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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8日訊】財政部研議吸引台商資金回流機制,擬定最新的決策。在租稅措施部分,將暫緩採取以權益法對台商海外所得課稅的提案,並將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允許台商在大陸的股利所得稅,與在第三地繳納的營所稅,都可以扣抵台商在台灣應納的所得稅款,消除對台商海外獲利重複課稅。
據中時電子報三月十八日報道,至於金融措施部分,目前台灣國內銀行的外匯指定銀行(DBU)可以和大陸通匯項目,僅限於人道、貿易兩個項目,財政部將在研究後,開放DBU與對岸通匯項目可擴充人道、貿易項目以外的匯款,投資亦納入其中。
立法院科技委員會於上周向財政部提出質詢時,要求財政部在一周內,須提出有關開放八吋晶圓到大陸投資,相關的資金回流以及課稅方案,財政部對此做出前述決策。
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按現行稅法的規定,企業有轉投資行為,是等到被投資公司決議分配股利時,投資公司才須列報這筆投資收益課稅;過去,不少台商利用這項規定,採取間接方式投資大陸,且台商海外子公司均決議不分配股利,台商在台灣的母公司均不必列報海外投資所得課稅,將獲利囤積於海外。
財政部為解決這個問題,原本在去年向行政院提出所得稅法的修正草案中,有意修改所得稅法第六十三條,引用會計上權益法的計算方式,規定台商對海外子公司持有股權超過五成以上者,不論海外子公司是否分配股利,投資獲利資金是否匯回台灣,台商台灣的母公司均須依照財務會計上的權益法,即帳上須依投資股權比重,承認海外投資所得課稅。
但是為吸引台商資金回流,財政部決定不向行政院提出所得稅法第六十三條的修正草案,也就是說,對於台商海外投資獲利,維持現行的做法,只要台商海外子公司未決議分配股利,即使這筆獲利資金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DBU)帳戶先匯回台灣,也不課稅,以吸引台商資金回流。
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在消除重複課稅部分,財政部與陸委會去年曾送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修正案,允許台商在大陸所繳的股利所得稅,與在第三地所繳的營所稅,都可以拿回來扣抵台商在台灣母公司應納的營所稅,但由於立法院上屆會期並未通過這項法案,財政部與陸委會決定在本會期,再送出這項修正案,解決重複課稅的問題,鼓勵資金回流。
在金融措施部分,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目前台灣地區銀行的DBU已開放可以和大陸地區銀行辦理直接通匯業務,但台灣的銀行DBU與大陸通匯的項目,僅限於人道、貿易項目,財政部計畫於四月份,開放本國銀行DBU與大陸通匯項目,可擴大到人道、貿易以外的投資等項目。
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財政部這項措施,是要給台商在資金調度上有多重選擇,但實際上,財政部無法去干涉企業海外投資的獲利,是否分配股利或匯回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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