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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
特首一手泡製的高官問責制,可能違反《基本法》,觸發高級公務員控告港府。《基本法》規定,回歸後,公務員原有的晉升機會不變,不過,在問責制下,公務員職級由原來最高的首長第十級降至第八級,年薪減少超過卅六萬港元,官階連降兩級,阻礙公務員晉升機會。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吳靄儀認為,在問責制下,公務員要做到首長第八級以上,便須脫離公務員體系,若他原本還有十年才屆退休年齡,但加入問責制下,他的任期不會超逾委任他的特首的任期,可見其聘用條件已改變,與基本法的內容有出入。
吳靄儀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張文光都認為,問責制把行政會議變成特首內閣,與現時行政會議角色不符。
問責制下行政會議對通過新政無制衡力
就政府的文件解釋問責制下的行政會議與現時行政會議並無分別,指《基本法》訂明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無規定成員人數及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及社會人士的比例,只規定由特首決定委任事宜,故各類成員的平衡問題應由特首決定,吳靄儀反駁,從整體理解,行政會議有行政立法互相制衡的作用,若由特首委任的主要官員成為行政會議成員,又怎會不通過特首政策。
《基本法》第一百○三條訂明,公務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資格、經驗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香港原有關於公務員的招聘等制度,皆予以保留。
針對疑問責制違反基本法問題,律政司梁愛詩上周五 (26/4) 給立法會的文件中回應,該條文沒有阻礙政府發展和改善公務人員體制,只要體制變更是為政府「良好管治」便可。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一條訂明主要官員是公務人員,過去以合約形式在外聘請人才加入政府工作,亦被視為公務員,故公務人員實指公務員,問責制欲以非公務員合約條款聘用人才出任主要官員,可能與《基本法》公務人員規定不符。但港府文件即認為,主要官員是公務人員,不等於要用公務員條款來聘用。
現時公務員最高可晉升至首長第十級,即政務司司長一職,月薪達廿二萬七千多港元。但在問責制下,三司均變成問責官員,公務員最高只可晉升至首長第八級,等同局長級,月薪只有十九萬港元。換句話說,公務員的晉升機會受到阻礙,下降兩級,單是月薪已相差三萬多元,年薪更相差超過卅六萬多元。
【大紀元時報記者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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