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減薪避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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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詳列四大理由,其中三個理由,都是為避免受到法律挑戰,而立法減薪就是可減低有關風險的「唯一保險途徑」,否則將「冒極大風險」,可能會被高達十六萬的公務員,成功以法律挑戰。

文件指出,雖然在二千年六月以後簽訂的公務員合約,內含條款表示公務員亦可能依據每年薪酬檢討而被「減薪」,但是估計公務員隊伍中,只有五千四百人的合約,是有這條款的,其中一半人是在二千年六月後才入職,另一半人是或因退休後再被政府僱用,經同意後加入有關條款。但有十六萬名公務員的合約,未包含有關條款的,換言之,政府並沒有明確權力,削減這批員工的薪酬。

另外,即使政府在合約中已保留單方面更改公務員僱聘條件的權力,但是法庭判例顯示,政府是否有權更改公務員薪酬這類「基本條件」則存疑。雖然政府亦可選擇與公務員中央評議會達成減薪協議,但個別公務員仍有可能就減薪一事挑戰政府。

文件又解釋「立法減薪」並不違反《基本法》第一百條,因為公務員減薪後的薪酬待遇,並不低於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的水平;就算有人認為有關條文,應詮釋為要合算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今的生活指數的改變,但文件表示,在減薪後公務員的薪酬不低於九七前。

至於有公務員團體要求就減薪一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文件表示,就算特首同意成立調查委員會,由於有關協議並不屬於薪酬調整機制,所以成立調查委員會與決定立法減薪一事「並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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