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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訊】(台灣)媒體報導,本年3月8日婦女節,全國婦女都收到一份大禮,那就是去年12月21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號稱歷經近十二年漫長審議的〈兩性工作平等法〉開始實施,該法同時適用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以及軍職人員。這項法律條文的內容,可以簡單分成「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禁止性別歧視」,以及「防治性騷擾」等三大部分。
宣示意味重的法令
這項法令在去年底通過時,與其他勞工法令一樣,有人大樂有人叫苦。婦女團體和熱心推動立法的人士拍手叫好,直呼「這是遲來的社會正義」,而事業主則苦在心裡口難開。其實,這項法令的「實際」影響效果應不會大,但難免會挑起一些原本沒有的無謂「糾紛」。對員工來說,由於有「法定」權益在,當爭取不能如願時,難免影響心情(成本提高),而連帶的工作情緒不佳又會影響生產力,致業者也受害;若力爭而終於得到法定權益,雇主的生產成本就會提高,引致市場競爭力下降,利潤可能減少、甚至危及企業本身的營運,說不定會有減產、關門、出走的後果,那就不只業者吃虧,受雇者也跟著倒楣。一旦不幸對簿公堂,除增加律師收入外,無謂的「社會成本」又會增加。
最會影響經營成本的是第一部分的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為免小企業因該法的實施而導致人手調度困難,還特定某些措施只適用於雇用勞工人數三十人或二百五十人以上的事業。此外,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中有關「給假」部分,並沒有明訂罰則,官員說是為免雇主負擔過重,於是法令幾乎只具「宣示」意義。這其實也充分顯示立法者也知道本法若是「玩真的」,其影響效果會是如何了。但為滿足部分人士的要求,卻非得訂法不可,於是採用這種折衷辦法,以宣示方式傳達這些資訊給雇主。如此做法雖被批為德不卒,或許就是正確的決定呢!
法令難以改變人心
既然這項勞工法令,在經過一番整飾後,其實際影響效果已微小,原本沒什麼好評估的,但其涉及的「觀念」迷思卻值得一談。首先,該法的出現是應婦女團體、部分立委,以及參酌外國而來,而性別是一種「屬性」,但屬性類別有許多,若為兩性平等就以公權力立法,其他屬性者是否也能依樣畫葫蘆,如此一來整個社會難免充滿限制,人的行為之自由度大為減縮。其次,「法律萬能」在此被凸顯了出來,以為立法之後就能不花代價得到好處,其實往往適得其反,而「愛之適足以害之」,「到地獄之路往往是好意所舖成的」之後果就會出現。以這個法來說,一旦嚴格實施且有罰則,女性一定先受害,此由「1111人力」銀行在2002年元月對全國金融界人力資源主管問卷調查,有近六成業者透露將減少雇用女姓員工,已可見端倪。
其實,若要真正達到兩性都有自由人格尊嚴的「真平等」,促進勞動市場的競爭才是良方。而最根本之道則應往「提升道德、淨化人心」落力,讓人人充滿善心「由衷地」善待他人,畢竟法令的「強制」是改變不了人心的。
(原載台灣大紀元周報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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