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稿 — 律師談法律 長見識助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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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2日訊】編輯部同仁﹕

貴報每星期刊登的由董克文律師所撰寫之“董克文律師談法律”專欄﹐迄今已有23篇之多。對于一個有心要了解美國法律制度﹑法庭實況的第一代移民來說﹐藉由熟悉的語言文字方式﹐實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閱讀資料。同時對于董克文律師能在百忙之際﹐撥冗撰文﹐且據說並無稿酬的情形下﹐不輟地發表文章﹐實在難能可貴。在此謹對董大律師致最高的欽佩之意。

當前世界上在法律制度方面大致可分為二大法系﹔一為大陸法系﹐另一為海洋法系。後者則以英美為代表。此二法系在法律的制定﹑執行法庭的訴訟方式﹑法官的判決依據等﹐均有不同。倘若以一個在大陸研讀法律的人來說﹐到了英美國家﹐似乎是英雄無用武之地。在法律邏輯的參考上﹑在爭訟問題的法律追索上﹐須有相當的轉變才能適應。如董律師在“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二十二)”「謀殺犯親屬仍可繼承受害人遺產」一文﹐事實上就是講有繼承權的人﹐其繼承權是否喪失的問題。在大陸法系等國家有明確的規定﹐若是對被繼承人進行謀殺是喪失繼承權的﹐換句話說﹐他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至於刑事法律追訴另當別論。

在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二十三)一文中有關法定追訴期的問題﹐文中董克文律師很謙虛的表示“不知中國是否有相似‘法定追訴期’條文”。就以來自台灣的筆者所知﹐無論是民事爭訟﹐刑事訴追﹐均有“時效時間”﹑“追訴期間”的明文規定﹐且同樣的問題除了有法定的時效期間“中斷”或“不完成”外﹐均屬法定不變的﹐法官是沒有權利延長或縮短﹐是即所謂的“時效利益”﹐同時更進而規定﹐此種“時效利益”對被告而言﹐是不會喪失的﹐不容被剝奪的。另外﹐在國際貿易事件爭訟的國際貿易相關“條約”“規則”中﹐也有“追訴期間‘的規定﹐於茲謹提供董律師參考。

對我們第一代新移民來說﹐自己本身的法律權益﹐無論是公權還是私權﹐要如何去瞭解才不被侵害﹐甚至受侵害後如何去維護﹐課以對方責任﹐我想是頗為亟需的﹐例如董律師文中所述﹐當人民權益受政府侵害時﹐必需先要在90天內作Notice of Claim 的登記﹐否則就不能告政府﹐換言之﹐超過90天﹐受害者幾乎無法獲得彌補﹐真是啞巴吃黃蓮﹐有苦無法述。因此﹐筆者非常感謝董律師提供法律信息給我們﹐同時也呼籲相關報刊亦能刊登類似文章﹐實屬移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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