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薇潑糞事件驚爆:潑糞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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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日訊】事件經過:

  2001年12月3日湖南某報披露:趙薇身著日本軍旗裝為《時裝》雜誌拍攝2001年第9期封面照,引起巨大社會反響。

  2001年12月10日,趙薇向諸媒體發出致歉信,就日本軍旗裝事件正式向公眾道歉。當天深夜,趙薇接受《娛樂現場》電視採訪,再次向全國人民表示歉意,該節目後於12月19日播出。

  2001年12月28日,趙薇應邀參加湖南經濟電視臺舉辦的6週年臺慶《情深深新年演唱會》,在臺上遭到一男子襲擊。

  2002年1月2日,香港某雜誌刊登襲擊現場照片,確認趙薇遭“潑糞”襲擊。
頭戴鴨舌帽的男子突然從後臺出現,將趙薇撞至整個撞倒

  2002年3月,武漢的《打工》雜誌在“重磅新聞”欄目內刊文:“獨家披露:我為什麼往趙薇身上潑糞——襲擊趙薇的打工仔細述‘教訓’大明星緣由,文章作者鄒林海稱他獨家採訪到了潑糞者付聖華(化名)。該文的內容在網路上被廣泛轉載。上圖﹕趙薇被潑糞現場

  採訪緣起

  北京青年報4月3日報道﹐2002年1月24日,收到一封信,信封上寫著:“北京青年報社鄭直收”。

  信箋上沒有抬頭,沒有署名,沒有透露聯繫方式,劈頭就是:“我就是潑了漢奸一臉糞便的人。”

  3月11日晚,我的電子信箱收到一封沒有具名的短函,自稱曾給我寫了上述信的人,留了呼機號,等回復。其時,《打工》雜誌的“獨家披露”正在網上被熱炒。

  我呼過去,很快回復過來。短短幾分鐘的通話,該人敘述的如下事實引起我的採訪興趣:

  1.自稱自己是潑糞者。

  2.否認接受過任何人的採訪。

  3.否認流傳文章中所述他的家世、身份、個人經歷、潑糞動機的真實性。

  4.否認流傳文章中稱他的潑糞行為未受處罰的真實性。自述長沙警方曾以“擾亂公共秩序”為名對他下達拘留15日的處罰裁決書。

  5.質疑一些網上流傳的現場照片的真實性。

  採訪目的和日程

  厘清事實真相。

  假若此人確為潑糞者,探究他的思想淵源和行為動機。

  3月13日,河北某市,第一次交談,3個小時,投石問路。

  3月21日,河北某市,第二次交談,算做採訪,5個小時。

  此人姓吳。

  兩種說法的對比

  潑糞事件發生後,輿論的焦點集中於對“潑糞行為”的評判上,而肇事者的身份與動機一直是被猜測的內容,對肇事者的處理似乎也被輕率地略過了。比較普遍的說法是:河北人、打工仔,拘留一天,或當場放了。

  《打工》雜誌登出的“獨家披露”沿用了上述說法,並加以補充和細化。

  假如不是吳對該文真實性的全盤否定,我無從質疑。而我的採訪能夠成文的關鍵,在於確認吳是“潑糞事件”的製造者。

  吳向我出示了他的身份證和長沙市公安局天心區分局開具的拘留證。身份證上記錄的姓名、年齡、住址以及拘留證上反映的內容,均經有關方面確認無誤。吳就是潑糞人。

  吳說他對自己所述的真實性負責。

  以下,把《打工》雜誌“獨家披露”的內容與吳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對事實的敘述對比刊出,以正視聽。

  《打工》:付聖華(原刊所取化名,下同),1972年生於河北遵化。

  吳:1971年生於江南某省,後隨家人遷至河北某市(非遵化)。

  《打工》:爺爺被日本鬼子抓去修滿州鐵路,被活活打死在工地上,奶奶被日本兵淩辱後刺死。

  吳:家人有著那個年代的人對日本鬼子的普遍仇恨,但全家無一死於日本人之手。

  《打工》:付聖華19歲報名參軍,體檢未過關,後參加兩次高考,都因幾分之差名落孫山。2000年再次報名參軍,體檢仍未過關。

  吳:初中畢業後未考上高中,更未參加過高考,也未報名參軍。

  《打工》:農村家庭,落榜後在家呆了一段,1994年起,先是在河北打工,後在長沙一家裝修公司找到工作。

  吳:城市人口,1990年左右參加工作,在一國有企業當了10年司機。一兩年前買斷工齡後退崗,至今無業。

  《打工》:曾辭去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自費去南京參觀“南京大屠殺”遺址,到湖南常德找到細菌戰受害者家屬了解情況

  吳:沒有此事。

  《打工》:2001年年底,在長沙打工的付聖華從報上得知趙薇要來長沙演出,氣憤難平,透過朋友搞到一張票,帶著裝滿糞水的礦泉水瓶子,製造了潑糞事件。

  吳:得知趙薇要到長沙演出,專程也是第一次到長沙,買了一張票,提著一個裝滿糞水的玻璃茶缸,製造了潑糞事件。

  《打工》:肇事者被當地派出所拘留一天后放出。

  吳:長沙天心區公安分局對其實施15天拘留處罰,拘留12天后因其表現好而提前釋放。

  (記者注:長沙警方確認給予吳15天拘留處罰,對於是否提前3天釋放不予回答。)

  《打工》:付聖華被釋放後仍在長沙的裝修公司打工,並準備賺錢後考大學。

  吳:釋放當天便被兩名警察送回河北,無意考學。

  調查《打工》雜誌刊文經過

  為搞清事實真相,記者於3月22日打電話給《打工》雜誌“獨家披露”一文責編,希望得到該文作者鄒林海的聯繫方式,該責編答應代為聯繫。

  3月23日,成都某報刊發該報記者文章:“‘潑糞’男子渴望讀書”,文中披露了《打工》雜誌“獨家披露”一文的責編向該記者透露的相關內幕:“為了採訪‘肇事者’付聖華,《打工》雜誌作者鄒林海在付被拘留的長沙某派出所死守了9個小時,想跟付見面。付被拘留了一天后被釋放,在長沙一家小飯館裏,鄒林海招待付吃飯。付十分感動,他把自己襲趙的想法全盤托出。”“抓住了這則‘獨家爆料’,《打工》雜誌大喜過望緊急拆版,將連夜趕寫的長篇報道《我為什麼要往趙薇身上潑糞》硬插進去。該雜誌三月號一上市名聲大噪,一銷而空。全國上千家報紙迅速轉載。”該責編說:“我們和付聖華成了好朋友,我們告訴他,他往趙薇身上潑大糞的方法不可取,只有我們中國強大了,我們才不會受外國人的欺負……付聖華當時就流著淚猛點頭。付聖華說,現在,他有兩個心願:儘管他已30歲了,但他還渴望著當兵或是讀大學。目前,全國許多讀者朋友知道了付聖華的心願後也紛紛為他捐款。我們正在美成其事。”

  3月25日,記者再次找到該責編,欲問聯繫鄒林海的事,該責編卻主動說,你一定看了成都某報的報道,他們說採訪了我,其實那些話都不是我說的。現在鄒林海說他聯繫不上那個打工仔,所以沒有新的情況告訴你。

  該責編否認他自己見過或聯繫過付聖華,是“我的作者採訪了付聖華”,記者問,你們怎麼核實他的採訪的真實性?該責編說:“我們有我們的途徑。”

  記者進一步說明,12月30日“潑糞者”還在拘留所裏,不可能在拘留所外接受採訪,該責編似有所警覺,記者再進一步直言採訪到了“潑糞者”,該責編語調中透出一絲驚訝,此後告訴記者他們“核實”的過程:“我們再三問過他是否真正採訪了到了付聖華這個人,得到了肯定。”“而且鄒林海這個人捕捉新聞的能力非常強。”“我們當時也想找到付聖華,但鄒林海給我們一個理由,就是付聖華沒有透露自己在什麼地方打工,他很怕媒體找他。我們覺得這個理由也是成立的。”該責編最後表明瞭自己的態度,“我們做媒體,難道我們會鼓勵造假?難道我們會知道是假新聞還登?”

  記者再次希望得到鄒的聯繫方式,該責編不肯透露,但同意把記者的質疑轉述給鄒。直到記者發稿,鄒沒有聯繫記者。

  此後,記者又和成都某報撰寫“‘潑糞’男子渴望讀書”的記者取得聯繫,該記者堅稱該文中所述都是《打工》雜誌該責編所言。

  潑糞者的行為邏輯

  收到吳的電子郵件距離收到他的紙信間隔1個半月,吳說,他給我寫信純粹是為了宣泄,而給我發郵件的目的,是要打聽趙薇的在京住址。

  後來,吳在接受採訪時說,打聽地址是為了起訴趙薇,起訴她違反了《憲法》中的條款。但是他已經放棄了這個打算。

  放棄了未及實施的行動,對於已經潑出去的糞,吳卻一直不悔。

  -一剎那的想法,就決定去長沙

  記者:你是怎麼決定的?

  吳:看電視,知道趙薇要在長沙演出,一剎那的想法,就決定去了。

  記者:“軍旗裝”事件發生時你反應沒有這麼激烈,為什麼這次這麼衝動?

  吳:我沒覺得衝動,而且“軍旗裝事件”出來後我反應也激烈,可是我找不到她,又能做什麼?沒想到她這麼快就出來了。我到長沙,看到她住的賓館還有演出的地方,都挂著歡迎她的條幅,我非常吃驚,覺得這種人還有市場,真是想不通。

  尤其是聽說演出在賀龍體育館,當時我就覺得,他們把賀老總曾經不惜生命浴血奮戰而消滅的罪惡和恥辱當成尊嚴和榮譽,他們不是人是漢奸。她永遠沒有資格到這裡演出,她影響了賀龍的尊嚴。

  記者:按你的邏輯,假如趙薇在首都體育館或國家劇院裏演出,也就構成對首都或者對國家的侮辱。

  吳:在別的地方沒有發生,我沒有深切的感受,但在賀龍體育館發生了,我就這麼想。

  記者:什麼時候決定使用“潑糞”的方式?

  吳:想不起來了。

  記者:你對趙薇的仇恨源於對日本鬼子的仇恨?

  吳:是。

  記者:怎麼了解的那段歷史?

  吳:主要是看書看的,書上描述的日本人折磨中國人的方式。

  記者:從什麼時候開始看這些書?

  吳:20歲左右。

  記者:知道馮錦華嗎?

  吳:知道,但我一點沒有模倣他的意思。

  -她一直在活動就說明她沒有反思

  記者:事情的源頭是設計師設計了這條裙子,而雜誌社又傳播了這幅圖片,假如把這個事情的責任都讓趙薇一個人承擔,你認為公平嗎?

  吳:這不是承擔責任的問題,重要的是她要真正地反思自己。一個稍微知道國家歷史的人,就會自動地拒絕。除非有人把刀架在她脖子上,否則她沒有任何藉口。

  記者:我們無法界定趙薇對歷史是否一無所知,或她未必知道歷史中的每一個細節,比如日本軍旗的圖案。

  吳:知道歷史就應該知道這個,兩者是分不開的。而且她這種行為已經做出來了,她把國恥當成榮譽。

  記者:你首先要確認她知道這是國恥,然後才能推測她是否把國恥當榮譽。

  吳:你的意思這就不是國恥?你的意思她這種行為就對尊嚴毫發無傷嗎?不管她知道不知道他都難辭其咎。

  記者:明知而為和無知而為是不一樣的。

  吳:我覺得一個成年人做任何事情都應該思考。如果一個人忘記了思考,那他怪不得別人。思考是人和動物的根本區別。

  記者:假如你承認是她放棄了思考,不動腦子,由此而發生的行為,和她主觀故意是不一樣的。

  吳:但對我的傷害沒有區別。最主要的是從事發到開演唱會,她沒有停止過活動,她沒有真正靜下來反思,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她又要出來賺錢。

  記者:說她沒有反思是你的推測。

  吳:我沒有推測,我注意了她在這段時間的活動。她拍戲,12月25日又到越南演出。

  記者:一直演出就說明她沒有反思?

  吳:如果她反思了,她就絕不僅僅是道歉,而應該懺悔,犯罪不是用道歉能解決的。她根本不知道她的行為給人們造成了多大的傷害,她的道歉完全是迫於壓力而不是發自內心。一句對不起,對那些曾經遭受過如此折磨的人來說,只不過是又一次侮辱,如果一句對不起就能化解如此的罪名,那法律何用?

  -她應該把錢賠償給那些曾經

   做過勞工和慰安婦的人

  記者:你認為趙薇怎樣做才算反思?

  吳:她應該把錢賠償給那些曾經做過勞工和慰安婦的人,是賠償而不是捐。

  記者:你是否考慮過,其他同樣譴責趙薇的人們對你的潑糞行為是否認同?

  吳:別人怎麼想我不管,這個世界本來不是大同的。我要捍衛我的尊嚴,我不是為了討別人的口彩。

  記者:你覺得你的行為是對她的一種制裁還是什麼?

  吳:對於侵犯我個人和國家尊嚴的人,我一定要反擊。

  記者:侵犯國家尊嚴是你的認定,侵犯你個人尊嚴就更是你個人的認定,那麼你是代表你自己進行反擊還是什麼?

  吳:我寧願代表我個人。

  記者:你不認為潑糞行為是對人的一種侮辱?

  吳:她侮辱別人的時候就應該想到別人必然會反擊。中國人民是不容侮辱的,如果她不知道這點,她應該感謝我。因為我讓她知道了這點,因為她必須知道這點。

  記者:但你對她的侮辱是有意的,她即便對你構成侮辱也是無知造成的。

  吳:你老用無知替他開脫,這點我無論如何不同意。你認為無知能夠成為理由嗎?法律講究的是既定事實。

  記者:侮辱不是懲罰。

  吳:可是在我做這事之前她又受到了什麼懲罰?

  記者:沒有懲罰是因為法律沒有給她定罪。

  吳:為什麼我一個普通人一齣格就受到制裁,而她違反憲法過了一個多月卻還沒有受到處罰,僅僅因為她是個明星嗎?我想問你,到底是她的行為對中國人造成的傷害大,還是我的行為對她造成的傷害大?

  -她讓我痛苦,我就讓她痛苦

  記者:只有用“潑糞”的方式才能表達你的情緒?

  吳:我這麼做是因為我必須這麼做。

  記者:必須是沒有退路的做法,比如人活著必須吃飯必須呼吸,而你不潑糞又會怎樣?

  吳:作為我來說,我是中國人,這是完全成立的,我不需要給我的行為找其他的理由。

  記者:你是中國人和你的潑糞行為沒有必然的關聯。

  吳:我認為有必然的聯繫。我可以被敵人殺死,我不能被這種人氣死。道義上的譴責肯定不會給她造成痛苦。直接地說,她讓我痛苦,我就讓她痛苦。

  記者:可為什麼後來又想到了訴訟?

  吳:訴訟有什麼用,連律師都不接,理都不理我,還嘲笑我。

  記者:你認為潑糞有用?

  吳:我覺得還是有作用,我個人覺得可以喚醒人們,該行動的就行動,道義不如行動,這事參照了我的道義和良心。

  記者:事情過去兩個多月,你對自己行為的評價有沒有改變?

  吳:沒有,我不認為自己有什麼不妥。

  記者:你不認為違法?

  吳:我不懂法律。

  記者:你的不懂法律和趙薇的不懂歷史有什麼不同?

  吳:我尊重法律,但是我不認為一個人該為他做的正確的事而受懲罰。

  記者:你在向我打聽趙薇的住址時曾說過,我不會再幹違法的事,是不是意味著你認識到自己的違法?

  吳: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我是違法了,但不違法對她我還能做什麼?從我個人角度來說,即使我再次被懲罰也不會後悔。

  採訪後記

  吳看上去內向,問一句答一句,敘述非常清晰,愛與恨的感情非常真實,而且無意借此炒作自己。但我和他交談覺得累,因為他的敏感和偏激,還因為他的語言邏輯繞在一個怪圈中。儘管他口口聲聲說他的潑糞行為只是自己的反擊方式,但又裏裏外外透著為維護正義和國家尊嚴而戰的意思。我除了強烈質疑他在“國家尊嚴”的旗幟下給他人定罪並實施侮辱性“反擊”的舉動,更希望知道他的思想淵源和是否有心理及性格方面的因素,而且特別注意到他對法律為何沒有介入“軍旗裝事件”的不滿。

  令我震驚的倒是一些媒體的報道,包括用程式化和情緒化的筆法演繹國恨家仇,並虛構“潑糞者”位卑未敢忘憂國的故事,甚至“替”他流淚後悔。還使我不能理解的是,既然對吳的處理是依法而為,吳受到拘留15天處理的事實為何一直被掩蓋在另一方當事人的淡化態度之下。

  還有那些圖片。當文字失去公信力時我們往往寄希望於圖片的表達方式的客觀和真實,但當技術手段使圖片造假也足以亂真時,我們還能相信什麼。

  真相被虛構和掩蓋無疑使公眾對該事件的判斷和評論失去了真實的基礎,而當真相的揭露被刻意地淡化甚至封殺,實際是對假新聞製造的默許與放縱。(//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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