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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8日訊】(中央社二十八日電)針對國安局秘密帳戶事件中,有媒體由於報導相關案情被台灣高檢署搜索並扣押出版物,也引發外界對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等爭論,不過,法務部長陳定南今天接受中央社專訪時強調,新聞自由不能被濫用,並演變成新聞獨裁,媒體如有觸犯國家法令,也必須要負起法律責任。
陳定南表示,中華民國的憲法與法律對新聞自由的保障非常周全,在過去出版法仍存在的年代中,政府主管機關可以對出版物做事前檢查,但在出版法廢掉之後,根本沒有對出版物進行事前檢查,這也證明了政府保障新聞自由的決心。
他指出,儘管中華民國的新聞媒體已充分享有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絕對不是沒有任何限度,因此,新聞媒體不能以新聞自由做為藉口,去觸犯國家法律,或去違法侵犯一般人的合法權利。
他認為,這種觸犯國家法律,或違法侵犯一般人合法權利的行動,在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不被允許的,亦即,先進國家的新聞媒體如違犯了國家法律,不僅照樣是要被告,也必須要負起法律責任。
陳定南說,歐美的記者都沒有辦法想像台灣的大眾傳播媒體會有這麼大的新聞自由,台灣新聞媒體的新聞自由大到可以做不實報導,並悍然拒絕當事人要求更正,當事人也莫可奈何,但外國則因有很高的新聞道德與自我要求,根本很難會發生這樣子的事情。
他表示,先前高檢署去搜索壹週刊是接獲國家安全局的告發,並在審慎查閱國安局所提供資料後,才檢具資料向法官聲請搜索票,並查扣了相當多的犯罪證物,但如還發現有刑法第一百零九條與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犯罪事實與嫌疑時,檢察官會依職權進行處理。
換句話說,檢方的行動也與妨害新聞自由完全是二件事情,都是因為濫用新聞自由,違反到國家法律,使檢調機關不得不採取搜索的步驟,這次檢調機關所要追究的就是針對超越新聞自由部分進行追究。
陳定南說,自從國家安全局機密資料被媒體披露後,有關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的關係以及洩密案偵辦情形,始終廣受社會各界矚目,但法務部是司法行政機關,對檢察官偵辦中的個案應否羈押人犯或交保、搜索或扣押、起訴或不起訴等,一向嚴守分際,絕不作任何指示。
他指出,法務部向來重視新聞自由與媒體採訪權,也認為新聞自由應該獲得全民尊重及法律保障,為促使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中更審慎行使強制處分權,法務部要求檢察官於偵查所有案件,並有必要實施各項強制處分權時,除應符合法定程序,注意合法性外,也應該特別注意個案執行的妥當性、必要性及合目的性。
陳定南說,檢、警、調、憲機關一直都非常尊重新聞自由,但新聞自由不能作為犯罪的擋箭牌,媒體也不是搜索的禁地,在上次的偷拍光碟案中,檢察官也曾到出版社搜索,當時輿論普遍都很支持,因此,媒體應有一定的新聞道德與自律,新聞自由不能無限上綱,不能作為犯罪的藉口。
在今天的專訪中,陳定南也針對台灣記協所發表「無法認同陳定南言論」做出回應。他說,即使是台灣記協也不希望台灣的新聞自由被濫用,演變成為新聞獨裁,而少數的害群之馬會讓所有的正派記者、或好的媒體受到連累,因此,站在記協立場,應對少數害群之馬發揮檢討功能。
至於,針對有立委質疑國安局秘密帳戶沒有編列預算而動支是否違法,陳定南則認為並沒有刑事責任,因為中華民國的預算法、刑法及特別刑法針對這種行為,都沒有處罰規定,因此當有委員詢及究竟犯不犯法時,他只就現有法令規定,做出一個沒有處罰規定的說明,怎麼可以說他是「未審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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