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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訊】台灣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草案,明訂役男家屬可以申請生活扶助的事項,包括未就業者輔導其就業,不能維持生活者給予安家費及生活扶助金等。
據中央社報導,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草案,役男家屬具有工作能力而未就業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列冊送當地公營職業訓練機構或國民就業輔導單位協助就業,使其自行營生。
未依規定扶助,或雖經扶助後仍不足以維持生活,或全家均屬老弱而無工作能力者,應依其收入區分為甲乙丙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及新年、端午、中秋三節生活扶助金,以維持其生活。
應後備軍人召集及補充兵訓練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役男家屬,經核列等級扶助者,按其役期比率,比照發給一次安家費;服役超過三個月者,依規定發給一次安家費及當節生活扶助金。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可以申請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急難慰助金等救濟,不過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此外,役男戰死或因公死亡者的遺屬,不分等級一律按甲級發給生活扶助金,並依撫卹年限發給;因公失蹤,在陸上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其家屬的生活扶助,依前款規定辦理;因病、意外死亡或傷殘者,其遺屬或家屬的生活扶助金,按撫卹年限發給。
前項第一款及二款未領生活扶助的遺屬或家屬,自役男核定因公死亡或傷殘之日起,在領卹期間仍然無法維持生活者,得隨時依照規定申請扶助,經核定後發給生活扶助金。(//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