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代理勞工定期契約 應放寬期限延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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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訊】台灣兩性工作平等法已在今年3月8日正式施行,但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尚未完成立法工作。昨(31)日經建會表示,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假推動,考量新聘代理勞工若成為不定期契約勞工,將增加企業負擔,建議鬆綁勞基法規定,放寬定期契約期限由現行最長一年延長至二年。

台灣行政院經建會昨(31)日表示,配合育嬰留職停薪假推動,考量新聘代理勞工若成為不定期契約勞工,將增加企業負擔,建議鬆綁勞基法規定,放寬定期契約期限由現行最長一年延長至二年。

經建會並建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定位為社會保險給付,由就業保險法草案的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勞保者,如軍公教人員,則修法將育嬰留職停薪假列入軍公教人員的保險給付事由;至於其他未參加失業 (就業 )保險者,也非軍公教人員,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不過,經建會坦承,透過增加保險給付的方式,雖可使津貼永續發放,但需調高費率,增加勞雇雙方負擔,將是這項建議案的最大阻力。

我國兩性工作平等法已在今年3月8日正式施行,但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尚未完成立法工作。經建會建議,未來立法時,將育嬰留職津貼定位為社會保險給付,但須先精算目前依據勞工保險條例,辦理的失業保險給付辦法費率,是否足夠支應,並修正就業保險法草案,將育嬰留職停薪假列為保險給付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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