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院通過金融7法 拉高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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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為打擊金融犯罪,行政院會通過修正「銀行法」等七項金融法規,並大幅調高罰則。金融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得併科罰金最高五億元,創台灣最高罰金;最低刑期也提高為七年,加重其刑與數罪併罰時,最高將可處以 40 年。

據中央社三十一日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修正通過「銀行法」等七法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提高對於金融犯罪案件的刑罰及易服勞役期間規定,以重懲重罰方式,嚇阻不法,健全及穩定金融市場。行政院長游錫堃指示財政部與立法院多作溝通,使這些金融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法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財政部擬具的「銀行法」等七法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包括:對於金融犯罪所得達一億元以上者,加重刑期至七年以上,以及罰金額度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增訂自首或自白者免除或減輕其刑的規定,以提高偵查的效率,終結集團犯罪行為;增訂所科罰金達新台幣五千萬元及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提高易服勞役期限二年以下及三年以下的規定。

為配合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決議修法提高金融犯罪刑罰,財政部擬具「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項法案在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關於這次修正七法案以健全金融犯罪查緝法制,行政院說明,主要考量近年來金融犯罪案件頻傳,犯罪金額動輒新台幣數十億元、甚至數百億元,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健全及穩定,然而依現行刑罰規定判決結果,犯罪者的犯罪所得往往大於受懲代價。另依刑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無力完納罰金者,易服勞役期限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個月,使得刑罰的客觀性與合理性屢遭社會質疑。

游錫堃在行政院院會通過修正「銀行法」等七法案後表示,社會各界對於許多惡性重大、違法淘空的金融犯罪案件,都期待能嚴密偵辦、迅速偵辦。除請財政、法務兩部成立的金融犯罪查緝專案小組全力查緝偵辦外,行政院與司法院對於這類案件的查緝及審判諮商,也應利用協調單一窗口緊密合作。他同時也指示財政部積極建置完成「資金進出系統與賦稅資訊系統」,以有效掌握跨境資金移動,防止企業惡意債留台灣。

游錫堃並裁示,行政院金融改革專案小組對預防金融犯罪的其他建議,例如「經法院判處罰金刑及損害賠償之金額,於金額尚未支付前,使犯罪人其收入及支出皆須受相關機關管理,無法享受其犯罪所得」與「重大金融弊案爆發前在一定條件下之財產移轉行為無效或得撤銷」等,請財政部與法務部等相關部會探討,在三個月內做妥善的規範,以打擊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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