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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0日訊】自從1998年美國行政上訴局裁決紐約交通部的一個國家利益豁免的案件後﹐以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綠卡明顯變得困難。雖然同1998年底和1999年相比﹐移民局在最近已經逐漸放寬對國家利益豁免的審批尺度﹐特別是在德克薩斯移民中心﹐以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綠卡的批准率已有明顯提高﹐但是整體而言﹐以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綠卡仍然相當困難﹐許多案件仍然要求補充材料。
一個替代辦法是以僱佣為基礎的第一優先中的「傑出研究人員和教授」去申請綠卡。「傑出研究人員和教授」一般指的是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教學或研究的人﹐也包括私人企業中的研究人員﹐如果該企業研究部門僱佣3名或3名以上的全職研究人員。
「傑出研究人員和教授」類在移民法上並沒有一定的學位要求﹐但行業標準一般要求一定的學位才能承擔教學或研究任務﹐所以實際上你必須具有一定學位才可能合資格。它同國家利益豁免不同之處是它要求有一個工作和以僱主的名義進行申請。作為教授﹐你必須是Tenure或Tenure Track﹔作為研究人員﹐必須有一個可期望的永久性的工作﹐意思是你的工作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不能有一個僱佣合同規定僱佣你三年﹑十年或二十年﹐那樣不是永久性工作﹐因為它有時間限制。如果老闆僱佣你沒有時間限制﹐老闆可以期望你長期做這份工作﹐但他明天可以解僱你﹐你也可以離職﹐這在移民法上是「永久性工作」﹐聽起來荒唐﹐但實際情況就是如此。因此﹐大多數研究人員都不會卡在這個問題上。另外﹐申請人必須在他所在的那個領域有三年的教學或研究經驗﹐在攻讀博士或碩士期間的工作經驗可以計算在內﹐但在教學職位必須有完全責任和被承認是「傑出」的﹐如果是研究位置﹐博士後一般不被包括在三年經驗 之內。但如果博士後的研究是傑出的﹐申請人可以做非常好的辯護。另外﹐一般大學對博士或研究人員的工作名目規定並非十分嚴格﹐你可以是博士後﹐也可以是研究人員(Researcher)或研究助理(Research Associate)。
「傑出研究人員和教授」移民申請的關鍵是「傑出」二字。它的籠統的標準是「在一個特定的學術領域國際性地被承認是傑出的」﹐移民局有一個參考性的六條標準﹐只要符合其中的兩條﹐即合資格作為傑出研究人員(但不意味一定會被批准﹐因為批准與否取決於每個案子的證據強弱以及移民官的判斷)。(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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