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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訊】SUPPRESS EVIDENCE是刑事辯護律師武器庫裏另一件殺手瞷,如果用得恰當,對檢方的案件起訴會造成致命傷。所謂「排除證據」就是指辯方律師成功地要求法庭不讓某些證據在開審時呈堂。試想﹔殺人的兇器如果不能呈堂,那麼檢方開審時的證明工作就會很困難。在筆者經常承辦的販賣冒牌假貨案時,能成功地把那些冒牌手錶﹑CD等摒除在呈堂的證據外,筆者的辯護工作就已經事半功倍。沒有冒牌貨的證據,檢方如何開庭呢﹖
SUPPRESS EVIDENC其實是民主法制下的一個產物,也是法官要平衡民眾的憲法保護隱私權和員警的權力。如果一旦員警賦予太多的搜索權力,我們的國家就會像極權專制的國家一樣,民眾毫無保障。所以員警在無根據情況下,不能隨意命令或要求某可疑人打開背包﹑打開車廂供其任意搜索。如果員警在沒有證據顯示有刑事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下,硬要搜查的話,那麼就算搜查到犯罪證據,如在車廂內找到販毒的毒品﹑或者冒牌假貨﹑或非法武器等。由於員警的搜查是非法的,那麼辯方律師可以要求法庭把那些證據排除在呈堂的證據以外,這就是所謂的「SUPPRESS EVIDENCE」。警方的非法搜查,雖不能導致檢方的控案被法庭撤銷,但非法搜查到的證據都要被排除在外。檢方的案子也就四分五裂﹑不攻自破。
讀到此處,讀者可能會認為美國法律太鬆﹔在罪證確鑿的情況下,還有這種SUPPRESS EVIDENCE的天方夜譚,讓罪惡纍纍的違法人,自由地走出法律制裁。其實這就是自由﹑民主的代價。為了確保員警不濫用國家機器的權力和民眾受憲法保護的隱私權,獨立於政府的法庭一定要擔負起這種監督責任。作為刑事辯護律師的筆者,有時在為中國大陸的同僚想﹕中國大陸有沒有相類似的法律﹖沒有這些武器,他們的辯護工作在做些甚麼﹖﹗他們可能在為真正的無辜被捕的人辯護,但如沒有SUPPRESS EVIDENCE作為武器,如何平衡民眾的憲法保護隱私權和員警的權力﹖希望國內的辯護律師同僚們不要像這裏的公派律師,大多數在做做樣子罷了。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麼刑事辯護會變成沒有刺激﹑沒有挑戰的事了。
今天案例就是與SUPPRESS EVIDENCE有關。由於員警搜查的方式不同,一個情況下,可能員警的搜查是合理的﹔另一個情況下,可能又不合理。所以最好就請有經驗的律師研究,員警的搜查合理不合理,有沒有可能SUPPRESS EVIDENCE。
本案的被告被員警攔下車,因為他的車子前面牌照掉了。在被攔下後,被告又不能拿出駕車執照。雖然同車的乘客遞交員警一個有效的車子登記和保險卡及駕車執照,員警還是打開車門搜查駕車人的真實身份證明。結果員警在車內找到毒品。
新州最高法庭維持下面法庭的決定,把毒品的證據排除在可呈堂的證據之外,因為被告的憲法保護權被侵犯了。
法庭寫道﹕「常規和簡單的交通犯規,通常只給違規者寫罰單。員警不能任意逮捕,因交通違規而侵犯最基本的民眾保護憲法權力。開車沒有駕照,在沒有其他理由的情況下,不構成足夠的逮捕證據。」
在本案中,當駕車人沒有駕照並提供不真實的資料時,員警有足夠的合理性拘留駕車者,直到員警能夠得到駕車者的真實身份。假定駕車者拒絕提供他的真實身份,在沒有其他的變通方法下,員警是可以把駕車者拘留起來。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員警還是沒有足夠的合理性去搜查車子本身。
在某些情況下,員警在拘留駕車者後,可扣押車子,那麼員警可作清點車內財物的搜查。在本案中,乘客已經提供了車子擁有的檔,警方也沒有理由懷疑該車是偷竊來的,因此員警沒有理由扣留車子做財物清點搜查。
本案所要求警方做的,不會給警方的合理工作造成困擾,就算有些不方便,這與我們的憲法保護權力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民眾受益的好處,遠遠大於執法機關的工作困擾。
由於被非法搜查到的毒品被排除了,被告當然不能被定罪擁有毒品,只是交通違規。
查原始案件﹕STATE V. LARK, A─113 SUPREME COURT (3/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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