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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訊】李少民投書。
四月初,香港<明報>的記者給我打電話,說他拿到了去年中國法院對我的“間諜案” 的“判決書” ,准備發表,問我的意見。我說,一個政府用法律手段誣蔑一個個人很容易。在有新聞自由的社會中的媒體是被誣蔑的人討回公道的途徑,我感謝<明報>對此事的關注,并希望<明報>能全文發表我的律師和我對判決書的反駁。另外,我希望<明報>在發表時,將他人的名字抹去,保護他人的隱私。
2002年4月8日,<明報>發表題為“北京中院判決書:李少民買通高瞻助台搜密” 的報道 。<明報>發表的這份“判決書”,竟然加進了中國法院2001年7月14日對我的判決書中沒有的“犯罪事實”。而對中國法院原來的判決書中的邏輯不通、捏造事實的地方, <明報>則沒有報道。
在缺乏法制和新聞自由的社會,政府誣蔑一個人,很容易。但是由于法律不公平,政府沒有公信力,這种誣蔑沒有什么了不起;但在有新聞自由的社會里,如果有的報紙能修改判決書,做不真實的報道,對個人的損害比缺乏法制的政府的誣蔑還厲害。
中國法院判決書里沒有的內容, <明報>是從什么地方得到的? 是官方渠道還是小道消息? 其合法性是什么? 誰是 <明報>報道所說的“有關方面”? 報道中所說 “大陸安全部門”指控我的新“罪行”, 是不是中國的執法机關授權或委托<明報>發表的? <明報>應該向公眾說明。
4月10日, 我給<明報>總編輯寫信: “貴報報道了我的案子, 并給我加許多新的罪狀。如果貴報真的主張新聞自由, 客觀報道, 就請貴報不加刪改, 全文刊登我對貴報對我的指責的反駁。” <明報>的一位負責人回复說,他們不會刊登我這篇文章。這位負責人同時說,他們對我的判決的報道是根据至少三份對不同的人的判決書和判決書以外的資料匯總編寫的。這純粹是造假。當我問他為什么要這樣做時,他沒有回答。后來我向采訪我的記者訊問這篇報道是誰寫的,記者不告訴我。為什么不敢告訴我作者的名字?揭露政府違法或黑社會,不敢署名,是害怕報复,可以理解;報道一個無權無勢的、被中國誣蔑為“間諜” 的學者,怕什么?
好在世界上別的地方還有新聞自由,下面我就中國法院的判決書的要點和<明報>不實報道做必要的說明和答复。
*結識了一個不知名字、不知是否存在的“間諜”
2001年7月14日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對我的判決書中的主要指控是:“李少民于1991年至1998年期間,經他人介紹与台灣軍事情報局間諜張華瑞(化名) 相識,后接受台灣間諜組織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的任務和活動經費。”
我在1990至1993期間,任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副主席和中心論文編輯。中心的宗旨是進行關于中國的學術研究。中心出版的中、英文刊物和論文, 与大陸許多圖書館交換。我們接受各种基金會的資助。三民主義大同盟資助過中心的學術研究活動。
至于“張華瑞”我根本不認識。法庭說我“經他人介紹” 。這是一种極不負責的指責。法庭沒有指明“他人”是誰?有何證据我認識他?如何證明他是“台灣軍事情報局” 的?“他人” ?連寫小說都不能這樣含糊不清,居然能定罪!
北京法院對我的指控,全部建立在我認識化名“張華瑞”和接受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任務和活動經費上。但是,第一,張的是誰,真名是什么,法院無法提供。用這樣一個無身分證明、連照片也沒有的人來指控我有罪,不成立;第二,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是間諜組織的證据,法院無法提供,也不成立。所以整個指控根本不成立。
<明報>在2002年4月8日的報道中說:“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指,在九一年至九八年期間,李少民經他人介紹与化名張華瑞的易敬禮相識,后接受易敬禮給予的任務和交給的行動經費” 。
<明報>把北京法院對我的判決書中沒有的人名“易敬禮” 補進我的判決書,非常關鍵。這使得北京法院的沒有證据(不知道指為間諜的人的姓名) 的事實被掩蓋,使得法院對我的指控貌似合理。
北京法院指控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是間諜組織,由于根本沒有根据(其創始人馬樹禮是中國政府的客人,經常訪問大陸,大同盟目前還在中國又許多學術項目) ,是錯誤的。4月5日<明報>記者采訪我時說,“中國方面知道說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是間諜組織是錯的。” 難怪<明報>在修改我的判決書時,刪掉了“台灣間諜組織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 這一詞組。這樣就 掩蓋了北京法院指大同盟為間諜組織這一錯誤。
<明報>把“易敬禮” 塞進我的判決書, 把“台灣間諜組織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刪掉,實際上幫助了中國執法机關掩蓋他們的非法判決。<明報>這樣作,是欺騙公眾和誣陷我。<明報>為什么這樣做,需要向公眾有個交代。
*給別人“10万美元”
九十年代初,我在當代中國研究中心工作, 負責資助學者到中國研究的項目。中心的資助, 是提供往返机票,約1,200美元,被資助人交中心其研究報告。這是學術組織資助研究的通行方式,中心資助過許多人, 包括目前在香港、美國、中國的許多學者。判決書說有人“從李少民、張華瑞處得到美元約10万元”, 毫無根据。我給了多少?“張” 給了多少?判決書混來混去, 沒有交代。
*給台灣的情報是大陸出版的“台灣民情”
我在大陸搜集資料,做學術研究,但不涉及國家秘密,更沒有給什么台灣間諜組織。我的研究結果,分兩大類:第一類是對台灣的政治、經濟、社會的研究。這些研究,包括台灣的政治發展和變革,經濟的發展和變革,以及兩岸的社會互動,如兩岸的通婚,等等。第二類是中國的經濟改革和市場研究。這些研究,都用了許多資料,結果都發表在學術刊物上。這兩類研究,對中國的改革開放,有積極的作用,里面所引用的資料,根本不涉及任何國家秘密,指控我搜集資料是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完全沒有根据。
在法庭上我要求看資料的證据,至少看目錄,但法庭卻拒絕給我看。判決書所講的文件,我從來沒有見過,安全局和法庭也從來沒有指明我拿過這些文件。<明報>說我拿了這些文件,比法庭的把握都大。法庭不敢讓我辨認文件,自知沒有證据,所以玩弄文字游戲說,“上述文件,經被告人李少民及證人XX, XX辨認,辨認出部分文件是由XX, XX向李少民、張華瑞提供的文件。”這种行文,把几個作為主體的人和客體的人混在一起,把全部文件和部分文件混在一起,然后籠籠統統進行敘述和判斷,這是非常不負責任、故意混混淆事實的作法。這种作法,在新聞報道上都是不及格的稿件,怎能用在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上?
安全局曾把我關在一間房間里,讓我辨認從1990年起的所有<台聯通訊><台灣民情研究>,有上百篇文章。安全局的官員說,如果我辨認不出來,那么所有的文章就都算是我拿的,但是我還是沒有辨認出任何文章。順便說一下,這些刊物是個民間組織“台灣同胞聯誼會”出版,是介紹台灣情況的,封底寫明發給廣播電台,報刊,和台灣同學會等地方,根本用不著我拿給台灣,如果台灣從大陸出版物來了解“台灣民情” 太可笑了。
*不敢傳喚證人
對我的指控,主要是根据其他人講的話。這些不是事實。我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講這些話,更不知道如果是講了,是在什么情況下講的。我深信其他人都是無辜的。以安全局對我逼供的手段來看,我對安全局所取得的其他人的話,是有極大的怀疑的。所以我的律師根据中國的訴訟法兩次要求傳喚證人出庭對質,但都被法院拒絕。為什么執法机關害怕他們自己用來證明我有罪的證人出庭?
*自抓自證
除了引述他人的話,唯一指認我是“間諜” 的“證据”,就是安全部在我被抓之后編出的一紙“工作說明” ,指一個民間組織為“間諜組織”,指一個不知道名字、不知道是否存在的人為“間諜”,并用這來給我定罪。
判決書中說: “安全部證實了 ‘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的性質及易某(間諜化名張華瑞), 系台灣軍事情報局間諜。”如何證實的, 證据在那里? 如此重要的證据, 判決書一個字都不敢提。
2001年二月份安全部把我抓起來以后,為了證明我犯間諜罪,在三月份由安全部作出兩行字的“工作說明”。一行指認“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大同盟是間諜組織” ;另一行指認“易某” ,“大約三、四十歲” 為間諜。所以,我就是間諜。當我看到這兩行字,雖然做“被告” 心情并不輕松,但我也忍不住失笑。我告訴法官,安全部只需要寫一行六個字的“工作說明”:“李少民是間諜”, 這樣連庭都不用開了。
自己抓人,自己證明抓的正确,還要法院干什么?在沒有姓名、沒有照片、不知年齡、沒有任何證据的情況下,安全局連有沒有這個人都不知道,就指認其為間諜,這實在太荒唐了。
*替別人開帳戶和“作案工具”
<明報>報道中說:“李還為XXX在香港開了帳戶,存入台灣所付的錢。” 這是北京法院對我的判決書中沒有的, 而且根本不是事實。<明報>為什么往我身上加新的指控, 需要向公眾交代。
<明報>報道了判決書說我給別人在北京開銀行帳戶,但沒有報道, 法庭提供的銀行帳戶的“證据” 中 ,沒有開戶日期,也不知存折現在在哪里。只有開戶存一筆人民幣500元,關戶取走這筆500元。法庭為什么不能提供存折存在的證据?從開戶到取出,怎么會一共只有一筆500元?這么點錢,直接給別人不就完了,為什么會專門為給500元而開個帳戶?連邏輯都不通。
還有一項判決書里的重要的指控, 就是我給別人買照相机, 傳真机, 電話, 計算机, 郵票。<明報>只提到照相机和傳真机,其他沒提。大概覺得其他太牽強。其實,照相机和傳真机的“證据” ,也很可笑。第一, 這些都是家庭用品; 第二, 有什么證据證明是我給別人買的? 第三,“證据” 中的是那种自動的 “傻瓜” 相机,無法拍照文件;而傳真机据安全局說 “一買來就是坏的” 。最后,所有這些 “作案工具” , 都從未使用過。誰會買一堆坏的和不能用的“作案工具” ?
*執法机關的“依法辦案”
最后,判決書說“安全局” “依法辦案,尊重李少民的人格,依法保障了李少民的合法權益。”
安全局的官員于羅湖關在我進關前把我秘密逮捕,并拒不出示他們的證件和身份, 這是非法拘捕。在對我拘壓期間,對我進行欺騙,告訴我某某已經釋放,只要按照他們的需要交代,不要見美國領館,也會很快釋放。這是非法取證。他們完全剝奪了我的訴訟權利,不讓我請律師,我要求看看法律書籍都不准許。他們以我不“交代問題” 為由, 不但用精神上的威脅高壓和污辱、觀看我大小便; 而且控制喝水,并強迫我整天坐在沒有扶手的木椅上不准移動, 以“方便”我“想問題” ,把我的腰部坐坏了。這是刑訊逼供。整個監視居住期間(兩個半月)不讓我見太陽,在兩個警察24小時監視下, 仍然沒收了我的鞋子, 腰帶, 手表, 使我与世隔絕, 連日期和時間都不知道。這些是非法關押, 侵犯人權。整個過程, 違反了中國自己的法律, 嚴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
這是 “依法辦案”嗎? 這是“尊重人格”嗎? 這是 “保障合法權益”嗎? !
這些事實,我在法庭上在不斷地被法官打斷的情況下,都陳述了。但是,法官竟說這些“与本案無關”!
整個審判,不听我的陳述,不讓看證据,不許證人出庭,這樣的判決,沒有任何公信力。
對這樣的審判, 這樣的執法, 以及一個政府如此對一個人的非法誣陷, <明報>所作的, 不是客觀的、把政府執法過程告訴公眾, 而是把中國法院都沒有的內容再加在受害人的頭上。中國執法机關, 掌控著全國的媒體, 可以隨便對一個人栽贓; 但在還有新聞自由的社會里, 象<明報>這樣,竟然修改判決書,而且不給當事人一個回應的机會, 完全沒有職業道德。(//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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