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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記者璞華編譯/11月26日﹐英國下議院舉行了一場關于廣受批評的香港23條立法的辯論。
下議院各黨派香港委員會聯合主席霍華德 弗萊特議員發起了這場議會辯論。他告訴了議員們﹕“辯論的中心是﹐該提案是象香港政府辯解的那樣基本上只是將古法翻新﹐還是在一定掩飾下開始採納大陸的國家安全觀的問題﹖”
他解釋道﹕“有一個原則性的爭議是[23條 ] 違反了聯合聲明的規定﹐因為它要求在香港應用与聯合聲明第3(5)條所保障的自由不能相容的法律概念 …”
“有爭議說香港關于禁止顛覆大陸中央人民政府的法律和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有關表達自由的部分相抵觸。”
他揭露了來自中國政府的壓力﹕“當6月份中國副總理錢其琛據報導聲稱香港政府應該著手進行23條立法時﹐這個事件開始浮上臺面… 然而他聲稱香港法輪功學員與香港之外–也就是大陸–的法輪功學員保持聯係將是非法行為。”
他強調﹕“一個主要的關心點是此立法提案有可能被政府用來取締北京政府不喜歡的任何一個組織﹐而基本法23條甚至都沒有具體地要求制訂與此有關的規章。”
“很少國家有明确的反對分裂的法律﹐很多國家都沒有反對顛覆的法律。中國大陸的國家安全概念与我們民主國家普遍習慣的概念大不相同。而在聯合聲明中達成的協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概念不會被用于香港。”
他還揭示了一個事實﹕“大陸政府慣常使用顛覆罪名來迫害和壓制合法的反對力量。”
他表達了對此提案可能會使中國政權能夠在香港強行禁止某組織的關注﹕“他們[香港當局] 可能會提出一個新机制﹐封殺与中央當局根據其國家法律﹐以危及國家安全為由而禁止的某大陸組織有關聯的香港機構。這裡的‘有關聯’僅僅意味著有聯係。關鍵的問題在于﹐如果這樣一個組織在大陸被禁, 香港會得到通報。那麼不可避免地﹐基于這些組織之間過去或現在‘有關聯’的證据﹐香港政府事實上必須也取締這些組織。”
他特別提到﹐香港政府“必須顯示他們不會被迫取締在中國大陸被禁的組織。”
香港委員會的另一位主席﹑國會各黨派中國組主席本‧查普曼說﹕“由于香港本身的重要性和我們在那里的大量投資以及商業﹑文化和教育利益﹐議院基于聯合聲明有責任繼續關注與香港的關係 。并且﹐我們還得要關心在香港居住的340万英國護照持有者, 特別是在那裡的英國公民。”
“象香港一切其他事情那樣﹐特區政府對23條的考量必須基于”一國兩制” 的概念﹐以及維護內外各方對香港的信心為出發點。我感到就這些方面或者是民主理念的角度來看﹐錢其琛的評論看起來並沒有助益。”
他還評論道﹕“在我看來﹐目前的部門制度不能勝任長期的要求”﹐并且“有關普選權的進展還有欠缺。”
與此同時﹐英國商會也對23條立法發表相關評論指出﹕
任何新的立法應該完全符合保證香港居民一些基本權利和自由的27條的要求。這一點也應當適用于39條﹐該條文規定國際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ICCPR) 及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IESCR) 應繼續有效。
關于治外法權問題﹐我們相信期望所有永久居民無論其國籍都對香港(間接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 效忠超出了23條的要求。
很難找到一個不會威脅到如表達自由之類的基本權利的關於煽動罪的有效定義。舉例說﹐社會上普遍關心哪些出版物可能會被認定為‘煽動性’的。我們敦促政府將煽動罪的定義限制得盡量狹窄﹐以緩解對該條款可能會被更一般性地用來對付那些反對政府但無意推翻它的人士的擔心。
出于香港和海外對那些在大陸以‘泄漏國家機密’而獲罪人士的關心, 我們敦促特區政府將‘國家機密’的定義限制得盡量狹窄﹐以消除將經濟信息或其它与國家安全並沒有什麼關係的數据認定為‘國家機密’的任何可能性。這裡的問題在于﹐‘國家機密’一詞是從中國法律和官方用語中借用過來的。如果要維護”一國兩制” 的概念﹐有必要使香港法律對‘國家機密’的定義不象大陸法律定義的那樣廣泛。
我們對有提議創造一個” 未被批准地獲得受保護的信息﹐并未經批准將其泄露造成損害性後果”的新罪感到困擾﹐因為這与提高透明度的理念背道而馳﹐並容易被不受限制地濫用。
我們對如何定義”威脅國家安全的政治活動”持保留意見。這是一個困難的判斷﹐因為太多的時候﹐並不真正具有威脅性的政治行為僅僅因為其帶來的不便就招來政府懲罰性的行動。
提議中的調查權限似乎超出香港現有的所有警察權限。我們怀疑對于調查工作來說擁有這樣大的權限的必要性。(//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