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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訊】「Double Jeopardy」是指政府不得以同一罪,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訴被告。一但被告已經被自己所犯的相同罪而定罪,或經過庭審後被宣佈無罪。被告不應為同一罪而受到多次的控罰。聯邦和新州的憲法都賦予被告有這種權力。筆者對Double Jeopardy的翻譯,絞盡腦汁,也找不到更確切﹑簡明的相當中文翻譯。
如果讀者在三﹑四年前看過Tommy Lee Jones和Ashley Judd 合演的同名電影「Double Jeopardy」可能已經知道Double Jeopardy的意思。在影片中,Ashley Judd演一個被其丈夫陷害而被政府錯誤定罪(Convicted)為殺其丈夫的殺人犯,而其丈夫卻隱姓埋名,詐騙一筆保險金而失蹤。而後,Ashley Judd演的太太角色在一次在監獄裏與其兒子打電話時,無意中聽見兒子在叫爸爸回家了,才獲悉其先生沒有死。在獄友的指點下,Ashley Judd獲得提早保釋,最後她把這位先生殺了。根據Double Jeopardy的規定,她第二次真的殺丈夫時,就不能再被控告起訴的。
果真如此,現實生活中被告引用該法律並不能那麼容易。新州上訴法庭最近維持一案件的原判,認為下層庭審法官拒絕Double Jeopardy的判決是對的。
本案要談的被告,被控謀殺﹑搶劫汽車和搶劫。有很多直接﹑間接證據顯示被告是嫌疑犯。他在1995年7月在紐瓦克的一墓地槍殺了一退休警官。在先兩次庭審時,被告都沒有被陪審團定罪,法官因某些原因而宣告庭審「流產」「 mistrial」。在第三次沉長的庭審後,被告被陪審團定罪﹕重大誤殺﹑搶劫汽車﹑搶劫和非法控有手槍等罪行。被告被判的刑,加起來是無期徒刑﹑終身監禁,50年不能要求保釋在外。
被告上訴,其中有一條就是以「Double Jeopardy」為由。因為在第一次庭審後,陪審團經過四天的審議,仍做不出決定,最後陪審團傳出條子說﹕其中有一個陪審員不理解審議過程,並且是不公正。在第四天的尾聲,那個有問題的陪審員要求法庭解釋「有罪」和「無罪」的區別。就在法庭送那個陪審員去陪審員房時,又一條子送出來說﹕陪審團已經 有判決了。
回法庭後,陪審團的領隊當庭宣佈﹕陪審團已經做了決定。陪審員定被告一些罪﹔但又不定另外一些罪。最主要的控罪「謀殺」和「重大誤殺」都無罪,只定疏忽殺人罪等。在法官問每個陪審員時,那個有問題的陪審員說﹕不同意。法官就宣告「庭審流產」。
1997年7月,該案又第二次開庭。結果陪審團還是沒有都同意定罪,第二次庭審又「流產」。被告在第三次庭後,才被定罪。
被告在上訴中爭辯﹕他不應該在第一次陪審團宣佈無罪的那些控告上,被第二﹑第三次重審,因為Double Jeopardy保護他免受重審已經有判決的罪行。
上訴法庭沒有接受爭辯。上訴法庭稱陪審團的判決「Jury Verdict」不是最終的,一直要等到陪審團審議結束,其結果在法庭上被宣讀,並且每個陪審團員都已表示無異議,陪審團領隊的報告不是最終,陪審團仍然是審議的陪審員,一直到法庭接受陪審團決定,並且宣佈陪審團解散。如果按照這樣的解釋,當然被告沒有希望了。第一次陪審團領隊的向法庭宣告,已經有Jury Verdic 不是最終判決,所以被告也可被第二﹑第三次重審, 「Double Jeopardy」不適用。上訴法庭又說﹕在第三次開庭審時,政府又找到新的證人,來解釋一些疑問。最後,上訴法庭維持原判。
被告上訴要求推翻重大誤殺的定罪,如果Double Jeopardy幫被告忙時,那麼被告最多被定罪「疏忽殺人」,其差別是被告可能不是終身在監獄裏度過餘生。由於被告已經被判「無期徒刑」,筆者估計一定會死馬當活馬醫,繼續會再上訴至新州最高法院。
被告應該受到「Double Jeopardy」保護嗎﹖筆者在尊重上訴法庭的判決同時而持有異議﹔因為筆者認為當陪審團領隊向法庭宣佈有判決時,被告的重大誤殺是無罪的,雖然後來法官在問每一個陪審員是否有異議時,其中有一人說不同意。那個陪審員的「不同意」不應該被考慮,因為被告是被宣告重大誤殺無罪,所以那個陪審團員的「不同意」是沒有關係的﹔只有在被告被定為「有罪」時,某一陪審團員的「不同意」才有關係。在刑事定罪時,要無可置疑Beyound Reasonable Doublt,也就是要每一個陪審團員都同意,方可定罪。當被告被宣告無罪時,就是在至少有一個陪審團員不同意時,才會產生。所以庭審法官應該認為那個不同意判被告重大誤殺無罪的陪審團員的表決是與最終陪審團的無罪判決有任何矛盾。第一庭審時,法官不應該宣佈庭審流產。那麼被告就不能再次被庭審,法官沒有在判決書裏談到筆者的想法。希望新州最高法院會注意到筆者的辯護論點。本案由政府指派「公派辯護律師」 (Public Defender)辯護,他們能想到這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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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案請查﹕State V. Jenkins, A─2331─98T4, Appellate Division (4/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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