耀在剛剛被抓獲三日內的二次供詞則与江影所述相互矛盾,無法印證。如“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四日張金耀被拘留后的第一次供詞:“八六年十一月份江影到我的家來講,我將碑林博物館的“樂府鐘”偷了,想叫我給聯系人賣掉,我問他要多少錢,他講要六万,我說我先聯系一下(預二083-084頁)。”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公安人員問這個“編鐘”是誰搞來的時候,張金耀供認:“是江影偷來的”問:“是你讓江影偷的還是江影自己偷的”,張金耀供認:“是江影自己偷的”(預二093頁)。同時,張金耀還證明,“江影說志鍵和兩個香港人在碑林博物館看了那個東西(樂府鐘)人家說,誰弄到這給誰九万元。”又證明:他給江影說“你不是說志鍵給你九万元不行,你給志鍵算了(見預卷)”。張金耀在剛剛被抓獲三日內的兩次供詞說明三個問題:一是江影告訴張金耀其偷了碑林博物館的“編鐘”;二是江影請求張金耀給聯系人賣掉編鐘并開价六万元非張金耀授意拾万元;三是編鐘是江影自己偷的而不是張金耀授意的。從張金耀上述兩段供詞可證明:江影盜竊“樂府鐘”之事張金耀事先不知道,江影在竊得“樂府鐘”后才來找張金耀給聯系人賣掉“編鐘”的,并非如法院所認定的那樣是張金耀得到陳光榮的授意后才轉達江影實施盜竊的。因此,維判中關于陳光榮“授意”“實地察看”一說何來之有?如果這還不足采信的話,那么張金耀在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一審庭審交給法庭的最后書面陳述中稱:我承認因我的無知幼稚,后來在江影面前也故意炫耀了有香港人要出拾万元買“樂府鐘”的事情,其實我當時只是為了炫耀自己,万沒有想到的是江影竟然把我賣弄自己的話當真了,從而出乎意料的鑄成了盜竊文物的事實。“江影盜竊文物后找到我,我感到很意外”。在陳述書的最后,張金耀鄭重其事的寫道:“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以上四條句句發自我的肺腑心聲,在此希望對我以上四條實情陳述予以充分的關注”(預卷105-107頁)。既然張金耀都證明是為了故意在江影面前賣弄認識香港人,那么法院又如何認定陳光榮授意張金耀呢?這是其一;其二,張金耀對江影盜竊“樂府鐘”一事都感到意外,那么与江影、張小輝素不相識、又未說過話、更未共過事的陳光榮又如何能成為江影、張小輝的共犯呢?陳光榮与兩名盜竊犯共同故意又體現在那些方面呢?更使人無法理解的是:本案從檢察机關指控到法院駁回申訴維持原判強加給陳光榮莫須有盜竊罪的焦點是給張光耀“授意”二字。不知將陳光榮移花接木到抓捕前的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江影所述博物館見過的南方人不知江影又能證明陳光榮什么?況且,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江影供詞已談的很清楚。江影不認識南方人,与南方人又未說話,陳光榮是不是給張金耀授意二字,江影無法證明。假設,張金耀真的在博物館給江影說過什么話,授過什么意,這也僅僅是張金耀与江影之間的事,只有他倆說得清,任何人無權強加推理,陳光榮(南方人)与江影素不相識,又未說過話,相距十万八千里,与陳光榮(南方人)有何關系?更何況張金耀在剛剛抓獲三日內的兩次供詞及交法庭最后書面陳述已徹底否定了張金耀自己關于陳光榮“授意”和實地察看系杜撰出來的,那么將陳光榮移為与江影素不相識,又未說過話的南方人對認定陳光榮是不是給張金耀授意二字有什么關系?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授意不存,盜竊焉附?更使人無法相信的是:(1)既認定是張金耀与兩個南方人去碑林博物館看“樂府鐘”并授意江影實施盜竊,張金耀又證明江影說:“志鍵以同樣方式与兩個香港人去碑林博物館看“樂府鐘”并授意九万元,究意是張金耀,還是志鍵?世界之大,如此巧合,難道不是奇跡嗎?分明是移花接木。(2)既認定張金耀授意江影十万元,江影卻要价六万元,“授意”何來之有?(3)既認定1996年11月11日兩次江影供詞是“八六年夏天”,張金耀与兩個南方人去博物館……。那么請問,八六年八月八日立秋,又如何能出現十月份深秋陳光榮才在西大街460號住處“授意”張金耀呢?那么就是說,在張金耀“八六年夏天”与兩個南方人已去過博物館并給江影授過意之后,深秋陳光榮才授意張金耀并現場查看的,牛頭不對馬嘴。(4)既認定有兩個南方人与張金耀去博物館,為什么1996年11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關于“樂府鐘”中至止97年8月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一審下發121號刑事判決書及所有法律文書都沒有反映有兩個南方人?判定書能夠隨便改變嗎?(5)為什么要人為的將江影、張小輝、張金耀1997年8月5日第一次一審已作出判決的案卷中材料及法律文書抽掉,而有意留下江影所謂96年11月11日的三份供詞?

從上述事實和張金耀1997年9月12日剛剛被抓獲三日內的兩次及第二次一審交法庭最后書面陳述發自肺腑的心聲已充分證明,江影所謂1996年11月11日所述在博物館見張金耀帶兩個南方人看文物的所謂供詞(現場查看),分明是為制作這起冤案、假案精心策划、采用偷梁換柱、移花接木、假簽等手段,城下之盟,使一個已判決死緩刑的罪犯所作出的假證。

其三,關于裁定中所謂江影見過陳光榮和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辯認陳光榮照片及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開庭指認陳光榮問題。江影供述:“我不認識陳光榮。”江影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被拘留,到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一審判決后,至止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陳光榮因“穆秉瑤”被西安市市容殘害致死案赴京上訪前的全部案卷材料及法律文書中,江影從未提過陳光榮三個字,更未提過曾見過陳光榮其人的情況。而是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張金耀被抓獲,西安市公安机關某些人策划出与陳光榮帶一香港人去過碑林博物館后;并且張金耀在預審中公開表示“我就是想報复他”(指陳光榮)(預二80頁)后,1997年9月22日陳光榮因“穆秉瑤”案從西安出發,二十三日到達北京上訪的同一天,已判死緩服刑的江影1997年9月23日的口供發生了本質的變化,便出現了所謂曾兩次見過陳光榮內容,將陳光榮移為前面所述的南方人。并且就此羅織的假證、案卷到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后,江影97年9月23日的假證關鍵的地方又被抽掉六頁。如:當預審人員問:你說這倆個人中的哪個人你見過兩回面,還在什么……”。不知什么原因,江影這份供詞竟連缺了六頁(預卷107-114頁),在此問題上,律師岳嶙在一審開庭前閱卷后代陳光榮所寫的上訴狀,將被抽掉六頁里的內容作為上訴理由(見上訴狀),上訴中寫道,江影在審訴中供述:“在博物館碰見張金耀領著兩個南方人……,一個大個子,一個小個子,大個子是個卷頭發的,朦朧未看清……(上訴人既不是卷發發也不是南方人)”,對一個素不相識而“朦朧”未看清的人相隔十多年卻越來越清,這是反常的。岳律師將上訴狀寫完后,在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面對岳律師,我將上訴狀交給看守所高所長,由其轉到西安市中級法院,這樣上訴理由他們又掌握了,案卷到二審法院吳順如律師閱卷時,江影97年9月23日所謂供詞關鍵的地方競連缺了六頁,也就是江影對南方人“朦朧”未看清等內容被抽掉了。而出現了江影同年9月23日另一次訊問筆錄內容(預卷0197-0199),如:預審人員問:“金耀說的這個光榮指的是誰”,江影答:“是他老板陳光榮,就是那個高個子的”。第二回去金耀家找金耀商量賣貨時,在金耀他家二樓正對樓梯的房門口見過那個人一次”。顯然很清楚,如果不抽掉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江影第一份所謂共詞的六頁,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另一份江影所謂供詞內容就無法形成。

關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開庭江影指認陳光榮問題:

當法庭程序進行到指認的時候,審判長讓一個大個子(江影)辯認陳光榮時,在江影未說話之前,陳光榮先說話,陳說:“咱們無冤無仇,你把手摸到心口說話。”當時江影的嘴里就吞吞吐吐不說話了,此時,突然上來一個人手拿一張不知是誰的照片問江影,是不是這個,在此情況下,江影說象陳光榮,進一步是陳。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了,既然開庭指認,陳光榮本人又在當庭,有必要再讓江影辯認照片嗎?分明是提醒江影,在給江影施壓,在要挾江影。江影本身早已判死緩,并且在未下發任何法律文書的前題下,現在又是本院重新審理判決,江影對他們事先羅織假證意圖是很清楚的,江影敢不順從嗎?(審判長及代表們和當庭數百听眾均屬見證人)。由此可見,西安市公、檢、法某些人為制造這起假案、冤案、相互配合反复多次羅織假證。請問:

①僅憑反复編織江影所謂見過兩眼陳光榮,在雙方沒有語言交流的情況下,如何相隔了十一年后,將一個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從一堆照片中辯認出來,這簡直太离奇了,它的客觀真實性何在?

②几十年來陳光榮從未留過卷頭發,一直梳的是直發。更談不上有過卷發照片,江影究竟辯認陳光榮的哪張照片?可否出示一下?

③江影在1998年2月24日開庭辯認以及發起訴時的辯認是違法的,這种辯認不符合公安部規定的辯認規則的,因為發起訴和開庭時只有四被告人在場,張小輝、張金耀均是江影的朋友、同案人,江影猜也能猜出來第四個素不相識人就是起訴書和當庭指控的那個人,因此,這种辯認是違法的。

④如此大動干戈反复編織江影曾見過兩眼陳光榮不知江影能證明陳光榮什么?本案從檢察机關指控到法耽駁回申訴維持原判,強加陳光榮莫須有盜竊罪的焦點是給張金耀“授意”二字。江影与陳光榮素不相識,又未說過話,更未共過事,陳光榮是不是給張金耀“授意”過,江影無法證明。更何況張金耀本人剛剛被抓獲三日內二次供詞及交法庭最后書面陳述已徹底否定了張金耀自己關于陳光榮“授意”和實地察看系杜撰出來的。那么法院認定江影曾見過兩眼陳光榮對認定陳光榮是不是給張金耀“授意”二字有什么關系?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授意不存,盜竊焉附?

⑤關于1997年9月23日江影所謂供詞:“第二回是去張金耀家找金耀商量賣貨時,在金耀家二樓正對樓梯的房門口見過那個人一次”。從這段文字上來看是江影找金耀商量賣貨而不是他們交易。如果以此認定是交易的話,那么与江影第一次一審已作出判決的“供認不諱”前后相互矛盾,難以自圓共說。如: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江影供述:“賣給張金耀”,當時屋里再沒其他人(預卷25-27頁)。錢是張金耀從一樓轉身房間拿出來給江影的(預卷021-022頁)(注:一樓轉身房間系張金耀父親房子),并非張金耀所述從二樓馬龍賢房子拿出來給江影的。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同案張小輝證明,听江影說賣給了二賴子(張金耀)(見預卷086頁)。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与本案無關的陝西省碑林博物館職工張永明證明:當時江影告訴他“樂府鐘”賣給了“二賴子”,還說“二賴子”騙了他(見預卷058頁)。

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如果當時陳光榮參与文物交易或他們交易文物在場,或江影听張金耀說過本案与陳光榮有任何牽連。江影怎可能從1996年11月11日拘捕,到1997年8月5日第一次一審已作出判決的全部案卷材料中,面臨死刑而不涉及和揭發此情節,揭發陳光榮呢?陳光榮与江影素不相識,又未共過事,江影沒有任何理由替陳光榮“扛”著什么?這是其一。其二,怎可能從抓捕到第一次一審判決相距十個月,江影、張小輝和与本案無關的博物館職工張永明均證明賣給了張金耀并“供認不諱”呢?其三,怎可能西安市公、檢、法三机關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審查所下發的大量法律文書也与陳光榮毫無關聯,并于1997年8月5日下發了与陳光榮無關聯的121號刑事判決書。那么西安市公、檢、法三机關豈不都犯重大瀆職罪嗎?更何況所編織的江影和張金耀假證前后相互矛盾,無法印證。如:江影前后供詞矛盾: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江影原始供詞:“賣給了張金耀”,當時他屋再沒其他人(預卷25-27頁)。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江影所謂供詞:“第二回是去金耀家找金耀商量賣貨時在金耀他家二樓正對樓梯的房門口見過那個人一次”(預卷0917-0199)。江影与張金耀相互矛盾供詞: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日江影原始供詞:“張金耀把我領到樓西邊一個房子,先給貨后給錢”(未定金一說),“張金耀轉身到另一房間拿用報紙包的兩万元給了我”(預卷021-022)(注:一樓轉身房子系張金耀父親房子)。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張金耀所謂供詞:“先給錢,后給貨”定金二万元,陳光榮在樓上給二万元我下樓給了江影”(預卷084)。請問:既然江影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供詞證明:“賣給了張金耀,當時他家再沒其他人”,又何以出現江影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的供詞中在金耀他家見過那個人一次?既然江影在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日供述中證明:錢是張金耀從一樓轉身一房間(張父親房子)拿出來給江影的,又如何能出現陳光榮在樓上給的二万元張金耀下樓給了江影?從江、張以上兩段前后相互矛盾的供詞可證實,無論是江影自己前后矛盾供詞還是江、張二被告相互矛盾的供詞,牽扯与陳光榮有關的所謂供詞出現在1997年9月12日張金耀被抓捕之后。但1996年11月11日、12日江影的原始供詞既證實了張金耀賣給陳光榮的供詞是假證,又證明了1997年9月23日自己的假證,并有同案被告張小輝和博物館職工張永明對江影的原始供詞加以印證。

3、關于裁定中所謂在張金耀家交易文物問題与陳光榮被抓捕前十個月出現馬龍賢、張文治假證情況

其一、馬龍賢在張金耀家租房期間,陳光榮從未拿過馬龍賢房門鑰匙,更未在該房存放或購買過“樂府鐘”,并且最多每星期去一兩次?

其二、相互矛盾,已相互印證的馬龍賢、張文治、張金耀假證。

(1)關于1996年11月24日在陳光榮被抓捕前十個月出現了馬龍賢、張文治假證概況及形成假案起源: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回民青年“穆秉瑤”因与西安市市容委工作人員發生矛盾,而被市容人員拉上汽車后拳打腳踢,用大罐頭瓶猛砸,將身高1.65CM、體重101公斤的“穆”強行塞進僅有30CM寬的前后排夾縫之中,并且四個人蹲踩在“穆”的身上,使其呼吸困難,手腳不能挪動。致其遍體鱗傷,七竅出血,面部發紫,牙齒咬住向外伸出的舌頭而死。后市容人員將“穆”面部的血洗掉。將其送到第一人民醫院(醫師證明“穆”送到醫院時已死半個多小時)。爾后由市容委領導寫出一份虛假的死亡經過材料,讓其隊員統一口徑,說:“沒有打,穆是被請上車的,是因心臟病發作而死亡”。1996年11月27日市民委召集各坊清真寺阿訇和寺管會負責人開會。由市容委主任孫濤通報,說:“市容人員沒有打人,死者死于心臟病”,當場就有前一天在醫院看到“穆”尸體的寺管會負責人馬德彥同志,將看到死者的情景說了一遍,致“通報會”不歡而散。96年11月18日西安市委書記兼市人大主任崔林濤在西安止園飯店政協會議上講:回民個體戶与市容委發生了一點矛盾,但市容同志沒有打,把他請上車,在回隊的路上發現臉上顏色變了,送到醫院就不行了,市容人員沒有動手,他們說市容委打人,這樣不好,會影響“八大工程”。由于市委主要領導定下了調子,四日內不但未抓一個凶手,并說死者是因心臟病正常死亡。(注: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司法部二次聯合死檢結論,外力作用致死)于是便激起了西安廣大群眾,尤其是穆斯林群眾的憤慨。由于穆死的太冤太凄慘,死者家屬和穆斯林群眾定于96年11月20日將“穆”尸體由西華門接到清真大寺。11月20日晚由西安市政法書記張留平、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高長安、吳長青、市公安局長劉平、副局長吳金彪、市民委主任馬希泉等与家屬和西安穆斯林代表進行了長達十個小時對話并同意11月20日(次日)將死者從西華門什字接回清真大寺。我受被害者家屬和西安穆斯林委托,作為首席代理處理了此事,在11月19日晚對話期間市公安局局長劉平問其身旁的辦事處主任馬明蘭,哪個是陳光榮,緊接著從衣服里拿出照相机拍照陳光榮。副局長吳金彪說,不要玩火者自焚(注:吳主管西安市刑偵、預審、看守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西安市委個別領導簽了了一份匿名學習材料發往全市學習(見附件五)內容中以陳光榮為代表……完全是欺上瞞下、混淆視听与事實不符的不實之詞(后面詳述)。(注:在陳光榮被抓捕前十個月的此時便策划出馬龍賢、張文治假證,將我拉進上邊所述的犯罪團伙之中)。

(2)關于人為制作的假證內容:

1、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馬龍賢供詞:“她一直在樓道做飯,她看到江影進院,張金耀樓上樓下聯系交易直到江影离開張金耀家的全過程,看到用報紙包的在土里挖出的綠色的東西”(預卷126-133)。(注:1998年7月公安人員將“樂府鐘”拿到西安市看守所讓四被告人辯認時“樂府鐘”是黑色的并非綠色的,請見實物)。2、一九九七年張金耀供詞:“交易時,為避開馬龍賢、麻琴等人,他購買了電影票,是光明電影院的,馬龍賢和麻琴在交易前离開家看電影去了(預卷111-112)。3、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張金耀供詞又發生變化:“我記得江影來時馬龍賢在做飯,我原先記錯了,我回憶江影來時馬龍賢已在她租住我家二樓的樓道做飯”(預卷151)。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顯然是反复編織假證,因為在二樓的樓道,江影肯定能看見,因為,江影曾兩次供詞均未見馬龍賢,第一次,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原始供詞:“當時他屋再沒其他人”。第二次,1997年9月23日所謂供詞:“第二回去金耀家找金耀商量賣貨時,在金耀他家二樓梯房門口見過那個人一次(指陳光榮)。房門樓道站人可以看見,樓道做飯的人看不見是不可能的。那么請問,張金耀口供隨時變化,信息如此靈通,究竟是何人通融反复編織假證的。更何況張金耀已證明交易時馬龍賢、麻琴看電影去了不在家,馬龍賢何以出來作證。以上事實證明,關于馬龍賢見過“樂府鐘”及交易過程的供詞完全是制作的假證。

据了解,馬龍賢在陳光榮被抓捕前十個月的1996年11月24日和陳光榮被抓捕后的1997年9月26日兩次在被西安市公安局以戒毒名義羈押,兩次各關押了三、四個月時間,第一次羈押,馬在拘留所里過的年,第二次羈押,馬于農歷腊月二十八過年前兩天被釋放。二次羈押期間,公安人員從未問過她有關吸毒、戒毒的情況,詢問的全是她和陳光榮、張金耀之間的關系,張金耀是否向陳光榮賣過“樂府鐘”一事。馬龍賢的上述之說可以從檢察院詢問馬龍賢的几次筆錄的時間和內容上得以證實,据馬龍賢講,她當時向公安人員證實從未見過什么“樂府鐘”,也從未見過張金耀与陳光榮之間有任何文物交易,但公安人員根本不听她陳述,相反地強迫她交待陳光榮所謂“犯罪事實”,她于1996年11月24日寫的所謂“事實經過”完全是在公安人員的威逼下,由公安人員口述而由馬書寫的假材料,里面有很多字她都不會寫,是由公安人員寫在旁邊,自己照著抄的,如:料樓屋搬咋閉然就談報紙邊拿顏色亮圓形最將端露等字,樓房的“樓”甚至抄成“婁”“木”。現在她愿意站出來,澄清事實,還陳光榮一個清白。見北京律師卷宗)。

4,關于張文治所謂證言:

張文治系張金耀之父,他們一是和我有仇,二是張金耀證明:“其父張文治其妻麻琴都知江影其人,但不知找他何事,我當時沒有給我爸講”(預卷110頁)那么請問:張文治根本不知此事,又如何能記得十多年前不知道的事情?又如何出來作證?

其三,關于江影、張金耀所供二万元人民幣的數額,票面相吻合問題。

江影將“樂府鐘”以二万元人民幣倒賣給張金耀有西安市公、檢、法三机關經過嚴格法律程序審查后大量法律文書以及被告人江影、張小輝和張永明的證言所證實。江、張二被告人進行文物交易,在數額、票面上吻合在情理之中。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江、張在數額、票面上所供吻合怎么成為陳光榮以二万元人民幣成交的證据呢?

其四,關于“樂府鐘”被追回的問題

陝西高院維持的原判談到:“我院在審理期間,公安机關將被盜的“樂府鐘”追回,并進行了鑒定。那么請問,判決中既認定將“樂府鐘”賣給了陳光榮,被追回的“樂府鐘”又是從何而來?從天上掉下來的?還是從地下生出來的?為什么不順藤摸瓜,對我所謂的販賣文物之嫌疑查個水落石出呢?令我非常痛心的是,在這個罪与非罪的問題上,法律的天平失去了平衡,真正客觀的證据沒人去查,漏洞百出前后相互矛盾的假證卻輕易而舉的將一個無辜的我置于終身監禁,一個百姓的名譽和生存權利就這樣不值錢嗎?法律之所以被故意亂用,道理很簡單,因為如果順著“樂府鐘”追回的線索查下去,則西安市委個別主要領導對我欲加之罪的野心就會落空,查到底的結果一定是買賣“樂府鐘”既沒有經我陳光榮之手,也不是我從我家搜出,那么我既沒有任何盜竊行為,又沒買賣或持有“樂府鐘”的事實,我何罪之有呢?

第四,關于假簽制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假《立案登記表》問題

從西安市公安局重大經濟案件(立、破)登記表的記載內容來看,該案表有制假、倒簽和人為更改填寫內容的情況。江影、張小輝盜竊“樂府鐘”一案,從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破案到九七年八月五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判決書,在長達一年的審理過程中,本案已涉及到案犯張金耀而未從涉及到陳光榮本人。正如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西安市公安局第一份《重大經濟案件登記表》(見附件三)案犯簡況一欄注明:“江影、張小輝、張金耀(在逃)”。主要案情一欄中寫道:“一九八六年夏季”,江影同伙同農民張小輝盜竊碑林博物館正在展出的國家一級文物秦代“樂府鐘”一件。后江影又將該文物以二万元人民幣賣給了張文耀,贓款由江影、張小輝二人共分”。与西安市檢察院1997年5月16日第一次一審下發(1997)第119號起訴書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8月5日下發的(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號判決書吻合一致。經律師介入后,發現一些奇怪的事情: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樂府鐘被盜案告破時,在所有涉嫌人員均沒有指控陳光榮為同案人的情況下,西安市公安局在陳光榮被抓捕前的一年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同一天,奇怪的出現了另一份《重大經濟案件登記表》(見附件四)。在這份〈登記表〉的案件簡況一欄里變成了四個人,奇怪的增加了陳光榮,而張金耀的“在逃”也取掉了,并且也不是同一制表人。更奇怪的是主要案情卻變為:“一九八六年夏天,江影伙同張小輝盜竊碑林博物館正在展出的國家一級文物秦代“樂府鐘”一件。后江影通過張金耀以二万元人民幣將該文物賣給了張光榮”也就是說,公安机關在當時沒有任何證据的情況下將陳光榮作為一名案犯進行了登記,而事隔一年后才開始抓捕陳光榮。更為荒謬的是將陳光榮列為涉嫌人后,竟在九七年五月十六日西安市檢察院下發的第119號起訴書乃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八月五日對江影、張小輝、張金耀一案所下發的(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號刑事判決書中与陳光榮毫無涉及,張金耀在上述已判決的大量法律文書中還有個在逃的告示,卻絲毫沒有陳光榮的影子,所有這些都充分說明,本案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審查与陳光榮毫不相關。再則,張金耀是1997年9月12日被抓捕的,如何能在其被抓捕的一年前,又有一份1996年11月6日未注(在逃)的另一份〈立案登記表〉呢?四個人又如何与西安市檢察院97年5月16日第一次一審下發的119號起訴書和法院同年八月五日下發的第`121號判決書吻合呢?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制作假案實施者很清楚他們羅織的假證。如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案登記表》將陳光榮進行了登記,又有馬龍賢、張文治的證言,怎可能一年來公安局既不問陳光榮,也不抓陳光榮,西安市公、檢、法三机關第一次一審所下發的大量法律文書以及121號刑事判決書也与陳光榮毫無關系?西安市公、檢、法三机關豈不都犯重大瀆職罪嗎?顯然,制作假案、冤案,假簽制作假法律文書,編織假證的鐵證是無法排除的。更使人無法相信的是,既有上述眾多證据證明陳光榮涉嫌犯罪,為什么不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抓到張金耀并對其審訊后在西安順理成章的抓陳光榮,陳光榮一直工作、生活在西安,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因“穆秉瑤案”進京上訪之前從未离開過西安,而要頗費周折的前往北京抓捕,并且是隨著“穆秉瑤案”的深入,將要暴露出西安市委個別主要領導及公、檢、法某些人欺上瞞下,炮制冤案、草菅人命、包比罪犯,我作為首席代表堅持依法追訴赴京上訪時,才以所謂的投机倒把罪從北京抓回。以上大量事實充分證明,陳光榮涉嫌犯罪是假,抓陳光榮掩蓋他們的犯罪是真。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就本案所羅織的假材料,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邀請了部分(十位)在京的法律專家教授進行了專題研討。与會專家一致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据不足,所有證据不能認定陳光榮有罪,更不能認定他构成盜竊罪”(見附件一)(專家論證紀要)。面對以上大量事實證据,陝西高院個別主要領導為掩蓋他們的犯罪。逃避中紀委第四屆公告精神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院枉法裁判案件的追查。絲毫不顧事實和法院形象以及法律尊嚴,不惜踐踏法律、利用手中之權利駁回審訴,維持了這起罕見的執法犯罪案件。翻閱完本案全過程,看完下面敘述的“背景、實質、內幕”就會有一個明确結論。本案的形成,完全是西安市個別主要領導及公、檢、法某些人為掠奪我:“花園商場案”大樓的合法權益,掠奪“香米園穆斯林墳地”,為掩蓋因“穆秉瑤”被西安市市容委殘害致死案他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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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假案的實質、背景、內幕

(一)制作假案,城下之盟,掠奪我花園商場大樓尚未使用七年的用益物權。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由我方出資188万元(注:當時建樓時,每塊磚二分,每吨鋼材六、七百余元;現在每塊磚一角四分,每吨鋼材三仟左右)。与西安市國內旅行社簽定了聯營合作翻修旅行社后院原有土木結构舊二樓,現翻建為框架結构二層的合同書(見附件一)。合同規定,該樓建成后,由我方無償使用第一層,期限為十年。從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滿后,即將大樓交給西安市國內旅行社所有。若因國家建設需要本合同自行終止。在此我方成立了西安市花園百貨商場。該大樓的第二層由甲方西安市國內旅行社使用作客房(甲方自身是旅社)。本合同聯營雙方所實施的權利義務和分配是很清楚的。由于我方投資所建造的大樓并按照雙方約定,我方(乙方)獲得了該樓第一層十年使用的用益物權。一九九0年七月三日西安市國內旅行社又將分配給他們使用的第二層租給我方使用。而西安市國內旅行社為逃避稅收,又与我方簽定了一分名為聯營承包,實為租賃的合同書(見附件二),由我方每月付壹万貳仟元,每年拾肆万肆仟元(見收款收据)承包期限為十年。從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年期滿即無償交給西安市國內旅行社。若因國家建設本合同自行終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我方与西安市國內旅行社再次簽定了二樓裝修協議書(見附件三),二樓變更經營項目為舞廳、卡拉OK、電子游戲等,即又成立了西安市大世界藝術中心。我方又投資壹佰陸拾三万三仟柒佰肆拾三元玖角柒分(1,633,643.97元)兩項總投資351万余元。

當我花園商場使用大樓不到三年時,一九九三年西安市委個別主要領導,毫不顧國務院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有關政策規定(注:國務院、國家經貿委不允許西安市對外合資搞商業零售的規定。國家計委明文規定審批權限;各市一億審批權;各省二億審批權,兩億以上須報國家計委審批)(見附件四)。開元商城總投資四億伍仟万人民幣是西安市計委審批(見附件五)。決定由西安市解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集體性質)(見附件六)牽頭与香港陸氏、匯山兩個公司合資興建以零售為主、以盈利為目的開元商城(見附件七),(注:開元商城立項主體系解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主體是解放股份公司与香港陸氏、匯山兩公司)(見附件八)。組長、副組長分別由張富春、張凡副市長擔任。我花園商場、大世界藝術中心大樓在拆遷范圍之內,1993年12月21日西安市花園飯店給我送來終止合同通知,“理由是國家建設終止合同”(見附件九)。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我方給花園飯店送去回執,“理由是開元商城不是國家建設”,應依法維護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權益,否則因此造成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后果由你方負責(見附件十)。注:從花園飯店給我方送達終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他們就開始在左鄰右舍進行拆房堆放建筑材料,將周圍用磚圍起來,從此花園商場周圍尤如墳地,迫使我方無法經營關門直至他們將樓拆除)。(注:所有在解放市場拆遷范圍內小面積,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有租房地局公房所簽有合同持營業執照的經營戶,均按合同法,拆遷法規定,開元商城建成后,按五個平方米一個柜台計算,均給予安置(見附件十一)。舊城改造、城市規划,我們堅決服從支持。根据合同法、拆遷法規定,我方提出以法維護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權益,要求返還花園商場大樓第一層同等面積七年的用益物權繼續履行合同,賠償二樓因甲方違約而給我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及停業損失。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他們以西安市花園飯為主體將我方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注:我方与花園飯無任何法律關系)。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不顧訴訟主體是西安市國內旅行社(合同簽約方)。該樓主體是聯營體的,第一層十年使用權是物權關系。該樓第二層名為聯營承包,實為租賃,兩份合同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混淆了兩种不同的法律關系,卻單一判決為租賃關系。我方投資351万余元(雙雙在二審法院,在王小崗法官的主持下核實)卻判為140万元(實情見陝經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經審理查明主文)。連起訴書副本都未給我方的前題下,通知我方一次到位下發(1994)西經初字第052號民事判決書。將一個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自身行為,并据國務院,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明确政策規定,屬非法項目建設,判為規划局的規划應視為國家建設項目,毫不顧事實与法律以及物价的自然增值率的客觀事實,更談不上以法維護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權益。依据法定程序,我方只有上訴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万万沒有想到市長助理就是焦安發(現副市長),其父就是當時的陝西省高院院長焦浪亭,為其儿子的政治前途,毫不顧審委會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原則,他一人作主,仍將一個非法項目建設改為一句話,說是西安市計委下發的計划項目書,應視為國家建設項目,并下發(1994)陝經終字第7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了一審錯誤的判決。略有法律常識的人都很清楚,西安市規划局的規划或計委下發計划項目書,完全是政府進行宏觀調控管理的法律依据。無論是私營、集體、還是合資、獨資等等所立項的任何建設項目,都必須經上述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更何況開元商城投資四億伍仟万人民幣,西安市計委無權審批,屬非法立項建設。顯然是對法律的踐踏。為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權益討一個公道,我們再次申訴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全國人大及社華社、人民日報社、法制周報法、陝西日報法、社會檔案等近十家新聞机构查證,得到了充分關注并先后給予了報導。中央多位首長即給予了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國人大先后下發(1994)第218號函(見附件十二),人大(1994)第0024號函(見附件十三),最高法(1995)第6號民事裁定書及指令函(見附件十四)。維護了法律的尊嚴,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党中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崔林濤、焦浪亭等在轟動的花園商場案中,在鐵的事實證据和法律面前輸了官司丟了人,這口惡气和面子怎么能咽下,雖然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述新聞机构以及有關首長給我方主持了公道。但西安市必竟是直接的執行机构,他們毫不理睬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法律文書和中央領導批示以及新聞机构的報導,更不顧事實和法律,他們就采取拖延時間,而玩弄法律,欺上瞞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手段,一拖就是四年多。在拖延中想方設法尋找机會欲加之罪,企圖使已輸局的花園商場官司,人為的發生轉机,城下之盟,采取卑劣的犯罪手段,利用党和人民交給手中之權利,通過掩入自目的法律程序給我制作了一假案,羅織了一套假證,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因穆秉瑤被西安市容委殘害致死案,我赴京上訪時將我判為終身監禁,相隔三個月仍采用掩人耳目的法律手段,毫不顧事實證据和法律,下發了陝經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見附件十五),掠奪了我花園商場及大世界藝術中心大樓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權益。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本案書記員和律師趙黎民將判決書送到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當時我委托家屬代理處理此事,委托書中寫道重大事項須經我同意。在他們精心策划的白色恐怖下,家屬面臨強制執行,加之對本案的法律關系及經濟情況不了解,因而超越了委托的權限,現就該判決提出以下陳述及請求申訴。

一,本案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前邊我已談的很清楚了,雙方當事人所簽定的兩份合同,是兩個時間、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所簽定的第一份合同是聯營體,雙方當事人從聯營實施,到權利義務分配是十分清楚的,該花園商場大樓一層是十年使用的物權關系,一九九零年七月三日所簽定的第二份合同該花園商場大樓一層是十年使用的物權關系。一九九零年七月三日所簽定的第二份合同,該大樓第二層十年使用權是名為聯營承包,實為租賃,而兩審判決均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均判為租憑關系是錯誤的。

二,混淆是非、偷換概念、歪曲臨時建筑

未經政府城市改造,規划局城市規草,計划部門審批立項的建筑物(包括全市群眾持產權證書的房屋),都屬臨時建筑。什么是不予安置的臨時建筑:(1)沒有房屋產權證書;(2)在施工場為解決施工人員臨時吃、住、存放工具等所搭的臨時棚房。審批手續須經市政工程管理局審批,上述臨時建筑無條件拆除,不予安置。什么是合法的臨時建筑与翻建。持有合法房屋產權證書。如進行房屋翻修時,必須在各管轄區建委領取許可證。花園商場大樓是在原有舊二層樓房的基礎上仍翻建為二層樓。并經碑林區建委批准翻建二層樓(見附件十六)。翻建前、翻建后均持有西安市房地局所發的房屋產權證書(見附件十六)。注:一切手續均是旅行社辦理)。請問:西安市所有持房屋產權證書、在未進行城市規划改造前的房屋哪一家不是臨時建筑?又有哪一家持房屋產權證書的臨時建筑,沒有按照拆遷法合同法進行安置?更何況上述法律關系屬拆遷方開元商場与被拆遷方(房屋產權人)花園飯店之間的法律關系,我方并非房屋產權人,況且花園商場大樓,花園飯店已經在開元商場得到了安置,請看在花園飯店投入到開元商場項目的總資產中,本案涉訟樓房補作价93922。5元。花園飯店總不能一方面將我方商場大樓十年使用的物權入股,一婦二嫁,另一方面与我方談臨時建筑不予安置,這可能天理國法不容吧。

三,雙方所簽定的合同合法有效,開元商城是不是國家建設是本案是否終止合同的條件。

由于雙方所簽定的合同合法有效,按合同中雙方約定,“若因國家建設需要本合同自行終止”,因而開元商城是否國家建設,就成為四年五個月來本案爭訴的焦點。(1994)西經初字第052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開元商城項目是西安市規划局統一規划,應視為國家建設項目(見附件十八)。1994陝經終字第70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開元商城項目是西安市計委下發的計划項目書,應視為國家建設項目(見附件十九)。開元商場真的是不是國家建設項目,在鐵的事實和證据面前,在全國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下,在歷盡蒼桑,血淚斑斑的四年五個月后,開元商城建設項目才有了正确的結論–不是國家建設。請看: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陝經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原審判決以開元商城應屬國家建設,按合同約定解除合同的認定依据不足”,開元商城不是國家建設項目總算搞清了,但以權代法合同以外的條款又出來了,請看該判決,本院認為:遇城市規划必須服從規划,當事人雙方對此是明知的,雖然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遇有規划項目可以終止合同,但該條件屬法定解除合同事由,非當事人意志所能決定。故該合同依法應終止履行”。該裁定如此踐踏法律,實在讓人無法容忍,既然判定雙方當事人所簽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又未約定遇有規划可以不受合同法保護?略有法律常識的人都很清楚,規划法是政府進行舊城改造,宏觀調控管理的法律的依据,是每一個公民必須服從支持而義不容辭的事情。請部:全市有哪一家不知遇城市規划必須服從?有那一家持房屋產權證書或合法有效的合同遇到城市規划沒有服從法定的城市規划?又有那一家服從城市規划而不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合同法、拆遷法進行房屋安置處理的?開元商城的商業拆遷戶(包括租用房地局公房戶),又有那一家未服從法定的城市規划?但–是不是服從法定的城市規划就必須廢除合同法、拆遷安置法?神圣法律豈能容忍如此隨意褻瀆踐踏。

四、履行合法有效的聯營合同,維護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下發的陝經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据,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毫不顧事實證据以及法律依据,以權代法,棄真取虛,城下之盟的掠奪了我花園商場及大世界藝術中心大樓尚未使用七年合法權益。但我堅信鐵的事實將會把謊言打的粉碎,神圣的法律決不可能人任人褻瀆踐踏。因此根据以上事實,提出以下請求:1、撤銷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下發陝經再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2、開元商城建設不是國家建設項目,花園飯店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國家建設項目為由通知我方終止合同之日起給我方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法律后果均由西安市花園飯負責并承擔賠償。6、履行合法有效的聯營合同,維護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權益(1)返還花園商場大樓第一層同等面積七年用益權繼續履行合同(該樓第一層使用是聯營體,是十年使用的物權關系)(2)賠償二樓大世界藝術中心因甲方違約所造成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利率及本案訴訟過程中的一切費用。

制作假案,城下之盟,掠奪穆斯林墓地
祖塋骸魂聲聲喚,安能棄我于凌奸

地處西安市中心穆斯林集聚區,有二十六點二畝穆斯林墳地,地址:蓮湖區香米園,是清朝同治年間西安穆斯林配合太平天國革命所埋尸體,穆斯林共同積資所購置,有西安市房地局解放前和解放后歷史原貌版圖為證(見附件一),有歷史用牆圍起的墳地現狀及所挖出穆斯林先民遺骨、古蘭經石碑、蓮湖區公證處現場拍照后所出示的公證書等為證(見附件二),在此問題沒有异議。(注:此墳地,目前仍埋有近万名穆斯林先民尸體)。十年浩劫后,党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撥亂反正,一九八0年國務院下了188號文件,一九八四陝西省政府下發了168號文件,落實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确定了墳地歸屬問題,“基督教,天主教墳地屬教會所有。佛教,道教墳地屬全民所有。伊斯蘭教墳地屬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對已占用的墳園、墓地、占用單位未建永久性建筑的,原則上應先退回墳主”(見附件三)。古奪都西安是全國八大城市之一,十三個王朝在此建都,是世界旅游景點,在深入改革開放的今天,党中央作出開發大西北的戰略決策,西安是西北門戶,要想長期保留這塊墳地已不現實。在如今科技競爭、科教興國的時代,經濟是基礎,教育是根本,從搖籃到墳墓,求知是每一個穆斯林的天職。關心下一代教育是每一個無私穆斯林的迫切愿望。錢從哪里來?靠大家積資,杯水車薪,靠財政撥款,財政困難,于是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十七座清真寺在本市洒金橋西寺開會并形成決議(見附件四),且經伊斯蘭教協會同意(見附件五),揮淚遷徒先民墓,建房積資辦教育。并由陳光榮捐贈伍拾万元(500,000.00元)人民幣作為起動資金將市中心穆斯林墓園干骨移遷后所建樓房盈利的百分之二十發展各清真寺伊斯蘭教文化,百分之八十籌建一座全封閉式的現代化學校,籌建管理人員由各清真寺聘請(見附件六)。在這塊2.6畝的穆斯林墳地中有5.403畝墳地在文革十年浩劫中,分別被蓮湖區經委所屬的兩個企業西安汽車散熱器厂(占用2.958畝),西安机電設備配套厂占用(占用2.355畝)。平墳頭,未遷墳就挖地槽搭建簡易“棚房”,并在挖地槽時,挖出了部分穆斯林先民遺骨。有原殯儀負責人(遺骨開票人)出示的證明,當時只開了一百三十具遺骨票,示見遺骨。在三兆公墓查尋,三兆公墓同志也未見此遺骨,群眾對此提出异議(見附件七、八)。殯儀館同志并對被占5.403畝墳地所埋尸體進行了預算(見附件九),按正常每具尸體可用地五個平方米計算,每畝地可埋尸體一百三十三具,被占用5.403畝墳地可埋尸體七百具之多。更何況從1862年百年來西安市穆斯林一直在此埋亡人。眾所共知,此墳地所埋尸體如樓梯狀(后來在此挖墳時,現場正是如此,見現場照片)。后這兩個厂將該厂租給電器厂等厂座吃余利(見附件十)。一九九六年六月香米園墳地籌建處從承租方電器厂等厂被占墳地接收(見附件十一),接收后在此墳地現場挖出大量穆斯林先民遺骨,古蘭經石碑等并經蓮湖區公證處現場拍照后進行了公證,現場仍保留(見附件二證据)。西安市某些人對此二十六畝多穆斯林墳地唾涎已久,利用手中之權利,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經蓮湖區土地局采取報假欺上手段(見附件十二),毫不顧事實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訛詐掠奪穆斯林墳地。將文革十年浩劫中所強占的墳地,在挖地槽搭簡易棚房時所挖出的一百三十具遺骨(是被占5.403畝墳地所埋尸體的五分之一)說成墳已遷移。依据蓮湖區土地上述觀點,那么就是說,穆斯林墳地誰強占就是誰的,農民的土地誰強占也可以為誰的。豈不成強盜邏輯了嗎?實在是荒謬之極。毫不顧在此5.403畝被占墳地保守的來講埋有七百多具尸體的現實及現場所挖出大量穆斯林先民等鐵的事實,古蘭經石碑經蓮湖區公證處現場拍照所出示的公證書等鐵的事實,更不顧國務院下發的188號文件,陝西省政府下發的168號文件的政策精神,截止目前,沒有任何文件能否定國務院188號文件和陝西省政府下發的168號文件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實。以上事實,完全屬于歸還墳地,落實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問題。并且西安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市土地管發(1997)第113號复陝西省土地局函《關于香米園墳地問題的調查報告》,對此墳地調查及如何處理講的很清楚(見附件十三),但西安市某些人無視党的民族政策,無視國家法律,為掠奪這塊穆斯林墳地,為掠奪我“花園商場”大樓的合法權益,為掩蓋因“穆秉瑤”被市容委殘害致死冤案,他們的犯罪,經精心策划,給我制作一起假案,羅織一套假證,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因“穆秉瑤”案我赴京上訪時將我從北京抓回,扣上了莫須有的盜竊罪。后采取欺上瞞下,混淆視听,謊言加暴力手段,制造出白色恐怖后,城下之盟,在未進入任何法定程序的前題下,便出動几百武警將挖出穆斯林先民遺骨和墳地強占。祖塋骸魂聲聲喚,安能棄我于凌奸。請問,西安市某些掠奪穆斯林墳墓的人。你們有沒有先人?!如果你們先人的遺骨和墳地隨意遭人侵占踐踏,你們是什么心情。我們也是骨肉之軀!!!但我堅信,西安市某些人無視党紀國法,欺上瞞下,政令不通,以權代法進行犯罪的行為,決掩蓋不住鐵的事實,掩蓋不住正直面而偉大的中國共產党,掩蓋不住禮儀之邦的人民。阻擋不住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關怀与落實,阻擋不住國務院下發的188號文件,陝西省政府下發的168號文件精神的落實。還我亡人!還我墳墓!救救下一代孩子們!我們是無私的1

為掩蓋他們的犯罪制作假案,穆秉瑤被市容委殘害致死實況。

一,案件起因及非法殘害情況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西安市蓮湖區西羊市48號回民青年穆秉瑤在本市西郊白家口大興路26號開設的泡饃館,因下雨在館外臨時搭的彩條布(見附件一)与西安市容委人員發生口頭爭執,當時有人高聲命令,把他帶回去收拾,此時市容人員劉平、常紅軍、李平安、任春生、高志強、張春田、袁建華等在領導唐凱東、李增樂的帶領下,將穆秉瑤強行推、拉、拽上一輛牌號為陝A-04503的躍進客貨兩用車的駕駛室內,將一個身高1.65米、體重101公斤的人強行塞進僅有30厘米的前后排坐位夾縫之中,罪犯劉平、常紅軍、袁建華等四人并蹲踩在穆的身上打、壓、踩、跺、常紅軍用罐頭瓶猛砸穆的頭部,加大擠壓的力度,置穆于絕死境地,此時,穆由腦部到臉部呈現高深度紫色,舌頭吐出口外,牙齒緊咬舌頭,口、耳、鼻內流出鮮血,拉到市容大隊后致死。在市容大隊將死者進行清洗整容后,為掩人耳目將穆尸體送到本市第一人民醫院名為搶救,實為轉移尸體(据該院醫生證明,死者來時已死亡半個多小時)。

二,縱容、包庇、行政干預概況

十一月十五日案發當天上午,市容委主任助理張建民在大隊部召集罪犯們進行第一次密謀,會上張建民指令其下屬姜成把事先編寫好的文稿反复向罪犯們宣講,強調穆是自己上車的,我們沒有打,車未回單位等內容。使罪犯們統一口徑,統一思想,共守同盟。張建民說:這件事代表政府,不准胡說,誰胡說誰負責。你們下去按剛談過的過程寫個材料,相互看過后,交給李增樂,說:被害者是被請上車的,我們沒有打,在車上發現死者的面部發青,拉到醫院搶救無效,因心臟病死亡。十一月十五日,家屬不知穆被帶往何處,忙到管轄權的當地紅廟坡派出所報案,當日下午五時許家屬又來到該所,當時該所在座的有公安蓮湖區分局馬副局長,市容委有關領導王本祥。王本祥說,告訴你們一個不幸的消息,將你們的人帶上車后,因高血壓,臉色發青昏迷,送到第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十一月十六日,家屬親友及坊民馬德彥,馬金平等人到第一醫院太平間認尸體确系“穆秉瑤”,翻看尸體時,口、耳、鼻流出鮮紅的血液,遍體鱗傷,面部發紫,舌頭向外突出,牙齒緊咬舌頭(見附件三)。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在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務員員會會議室,市統戰部召集市伊協領導成員開會,會上統戰部張部長說:“穆是被請上車的,是因心臟病發作而死的”。与會成員當即問道,如果是心臟病發作死亡,那死者為何口、耳、鼻大量出知,傷上傷痕累累?此种現象作何解釋,這位部長無言答對。十一月十七日晚八時,西安市民委主任馬希泉通知各清真寺管委會及阿訇,在本市北院門辦事處二樓會議室開會,有西安市信訪局負責人,市民委主任馬希泉,市容委主任孫濤、市伊協秘書長馬德真、蓮湖區市容辦主任馬建光、北院門辦事處主任馬明蘭等。會議由民委主任馬希泉主持,由市容委主任孫濤介紹情況。說:穆是被我們請上車的,是因心臟病發作而死亡“,同去太平間認尸的寺管會人員馬德彥按捺不住內心的義憤,質問道:尸體傷痕累累,口、耳、鼻大量出血,心臟病發作會有這樣的現象嗎?由此看來,行政干預和縱容包庇是在有預謀,有計划的進行著。十一月十八日早晨,決定將穆尸體從第一醫院拉到西安醫科大學進行尸檢。當時公安蓮湖分局出動數十輛警車及有關部門對法醫學院進行了控制。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在本市止園飯店,西安市委書記兼市人大主任崔林濤,在陝西省政協會議上,面對与會的委員和代表公然宣稱:市容委和回民個體戶出了點事,市容委把穆請上車的,沒有打他,在回隊的路上發現臉上顏色變了,送到醫院就不行了,市容委工作人員沒有動手,他們說市容委打人,這樣不好的,會影響“八大工程”。崔書記如此說法,不知是出自何种動机,是不明真相,還是偏听謊言,是縱容包庇,還是行政干預,全市各族同胞為此深感失望和不安。由于市委主要領導把調子已定好,下邊的人就以死者是心臟病死亡運作起來。直到十九日(四日內)在鐵的事實面前,不但未抓一個人,且說死者是心臟病正常死亡。法律何在!公理何在!中華民族的正气何在!就這樣激起了廣大西安人民的憤慨,街頭巷尾無不議論此事,無人不感到憤怒和不平。由于事發當天,市容大隊領導王本祥說死者死于高血壓,十七日市委統戰部張部長,市容委主任孫濤又說死者死于心臟病,加之面對活生生的鐵證,而如此歪曲掩蓋,使廣大各族群眾看清了他們使用的伎倆。約在下午三時左右,憤怒的群眾紛紛云集西安化覺寺清真大寺,聲討市容委濫殺無辜,捏造事實的滔天罪行,有人建議道:西安罩烏云,北京有太陽,個別人無正气,他不可能一手遮天,給党和政府的臉上抹黑,舊北京告狀去。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市委市政府有關領導要与家屬和代表座談,參加座談會的有,市政法委書記張留平,市委副秘書長高長安,市政府副秘書長吳長青,市公安局局長劉平,副局長吳金彪(主管西安市刑偵、預審、看守所)、民委主任馬希泉,北院門辦事處主任馬明蘭、西安醫科大學法醫學院院長、市檢察院、市法院、法醫學院主持死鑒的王智元主任等二十余人。會上,王主任回避實質性的介紹了死鑒概況,后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吳長青宣布市委市政府的決定:“醫科大學是西北地區最高學府,如果死鑒作完,必須以法醫學院的鑒定結論為准處理此事件。”死者家屬不知該鑒定結論出來后,是不是符合客觀事實,會不會同樣受到行政干預。如此急於決定難道不令人深思嗎?再則,該鑒定結論作出后如果失誤,那么有關部門的處理還能正确嗎?但我堅信党的政策,堅信國家法律、尊重事實。堅信任何企圖歪曲事實,左右法律,為犯罪分子開脫罪平的違法行為党和政府是決不允許的。最后,根据教規和民俗習慣,家屬和代表要求明天將亡靈接回清真大寺,与會領導經協商表示同意,時間在二十日上午十時,地點在西華門距清真寺約300米。我受家屬与西安穆斯林委托,作為首席代表,當時在現場,市公安局局長劉平問他身旁的辦事處馬明蘭主任,哪個是陳光榮,接著劉平局長就從其衣服里拿出照像机拍照我,吳金彪副局長說:不要玩火自焚(注:在實施陷害我制作假案的陰謀中,吳金彪緊跟我,我在蘭田縣看守所關押期間,在法定程序規定的三個月預審過程中,吳金彪与我共見三、四次面,一次与蘭田縣公安局胡副局長,第二次与蘭田縣看守所所長面對羈押的全號室“監護人犯,有潘養利,張永立等,我當場揭露了他們的陰謀,我說:“吳金彪,你為了政治上往上爬,討好市上個別“要人”,發政治的不義之財,無党紀國法,沒有正气,你以權代法,制作假案,殘害無辜,你也有家小妻子儿女”。他的嘴里吞吞吐吐所問非所答)。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廣大各族群眾不約而同,約有五万余人來到所批准的地方接亡靈。十一時,靈車到西華門口,當悲憤的群眾見到亡靈時,觀其慘狀無不傷心,淚如雨下。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更可怕的事情發生了,西安市個別“要人”簽發了一份完全与事實不符的匿名材料,發往各區、辦事處學習,題名為《關于11.15事件的有關情況》(見附件三),材料所談內容及以陳光榮為代表……完全置客觀事實不顧,肆意歪曲捏造事實,混淆視听,為悲憤的群眾扣上一系列莫須有罪名,將手持活生生鐵證的群眾說成不明真相。絲毫不顧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大膽的為罪犯開脫罪責,為制作冤假錯案,使罪犯逃脫法律的懲罰,給無辜的受害者含冤昭雪而制訂了指導方針(注: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天)為陷害我炮制出馬龍賢的假證)。

三,為罪犯開脫的理論根据……西安法醫學院“死鑒報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局長劉平、副局長王銳,蓮湖區政協副主席烏思堯在西安市秦鸝賓館會議室,由王銳副局長給家屬和代表們宣讀了西安法醫學院的死鑒報告書。結論:死者死于心臟病(見附件四)。實質上,穆秉瑤,38歲,出生于武術世家,從無心臟史。如此下去怎么辦?西安市六百万人民生活在一個生命沒有保障的環境之中,群眾万分懮慮根据法律規定,我作為首席代表,提出對死者進行第二次尸檢。家屬并于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向西安市檢察法院遞交了《要求重新死鑒的申請》(見附件四)但未得到答复。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由于市上個別主要領導的直接干預,西安市司法机關的司法獨立性已蕩然無存,家屬向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有關部門遞交了要求西安市人民法院回避此案的《回避申請書》(見附件五)。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于家屬提出以上請求,有關部門不預答复,家屬向陝西省政法委、陝西省檢察院、法院呈送《上訪請求書》(見附件六)。再次提出如下請求:1、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此案;2、使此案盡快脫离西安市行政干預的可怕環境;3、請求依法重新進行死因鑒定。在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的關怀和督促下,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歷時四個月之久,又經過多方面艱難交涉,關于重新二次尸鑒才有了結果。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四家組成法醫專家聯合小組抵達西安,開始第二次死因解剖鑒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鑒定書(1997)高檢技鑒第16號《法醫學复核鑒定書》(見附件七)下發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結論外力作用致死)穆秉瑤被西安市容委殘害致死的真相才大白于天下。但公安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聯合尸鑒下發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十日內未通知死者家屬,并由該院刑一庭庭長兼本案審判長竇占平去北京活動。企圖使上述部門聯合下發的《法醫學复核鑒定書》改為心律衰竭死亡。与西安醫科大學所炮制出的死者是心臟病死亡的尸鑒報告書相吻合,企圖包庇罪犯使其逃脫法律的制裁。該竇如此違法的要求,得到上述部門嚴厲的拒絕。在此情形下,四十日后才給家屬和代表公開了第二次死因复核鑒定書,穆秉瑤的冤魂閉下了眼睛,弘揚了中華民族的正气,家屬与廣大的人民群眾熱淚盈眶,高呼中國共產党万歲!法律至上!真正體現了我們國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中央、省委、省政府關怀下全國人大、全國政協也發了簡報。(注:在給陳光榮制作假案、冤案的陰謀中“竇占平”毫不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竟然於1998年2月11日親自到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羅織江影假證并作為證据,同日所謂審問我時,我當場揭露了竇占平的陰謀,該竇掃興而去)。

四,掩人耳目的公開審理

雖然穆秉瑤冤情大白于天下,但案件在西安市仍然在黑暗中進行著。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八日,我們在北京友誼賓館會議室召開了關于“11.15”案件法學專家論證會上(見附件八)。与會專家一政認為,此案犯罪手段殘忍,性質極為惡劣,社會影響極大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不嚴懲不足以正國法。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借未央區法院禮堂進行了一場戲劇性的公開審理。

1、誤導方向的公訴書

(1)在新《刑法》實施半年之久,第一次公審時,西安市檢察院公訴員竟然置公安部、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聯合會鑒的《法醫學复核鑒定書》于不顧,一意孤行,仍然使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草的公訴書(見附件九)他是依据西安市醫科大學法醫學醫學院欺騙性的“死鑒報告”為根据。完全回避了本案的實質。(2)在九七年新《刑法》頒布實施之后,繼續采用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草的公訴書,就是執法違法、無視法律。(3)在九七年四月二日,最高檢察院聯合《法醫學复核鑒定書》下發后,為什么不依据新《刑法》,根据客觀的、科學的《法醫學复核鑒定書》重新起草公訴書?為什么對記錄在案的包庇縱容,現場指揮的主犯們如:張建民、李增樂、唐凱東等未提起公訴,使主犯逃之夭夭,逍遙法外?(4)在家屬向市檢察院曲銀海公訴人提出質疑時,該公訴人說:采用西安法醫學院“死鑒報告”因為時間太緊張,未能來得及修改公訴書。沒有起訴張建民、李增樂等是怕影響面擴大。從以上看來,當庭宣讀如此公訴書,是有意將這次公審引向歧途。對家庭提出質疑所作的解釋,恰好證明了西安市司法人員所站的立場和所處的處境。

2、戲劇性的開庭審理

審判長在法庭上對罪犯的訊問是誘導式的提問。當犯罪分子回答問題時,多次指證犯罪主謀張建民和其它罪犯,均被竇占平審判長立即制止。并且說:“你只談你,不要胡扯。”由罪犯回答法庭訊問時得知,与罪犯同乘一車對受害人施暴的另兩名罪犯張春田、高志強仍逍逃法外,而竇占平審判長卻不予理睬。在訊問包庇縱容主犯時,狄生忠、王本祥說,虛假材料和證明不是我讓寫的,我是按上級指示辦事。王本祥說,我不是監察大隊負責人,你們不要把我當成負責人。那么究竟誰是主謀?虛假材料究竟是誰讓寫的?又是按那位上級指示辦的事?監察大隊真正的負責是誰?對于以上如此重大問題,竇占平審判長卻充耳不聞,置之不理。最后据罪犯劉平所寫的陳述書(見附件十)和其妻寫的檢舉材料(見附件十一)“我們不充當替罪羔羊”。我們才得知領隊到案發現場并進行指揮的是領導唐凱東、李增樂(公訴書中沒有這些人)。由此可見,真正策划實施包庇的主謀,現場指揮的主犯而西安市公安局沒有抓?!檢察院沒有起訴?!法院不過問?!這是執法嗎!!!根据以上事實,貫穿一線,可以直觀看到此案的复雜性和惡劣性,由案件的起因和非法殘害,由縱容包庇到行政干預,由欺騙性“尸鑒報告”到掩人耳目的公開審理,處處可見執法犯法的种种卑劣行徑,字里行間無不滲透著禍國殃民、腐敗分子的犯罪。由于此案在西安市個別主要領導的行政干預下,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簽發的匿名學習材料已為解決此案制定了方針和政策,此時,法律在西安完全失去了作用,蓋子在西安仍然揭不開。西安有烏云,北京有太陽,我們只有再次赴京上訪。但是西安市某些人很清楚隨著此案的深入,必將暴露出他們欺上瞞下、弄虛作假以及西安市公檢法某些人以權代法、無視踐踏法律,包庇罪犯。他們為了保護自己已在此案中的种种犯罪行為,而不擇手段的采取先發制人,利用手中之權利給我制作了一起假案,強加上莫須有盜竊罪。

陰謀的實際概況

因為穆秉瑤被西安市容委殘害致死案在西安的上述情況,我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從西安出發,二十三日到達北京上訪,二十四日(第二天)西安市公安局十人左右到達北京,將我從北京抓后,在京關押四日,二十九日押回西安,在火車上就帶上腳鐐手銬,到達西安車站后,突然上來十几個人,手拿黑色的布套子問,那個那個,就用黑套子將我的頭套了起來,此時,十多人把我一挾,雙腳离了地,下車后將我塞進一輛面包車內,當時車開了兩個多小時,我不知他們往那里開,他們事先早已安排好了。車開到目的地后,他們不准任何“監護人”給我說這里是什么地方,不准任何人与我說話,不准問我的名字,給我起了一個代號“9701”,從此,陳光榮這三個字就消失了。他們怕泄露他們策划的陰謀,對陪我的“監護人”(勞改人員)楊明星,強強等人法定的接見日也不准他們接見,連犯人上廁所放風時間,都不准我出監房門(房內放一馬桶)“專人監護”。只要我出門,頭部必須戴上黑套子,不讓任何人看見我。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我被關押到蘭田縣看守所后,西安市公安局預審處三十日就開始了所謂“提審”,每天七、八個人二十四小時三班倒“夜審”,完全是無中生有的訛詐,我壓根不知道,我談話根本不筆錄,我未說話,他們就自編自導自演筆錄。由于不是事實,我肯定不簽字。所謂的預審員看到他們采取無中生有、弄虛作、強加人意的非法手段我拒絕簽字,其陰謀不能得逞時,他們又采取另一种手段,如:他們把所謂的筆錄寫完后,我看筆錄是這樣寫的,問:“陳光榮,你怎么一會說知道,一會說不知道”。當時我就質問,你們從未沒有這樣問過話呀!預審員回答:你不要看我們的問話,你只看你的回答”。又說:“我想怎么寫我的問話,与你沒有關系”。他們采取如此手段,不外乎是為他們所策划實施的犯罪陰謀而羅織的假材料把水攪混,以蒙蔽上級法院及各級領導,使他們產生錯覺,誤認為陳光榮怎么一會說知道,一會說不知道。用心險惡是不言而明的。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陰謀的實施發展到白熱化,預審員為達到屈打成招的目的,他們用銬將我的雙手舉起吊到格檔上邊,鮮血直流,整整一天夜,(他們三班睡覺)第二天下午才將我放下來。至今雙手麻木,傷痕尚在。蘭田看守所謝、貨等管理人員及監護人潘養利、張永立等均屬知情人。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預審人員和武警到蘭田看守所,用皮夾克將我的頭包起來,拉到西安關押在西安市看守所西四排三室,有監護人員沈義成,雷榮信等五人(勞改人員)。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日,看守所陶所長,高副所長叫我:“陳光榮提審”,我戴著鐐銬跟他們去了,沒有在外邊提審室,在里邊二樓一間房子。我進入該房后,當時未見預審人員,只見身穿白大褂的三個醫師,其中一個我認識是蘇大夫,另外兩個我不相識,約六十歲左右,戴著眼鏡,我听蘇大夫叫什么“教授”,當時此教授讓我躺下說:把你的心臟血壓檢查一下,我當時認為正常的檢查身體,万万沒想到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陰謀,滅絕人性的檢查身體。他們把心臟,血壓檢查完后,在我的嘴里塞了几片藥片,又用長約十五公分左右,寬約一寸左右的針管將已配好的化學麻醉劑,從我的胳膊給我體內注射了進去,當時我的頭腦中產生一陣劇烈的刺激后,就進入昏迷、朦朧,精神不能自主的狀況。在此情況之下,三、四個預審人員就出現在我的面部及耳邊兩側,与那個所謂的教授共同實施他們精心的陰謀,所謂“提審”,企圖通過如此非法手段而達到他們實施迫害而要達到的目的。如此“提審”,數小時后,為了加深藥的力度(此時我已清醒多了),當我識破他們非法而滅絕人性的法西斯手段時,即又上來十几個人把我按倒壓住,從我臀部又注射了進去,又開始實施他們所策划的陰謀……又過了數小時,他們把沈義成、雷榮信等五監護人叫上樓將我摻了下去。至今頭部留下嚴重的后遺症。本案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仍然在“穆秉瑤案”開庭的地方未央區人民法院開庭,開庭后的庭審筆錄未簽字就拿走了。二十四日(四日后)才將所謂的庭審筆錄拿到看守所讓我簽字。二十五日宣判。判決書打印日期二十三日。由于本案的非正常性,我對四日后所拿來的庭審筆錄,是否是當庭筆錄有疑問,有出入我未簽字。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西安市政法委書記張留平(穆秉瑤首席對話人)親自座陣下,在西安警察學校宣判,后將我帶回看守所,從西三排七室轉到西四排七室,重新給組合了一個監護班子,他們為了封鎖我上訴,企圖使我上訴流產,不准任何監護人与我說話,更不准監護人幫我寫上訴狀,制造的空气,誰与我接近誰將遭到毒打,張慶明、岳強等就是被打者,因而沒有一個監護人敢正視我。加之當時我未見過上訴格式,上訴期限只有十日他們又采取讓監護負責人雷榮信轉我說給我一張紙用一張紙,那張紙用完了必須退回,才能給另一張紙。其目的是為了控制掌握我上訴內容迫使我無法上訴,揭露他們的犯罪陰謀。在此無奈的情況下,我只有委托岳嶙律師代我寫上訴狀。上訴狀寫好后,我當著岳律師面將上訴狀交給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高所長,由其轉給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樣上訴內容他們又掌握了,案卷在二審法院吳順如律師閱卷時,江影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所謂的供詞(上訴理由)關鍵的地方又被抽掉了六頁。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為何西安“無法”且政令不通

縱觀本案的全過程,貫穿一線來看,案卷中大量的事實已證明:西安市個別主要領導及公、檢、法某些人利用党和人民交給手中之權利,掠奪民財,草菅人命,包庇罪犯,制作假案殘害辜,無視踐踏法律,政令不通,欺上瞞下,諸候稱霸,而毫無党紀國法到何等地步,實在讓人難以置信,讓人毛骨悚然。就此略舉如下:一,他們可以隨意將早已判決過的案件在未下發任何法律文書的前題下而制假棄真,重新審理判決。二,他們可以隨意制作一起假案,將本案早已作出判決的檔案中原材料及法律文書抽掉偷梁換柱,重新倒簽、制作假法律文書,羅織一套前后相互矛盾并已相互印證的假證材料,陷害一個堅持依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順民百姓。三、他們可以隨意將我吊起來刑訊逼供,毫無人性的几十個人將我按倒壓住,給體內注射麻醉劑,在人昏迷朦朧,精神不能自主的情況下,非法實施他們所精心策划陷害我的陰謀。四,他們可以隨意剝城我申訴權利,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次批示讓其复查此案件情況下,面對本案漏洞百出,前后相互矛盾并已相互印證的假證,陝西高院個別主要領導無視最高法院,無視法律規定,仍表示此案不再進行复查而政令不通踐踏法律。五,他們可以隨意將象征著權利的公章,當成他們違法亂紀的犯罪工具,從市公安局建議起訴書、檢察院起訴書、法院一審判決書,二審二次裁定維持原判。面對以上大量事實鐵證;五次加蓋公章,那一家不知此案是制作的假案冤案,有那一家不同情陳光榮,又有那一家有何辦法,這一切根源在何處,根源在于制作假案的主事人是西安市委個別主要領導,維持假案和剝奪陳光榮申訴權的主事人是陝西高院個別主要領導。略有法律常識人一看就很清楚,尤如一個人自身患了惡性腫瘤怎可能自己將它剜除。因此法律在西安就完全失去了尊嚴而任意遭到踐踏,党中央布署了“三講”和“三個代表”精神,在西安便成了他們欺上瞞下走過程。六,他們可以無視國務院、國家經貿委不允許西安市對外合資搞商業零售的政策規定,無視國家計委審批權限的規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無視法律(開元商城系西安市經貿委計委審批)(待人民日報內參通報,得到中央主要領導批示后,才撤銷了該項目)。七,他們可以絲毫不顧“花園商場”的訴訟主體,在未送達我方起訴書副本的前題下,通知我方一次到位,將一個企業自身行為,并且根据國務院、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明文政策規定,屬非法建設項目,判為國家建設項目,不顧事實證据及法律尊嚴,更不顧最高人民法院下發(1994)第218號函,全國人大(1994)第0024條函,最高法院(1995)第6號民事裁定書及指令精神。且給我制作一起假案,將我投進監獄,城下之盟,掠奪了我方所建的花園商場和大世界藝術中心大樓尚未使用七年的用益物權。八,他們可以絲毫不顧陝西省政府下發的第168號文件精神,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實。并且在西安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土地管發(1997)第113號复陝西省土地局函已查清后《關于香米園墳地的調查報告》對此墳地調查及如何處理講的很清楚(見市土地局1997第113號函)。而西安市某些人絲毫不顧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傷害民族感情,利用手中權利,在未進入任何法定程序的前題下,出動几百武警將挖出的穆斯林先民遺骨和墳地再次強占。九,他們可以隨意將一個無辜的回族公民打死,并作出一個虛假的尸檢報告,說是心臟病正常死亡,欺上瞞下,草菅人命。十,他們可以利用手中之權利,隨意將殘害“穆秉瑤”的現場指揮主犯,策划包庇的主謀,不追究法律責任而逍遙法外。

略舉以上十條鐵的事實和證据。再充分不過的證明了西安無法且政令不通。其內幕:触目惊心,聳人听聞,他們濫用党和人民賦于的權利,肆無忌憚的干著損害党和政府以及司法形象的罪惡勾當,絲毫不顧給國家埋下多少隱患。不顧中國加入世貿和大西北開發所需的投資環境就是良好的法制環境,市場經濟越發達,越須加強法制。不顧砍一樹損百林傷害西安市近十万愛党愛國的穆斯林感情。不顧如此惡性循環,人民不再相信法律而導致民心向背社會造成的危害!為掩蓋自己的犯罪,他們敢冒天下之大不韙,欺上瞞下,指鹿為馬,顛倒事非,渴淆黑白,采取令人不敢想象的犯罪手段,通過掩人耳目的法律程序實施上述犯罪。更使人無法想通的是:在党中央以“三講”和“三個代表”精神抓党風廉政建設之時,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大西北開發越須以法治國,建全民主法制,邁向文明進步的二十一世紀,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打擊党政領導干部瀆職侵權,法院枉法裁判的形勢下,面對上述一樁樁,一件件令人發指、毛骨悚然、并且鐵證如山已大白天下的執法犯罪案件,制作殘害無辜的假案、冤案。西安市委和陝西高院個別主要領導為掩蓋他們犯罪而熟視無睹,不惜踐踏法律,利用手中之權利,頂風作案,仍以莫須有盜竊罪再次枉法維持原裁定,將一個堅持了以法行使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無辜百姓,生拉硬扯推進一個罪案之列,將公民的人身權利玩于他們的股掌之中,使無辜百姓蒙冤有理無處講,有法不能依,使某些真正的腐敗官員及制作假案的執法犯罪者逍遙法外,無辜百姓含恨入獄冤沉海底。絲毫不顧党中央以“三講”和“三個代表”精神抓党建深層內涵,且在三講過程中演戲般的一次次回頭望自查自糾,不知望的是什么?查的是什么?糾的又是什么?難道這一樁樁、一件件大量事實證据,不是鐵的事實嗎?分明是欺上瞞下,掩蓋自己犯罪。我作為一個西安市的回族公民,深知回回民族是党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直接受益者,在党的改革開放政策以來,落實了各項民族宗教政策,使回回民族得到幸福和發展,确實來之不易,回回民族將永遠感謝共產党,感謝党的改革開放以及民族宗教政策,回民將堅定不移的團結在以江澤民為核心的党中央周圍,為祖國的強盛,為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盡一份應盡的力量。

尊敬的各位首長:我作為一個被判終身監禁蒙受不白之冤的“犯人”在此監獄之中,我的心情遠不能以冤屈和悲憤來形容。但我堅信西安的烏云遮不住北京的太陽,遮不住神圣的法律,遮不住禮儀之幫的人民。因而我上述以上事實,恭請尊敬的各位領導在百忙之中能高度重視以上所談情況。給一個堅持了以法行使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卻惹怒了西安市委個別主要領導、而其通過掩人耳目的法律程序制作假案、慘遭迫害的無辜百姓作主。還西安市六百万人民一個正气,給西安市愛党愛國的穆斯林一個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以上案件事實,完全是正義与邪惡,腐敗与反腐敗,維護法律尊嚴和踐踏法律的典型案件。又給一個堅持了以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無辜百姓制作假案,以莫須有的曾“授意”二字(盜竊罪)判為終身監禁,更是這些人利用權利進行犯罪的鐵證。敬請党和政府的各級領導為民主持公道。期盼北京的大法官為民作主,為民申冤。泣血請求!我的冤案是在陝西形成的,制作假案的主事人是西安市委個別主要領導,政令不通剝壓我申訴權及兩次枉法裁定維持假案的是陝西高級法院的個別主要領導。如果讓陝西高院糾正這一假案冤案,就好象一個人自身患了惡性腫瘤又怎能自己將他剜除。因此,我只有期盼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位領導,期盼最高人法法院直接立案复查,為民申冤。如果再次發函陝西高院复查,他們敢說真話嗎?他們為掩蓋自己犯罪則不知我又要在獄中含冤度過多少冬夏,甚至冤死獄中,泣血懇請尊敬的各位領導不棄一個普通正直而蒙受巨大冤屈和精神刺激近乎絕望的無辜公民提出的請求!

謝謝!謝謝!此致

陳光榮寫于陝西省漢中監獄
200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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