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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訊】王力雄供稿/2002年12月2日,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制造系列爆炸、煽動分裂國家”罪一審判決甘孜州雅江縣農民洛讓鄧珠死刑,判處雅江縣崇新寺僧人阿安扎西死刑,緩期2年執行。
圖一張思之律師
圖二与張思之律師研究案情(右起:張思之、蕭瀚、王力雄、張祖樺)。
有關方面證實,阿安扎西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洛讓鄧珠不服判決,但未提出上訴。法律專家指出,同案者一人提出上訴,整個案件及其他未上訴的同案人同時進入二審。
出于消除各方對案情的疑問,避免暗箱審判,防止導致民族矛盾的目的,大陸24位各界人士在《關于阿安扎西、洛讓鄧珠死刑案上訴審理的建議書》中提出三點建議:
1、由民間人士為阿安扎西和洛讓鄧珠聘請四川省以外的律師為二人進行辯護;
2、允許國內外媒體采訪案件上訴審理過程及參与審理的有關部門和人員;
3、邀請海外藏人的代表觀察上訴審理過程。
建議書公開發表的同時,以挂號信寄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至今尚未收到三個單位的任何回音。截止到2002年12月21日上午,國內外149位(含24位建議人)漢藏同胞對建議書以簽名方式表達了支持。
在上述三點建議中,建議人方面可做的只有第一點。日前,通過建議人的接洽,北京市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的張思之律師和北京市万博律師事務所的李會更律師已經承接了阿安扎西案的上訴辯護,同時得到了阿安扎西親屬的正式委托,并且獲得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電話認可。近日,兩位律師即將前往成都和甘孜藏族自治州首府康定開展辦案工作。首批辦案經費由建議人自發捐助。
現年75歲的張思之律師曾擔任過刑事審判庭法官;組建了北京市法律顧問處;擔任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創辦了全國律師協會會刊——《中國律師》并擔任主編;同時是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律師專業的教材主編及主講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的兼職教授;有多种著述。
張思之律師是李作鵬“反革命案”、王軍濤“顛覆、煽動案”、鮑彤“泄密、煽動案”、魏京生“陰謀顛覆政府案”、高瑜“泄密案”等案的辯護律師,被海外媒體稱為“中國第一大律師”、“中國律師界的頭號人物”。
与張思之律師共同為阿安扎西辯護的李會更律師,當年也是与張先生合作為魏京生辯護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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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張思之1996年所寫的《魏京生案辯護紀實斷篇》
魏京生案辯護紀實斷篇
張思之
道路傳聞,魏京生又將因案交付審判。未得确息,無法判斷其中是否雜有政治?
憶他被假釋出獄不久,老友法學所的s兄來電,說魏以其案冤想委托我代理申訴。我回答說:請轉告魏,他還在「假釋」期間,得明白并不是「真」釋。假釋的基本條件是有悔改表現,申訴喊冤證明沒有認罪,也談不上悔改,這樣,弄不好就會來個「二進宮」。申訴是一种權利,刑滿之後再來行使不遲。
對魏,我不認識。除一九七九年西單民主牆那段事跡外,對他的情況知之甚少。但不知何故總預感到他听不進那番勸告。
然而看來事有不幸,被我料中了;盡管那由頭絕非為了「申訴」。
外電頻傳,以法國前司法部長為馬首的一些境外法界人士,近日不斷聲明:將遠渡重洋,來華為魏案辯護,并有組織「律師團」之議。
人們沒有理由也不應該去審查這位部長的動机。但在我看來,他們實在沒有必要如此虛張聲勢;因為他不會不明白,當今之世,哪些問題,确無國界,哪些事務,國界既清晰又嚴格。他雖曾充任法國部長但根本沒有資格故不能出席中國法庭為被告人辯護,難道還用細說麼?這是他們的事,可不去議論;但心頭又不免隱隱覺得:他們的「虛張」卻實實在在地損傷了我們的職業自尊:您將中國八万律師置於何地?
P教授來電,魏的親屬托他找我「出山」作辯護律師。語气懇切誠摯,至盼不會推辭。几乎是同時,他介紹魏的家人另偕一位女友來舍面談辯護諸事。情勢逼人,似已無商量与討論的餘地。此事始料不及,毫無思想准備。我在接受時附加了兩點說明:第一,要盡快弄清案子是否已經正式起訴,如未起訴,按規定律師還不能介入;第二,依据規定和工作需要,推荐一位年輕朋友——李會更律師同我合作,應請盡早徵得他的同意。
委托人於次日從法院獲悉确已起訴,他們馬不停蹄立即去律師事務所辦妥正式委托手續。時為十二月七日。
我因事早已排定於七日夜飛赴東北,會更恰好有案同行。委托人耽心誤事,表示出疑慮,想勸我不走,又難以啟齒。我冷靜地向他們分析了情況:法官會在收到律師事務所函告正式受托的公文後,通知我們閱卷和會見被告的具體日期,通常還應留出律師進行調查的時間,爾後才會開庭審理,按常規八天之內不會有什麼「動靜」。我作了「不會誤事」的許諾。再也沒料到,我在這里竟然又冒了一通傻气!
天不難測,訟事難測。這是無情的現實。
十二月九日下午在大連得到北京信息,說魏案將於三天之內開庭,法院急著找律師進行工作。疑信參半,為穩妥計,也只好宁可信其為有了。
我与會更通話後,連夜從大連沿高速路直奔沈陽机場。万一机票售缺,沿鐵路南下也能保證於十日馳返。上蒼不負人的苦心,在机場購得頭等艙票。一路盤算著這椿到現在還「一無所知」的案子,茫無頭緒。
下机即与事務所聯系;得到的信息竟是:法院已通知十三日上午開庭,,司法局指示,在与他們見面之前,不要去法院閱卷,也不要見被告。急急赶回,卻只能听由官員安排,忍讓如此寶貴的時光水逝。咦!
次日上午九時,在司法局聆听了辦理魏案的原則性要求,概括起來無非是「不作無罪辯」;「對外不泄密」。一位局首長還著重就「時間」問題作了解釋性的說明:「十三日上午開庭,這個時間已不能改。時間緊,是家屬突然要求換律師鬧的。一開始,他們已經請了Q律師,卷都看了,也見了魏。現在一定要換律師,對你們二位來說是有點措手不及,但法院沒有責任,人家是按規矩辦的,我們也沒有理由請求延期審理。」
我明知一切安排都是定局,但還是表明了態度:「既然如此,律師實在難以履行職務,我可以去說服家屬,一是請Q律師繼續辦,如不行,乾脆不要律師也無不可。」
「現在到這份上了,你們不出場,退了,怕不合适,家屬肯定也不干。這個大局得顧。」最後他帶有安慰意味地講了個情況:「同魏談情況,估計要不了多少時間。Q律師告訴我們,起訴書上說的,他都認了;看來『事實』上不會有什麼出入。」
對案中事實,我從不听人一說就下斷語。此時我想的是:所謂「大局」,何所指?按我的粗略猜測,可能是指如無律師登場會影響人們對中國法制的看法吧!其實這有什麼關系。我是獨立的主權國家,我想怎麼干,屬內政,你管得著麼?……
我心里同樣清楚的是:地方的官員們也是在奉命辦事,他們沒有主動權,恐怕發言權都不多,既如此,爭有何用?駁有何益?要緊的是爭取時間,盡力而為了。於是与會更一同急奔位于西郊的中級法院,約見法官簽收了魏案<起訴書>。此刻已是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
午餐後未及休息,就由司法局指派的一位女士以「書記員」的身分陪同,兵發監所會見魏京生。我急切地想了解他對于「指控」的那些說法的評价。十四時二十分,魏被看守帶進一間封閉嚴密的小接見室。坐定之後,他顯得十分輕松地微笑著,說:「這兩天一直在等著你們來。」我与會更請他分別在「委托書」上簽了字,即轉入正題。他按照我們的提示,開門見山地沿著〈起訴書〉的順序對指控作了全面的、徹底的否定。他始終心情平靜,思路敏捷,能抓住問題的實質与要點。全部敘述給人以無可置疑的印象:起訴書中的指控全然不是事實。所謂「全認了」的說法不知源於何處!
沒有看卷,無從交流,止於「听」了。不過從他引述的材料特別是一些致領導人的書信中,覺得必須提醒他:庭上發言,遣詞造句務必十分准确極其嚴密,不可有一絲失誤或疏忽,意在告誡他「莫授人以柄」。以其聰慧,應能理解。其間也曾几次冒出一個念頭:〈起訴書〉援引《刑法》第一○三條,無疑是要求對他判處極刑,他也許還不了解這個條文的內容,是不是應該告訴他呢?但我終未說出。我擔心給他造成壓力,影響他在法庭上的自我辯護活動。
不出四十個小時,我就明白了:那點擔心實在多餘,我對我的當事人還缺乏了解!
交談不足兩小時。我們都沒有一句多餘的話。待把情況大體說完,他告訴我們:曾寫有一份辯護提綱,交給Q律師了,是請他提意見的。希望能要回來,一供你們參考,二來還想作點修改。我們請陪來的女士以司法局的名義追回退魏。她挺認真,馬上就用會更的手机轉達給局領導了。
我們都心知時間極為珍貴,初次會見於十六時十五分就匆匆結束了。臨別,他依然帶著微笑緊緊地握著我的手,說:「早听這里的一位老管教說了,認識你。……」他的微笑給我平添了几分酸楚,一時無言以對。待管教人員前來押解他回牢時,他對我們說:「我愛抽煙,下次來,請帶兩包。」我從話音与語气中听得出,我們之間,被告与辯護律師之間,已經取得了某种信任,沒有一絲隔膜。
短促的初見,卻給了我三點不會抹去的感受:魏是個「智慧型」的被告人;他所追求的,僅止於人民大眾應當享有的民主權利;為此而承受的個人榮辱已置諸度外,并不在意;這自然給了我一個頗好的印象。
离開監獄,我与會更乘著夜色馳赴中級法院,決意連夜閱卷。魏案合義庭為了保密,沿襲過去辦理這類政治案件的老辦法,在「招待所」租房辦公。我們在招待所的一個專用房間里會見了合議庭成員。他們自然樂意我們連夜看卷。然而始料不及的是:魏自假釋到再度關押,在外不過半年,全卷竟有十二宗共一九○○餘頁,許多材料還是密密麻麻的蠅頭小字!而我們卻僅有不到二十四小時的看卷時間!明(十二)日晚飯前還得再同司法局的官員見面,商討「辯護方略」。即使「一目十行」、「過目不忘」的奇才,怕也難能完成如此艱難的看卷任務。只能跳躍式地審閱主要問題方面的重要證据了,舍此實無高招!
室內雖有暖气,無奈窗隙太大,北風鑽入,不胜其寒。我和衣斜倚床上,擁被翻卷。檢視那千頁卷宗,思考著雖有指控卻分明不能成立的罪名,心潮起伏。作為律師,我不能不去考慮;怎樣才能擔當起本案中的辯護角色,怎樣去維護被告人的理應竭力維護的權利!
次(十二)日閱卷至十七時。限於時間,已沒有可能摘抄那些至關重要的材料,於是請求复印,終以支付高价獲准。交件時,會更建議核對一下,避免失誤。我一心只想著時光的寶貴,未慮及其他,加之過于相信法院同志親自复印,不會有錯,未予核對。當夜閱讀時發現,我們真正需要研究的那些頗為重要的書證,竟然都漏未复印。至於總的复印頁數相符,是用重复复印其他材料的辦法補足的緣故。時已深夜,無從彌補:在律師生涯中又長了一智。
不能看完全卷就要出庭為被告人辯護,姑且不論「風險」,試問:你稱職嗎?
十二日十八時,我們擱下遠未翻完的案卷,按照約定赶到會更的律師所,与几位官員討論次日的法庭活動。人們首先要我提出方案或者拿出意見。我以「卷沒看完,形不成完整的概念,甚至來不及思考」的實情為對,表示既無方案也拿不出具體意見。於是變成了漫談。
司法局的首長以指控者的口吻說了一些含有指示性的意見,集中到一點,是:起訴書無可怀疑,尤其是它的核心部分,即第二項事實中涉及的「項目簡介」,排除不了,不好動。我邊听邊想,如果一定照這些意見行事,律師又將怎樣履行辯護職責?.
李會更律師以提出問題的方式与人們探討著、周旋著,其中有一問事關重要:魏的那些在特定條件下(指被監管)的個人的想法,能不能构成反革命的目的?不料未得回答。
我下了決心不發一言,始終沒再吭聲。
律師協會的會長在這關鍵性的時候講了一條十分中肯、頗為重要的意見:「不能把律師變為第二公訴人!」我尤其贊同他表述的一個重要思想:「要對歷史負責」。這些,平素也許無足輕重,但此時,我感到了它的分量,這是對律師工作的支持,使人從中感到了莫大的欣慰。為了表示對於這种支持的感激,我在夜餐席上面對所有的參与者,反覆地講了這樣一句話:「在法庭上,我將首先記住我是律師!」
討論的特點是沒有中心,各講各的,因而最終也沒理出條理。
夜深人散。我与會更依然肩負重擔在夜路上奔馳,同時思考著九個小時後就要開幕的魏案的審判活動,問題的焦點此刻已經凝聚,該怎樣對待与處置那「不作無罪辯護」的「緊箍咒」?
終於遇上了此前未曾經歷過的困難。這將是一次難求的磨練!
當夜零時左右,十三號即將開始之時,我与會更在一間事先托友預訂的客房里才得到了商討魏案的机會。我們從十一號上午九時在司法局碰面到此刻,算來三十七個小時,先後穿梭於司法局——法院——監獄三點之間,有重點地草草翻檢了那十二冊卷宗,听取了官員的指示,參与了一場沒有結論的討論,我与他之間沒有時間進行交流,那怕是几分鐘!現在,還剩有几個小時,屬於律師用作研究案件了。
首先商定了法庭「調查階段」行使各項權利的細節,爾後重點研究了案中證据,确定了辯護綱要。最後擬定了辯護詞并且逐段地進行了討論。遺憾的是,由于魏的那篇<謊言無助解決西藏問題>未獲复印而未能核實,故在辯詞中未作重點提出。這不能不說是我的一個重大失誤,只是在上訴審階段才得到補救。
在東方欲曉之時,做完了極其粗糙的「准備」工作,我睡了。會更按約定的方式与司法局的一位處長通報了「准備工作」概況,重點說明了我們將如何參与審理活動。案結不久獲悉,律師的以上三十几個小時的全部活動,有關官員及時地、詳盡地向檢方和法官作了通報,從而把我們放到了在訴訟中相當不利的地方。官員們的做法源於上命,顯出苦心,挺有特色。然而作為律師,我還是殷切地期望著有朝一日能從根本上改它一改。
我只愿能夠做到「各行其事;各負其責」,別無它求。
十二月十三日早七時,接到友人電話,除提醒要准時到庭外,特意告知:下雪了,當心路滑。
這雪來得好怪!雪花不大不小,不緩不急,紛紛揚揚,漫天拂地;這是京城今冬唯一的一場雪,然而卻沒有透出祥瑞之气。
去法庭路上,於沉默中不禁想起了詩人艾青的名篇——<雪落在中國的土地上>。惜無詩才,不然面對此景此情,應有感人詩作。
車近法院,有軍警盤查。示之以「出庭通知」,便立即放行。馬路兩側,見軍警林立,頗有如臨大敵的气勢。進入法院、又接受了嚴格的審查,問清身分方得進入「法庭區」。一個魏京生,牽動著這麼多「警力」,這是我無論如何也想不明白的。
審判庭不大,二十四個旁听席位;除去法警和工作人員,「旁听者」不過二十人,包括魏的弟弟和妹妹。有關部門派有專人,他們於關注之外負有「監督」重任是不言而喻的。重要的官員們則通過閉路電視觀察審判活動,他們沒有親臨法庭。
九點開庭。合議庭成員給人以干練、嚴肅的印象。法庭秩序用「井然」已不能傳神,人們能憑自己的「靈感」去體察旁听者中偶爾傳出的浮動与眾人的不同心態。事後知道,宣布的旁听紀律實在是惊人的嚴格,不僅不得与人交談,甚至不要左顧右盼。我無能察知魏京生此時的情緒是否受到了法庭庄嚴、肅穆气氛的感染。
他依然常露笑意,於答問和敘事中時有表示真情的詞匯,并不過激,即使是回答一些極其敏感的訊問,用語也并不尖刻。我對這一層十分滿意,證明著他听信了我們的勸導。唯一使我吃惊的是:他完全了解起訴書援引《刑法》第一○三條意在請求對他判處死刑。他捏著起訴書直面公訴人,問道:「就憑這些,竟然要判我死刑……?」自然得不到回答。他又面露微笑,還是那樣地若無其事。
法庭調查中檢方与法官對他提出的問題有的是相當尖銳的。舉如,法官問道:「你說的『結社』与組織党派是一個涵義嗎?」又如「你在<項目簡介>中說,『可以形成一股非政府的文化激流』,這里的『非政府的』是什麼意思?」再如,法官問他:「你說『工人和農民的抵抗活動頻繁,需要民運方面去參与、領導和幫助』這里的『參与、領導和幫助』你都打算怎麼弄?能不能具體地講講?」緊跟著,公訴人又補了一「問」:「你講的『抵抗活動』是指什麼?」這些問話,目的明确;魏的回答,既不違真實又透出机敏。請看他對公訴人的問題作出的回答:「工農的反抗活動,指的是對侵害工農權益的貪官污吏、不法官員的反抗,民運介入,可以免得他們走極端。」如此合情合理地解說,一下子把那樣尖銳的問題化為煙云,消散了。這里應當著重提出的是,他适時地運用著法律与法庭賦予的訴訟權利,藉著回答控方的提問,用簡練的語言陳述了他的「民運觀」。他說:我講的「民運」,就是指民主運動;而民主運動是「人民自己的運動」。他鄭重申明:「我所作的一切都是搞民主運動」。為了支持立論的正确,他還沿著歷史的軌跡闡述了「民運」的概念,公開承認中國共產党是搞「民運」的鼻祖。他很善於從歷史的角度去說明現實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這在「西藏問題」上尤為突出。
法庭調查不無遺憾,被告人申請傳喚證人的正當請求沒有被采納,就中包括美國助理國務卿沙特克。但不知基於哪种考慮,他沒有堅持。
辯論中,公訴人提出的基本論點是:起訴書對被告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据确鑿,适用法律准确」。其主要論据則是:魏「制定了<需要幫助的項目簡介>,目的在於『掀起足以動搖現政權的風波』」。為了加強指控的說服力,還從以下四個方面論述了「情節的嚴重」。這四個方面是:(一)一九七九年判刑後,一貫堅持反動立場,主觀惡性很深;(二)打著「爭取人權的旗號」,手段隱藏,欺騙性強;(三)在境外發表反動文章,影響坏,是有計划的活動;(四)屬於累犯。暫且不對控方的論點、論据作出評价,上述四點不僅邏輯性差,而且在法律上也站不住,明眼人一望可知,它哪里有說服力呢?
魏京生在自我辯護中細致地陳述了他在假釋期間的心態及其對于政治現實的种种思考,具體地申述了想著竭力促進民主運動,推動社會發展,提高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的愿望。他認為控方的基本錯誤在於對一系列的事實、事件作了歪曲性的解釋,對此,他分為十點作了辯駁,如下:
(一)<需要幫助的項目簡介>根本不是什么「行動計划」,控方作了曲解,混淆了不同的概念。
(二)將經濟活動、文藝活動指控為顛覆政府,對不帶任何政治色彩的畫展這項純藝術性的活動,無限上綱,指控為「顛覆政府」,是對事實的歪曲,是極左流毒的反映。
(三)把組織、幫助工人的活動說成「陰謀顛覆」,實在是莫大的諷刺。
(四)搜集「受難者」的名單,沒有政治標准,是從人道主義出發的一种慈善活動,談不上「顛覆政府」。
(五)籌辦銀行,為的是把為「受難者」募來的資金納入「會計制度」,納入銀行管理,与政治無關。
(六)應當准确地把握我對民主運動的理解,我沒有采用非法程序顛覆政府的動机。應著重指出:思想不能成為「指控」的對象。
(七)說我与王丹等人「秘密串聯」,「共同呼吁美國應繼續向中國施加壓力」,不合乎事實。希望美國取消中國的最惠國待遇,絕不是我的觀點,這一點,我要求向沙特克取證。
(八)指控我鼓吹西藏是個「擁有主權的國家」,「妄圖分裂祖國」,純屬斷章取義。一九九二年寫信給鄧小平同志探討西藏問題,目的恰恰是在於避免分裂。
(九)在境外發表文章,一再得到官員的准許,官方對我曾有明确保證:不加干預。因而沒有理由指控為「犯罪」。
(十)歸納起來,公訴人的主要錯誤在於把「民主」与「顛覆」互相混淆,我致力於民主運動,這絕不是顛覆政府。
這篇辯詞流露著倉促的痕跡,但從整體上研究它的內容,畢竟達到了辯護的目標,反映出事物和事務的本來面目。
我代表會更作聯合發言。那篇辯詞實在沒有值得稱道的地方。客觀情勢不允許律師暢所欲言。唯一能夠引人注意的,僅在於舉證据用事實揭示了<起訴書>在關鍵問題上采取斷章取義的手法加人以罪,特別是那句「掀起足以動搖現政權的風波」,是這种手法的突出例證,且起著定罪的關鍵性作用。我們引出全文原句,一切就都清楚了。
那原文是:「中國的文藝界是一個有几百万人口的大的階層;加上它的崇拜者和業餘參与者,就是上億人的群體,即使它是一支單獨的力量,也可以掀起足以動搖現政權的風波,絕不應忽視它。」讀了這些文字,誰能說被告人有企圖「掀起風波」以遂其「動搖現政權」即「顛覆政府」的目的?不過我們當庭所能做到的,也止此而已。我為此而感到的愧疚終難隱去,因為那時我已确信:<起訴書>中的指控,統統不能成立。
辯論因魏的犯病而中斷了四十多分鐘,法庭審理延續到下午,緊跟著於十三時四十五分完成「宣判」。如此這般地「赶任務」,證實了我的預測:上有明示,魏案必須在年底以前結束,連同二審程序。
判詞當然是事先擬好了的。听完,魏的神情沒起任何變化,倒是他的胞弟胞妹顯出了激動。魏被押出法庭經過她倆身旁時,從背影看出他微微點頭,才讓人感受到那無法言傳的骨肉情意……。魏的妹妹落淚了,他本人依然沒有。
退庭出來,為了避開記者的視線,不蒙那「泄密」之嫌,我与會更重又躲進了遠在石景山區的那家沒有名气的賓館小屋。連續工作了將近五十個小時,晨起至此整整七個小時還未進飲食,在法庭上做得到精神抖擻、全神貫注,但畢竟垂垂老矣,此際覺出了渾身酸疼。然而并無困意。面對著這樣一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舉世矚目的要案,我做的一切竟是這樣的蒼白,怎麼可能做到「坦然」成眠?盡管方才与魏氏兄妹分手時他們一再表示「我們全家感謝你們!上訴,還請你們辯護。」我卻不能不掂量:上訴審決然不會開庭,我將怎樣來彌補一審中的缺憾与不足!我該用什麼方法來解析這又一道難題?……可是,——作為律師,既然說不出「莫!莫!莫!」似也不必多慮那「難!難!難!」
我想得不對麼?
從不同的渠道傳來同一信息:境外記者急於采訪魏案律師。這是意料中事,我按「既定方針」辦:一個不見;遠走高飛。
躲,并不都是為了涉「密」。一件公開審判的刑事案子,与「密」絕緣、無「密」可泄應無疑義。審判長、公訴人於三日之後公開接待境外記者并聯席發表了<答問錄>,便是明證。我的考慮另有一層:記者往往是根据自身的需要發表消息和其他文字,他們有的人弄不清我國的國情,有時不免「幫倒忙」。而在我,作為律師,則只能考慮訴訟的需要,或者說,對訟案的處置是否有益;其他的,只可道一聲「對不起」,無法旁顧了。
上面提到的那篇<答問錄>,因其涉及記者,內容又波及律師,實應留下一筆。
我在南方那座最早開放的省城,在報攤上偶然發現尚未賣完的十二月十六日《大公報》頭版頭條的「特稿」,套印著紅色標題,語句欠順,倒也醒目,是:「魏京生判刑法律依据」。內容是記者采訪魏案審判長、公訴人的「答問錄」。我對于該報的是否「大公」,因平日無緣閱讀,實在沒有印象。對于這篇「答問錄」,日後或許另有机會作出評价。這里要記的一筆是「答」者將律師「直到十日才赴法院閱卷宗并与魏見面」的責任推給「更換律師」和「魏的家人不知何故」,措詞含混,記「時」有誤,令人茫然不知其何所云。是否「更換」律師,我与李律師原先并不知情。委托人自始否認「更換」之說。我們的事務所与委托人分別於七日、八日才辦了正式「聘請律師」手續,函達法院。我九日在大連得到法院急於開庭的信息,雖未見正式通知,也還是放下其他事務,夜奔沈陽十日飛京,按司法局指示於十一日到法院閱卷,具體情況前已敘述。這樣,退一步說,即使被告人的家屬辦事失誤,對于如此重大而且卷宗多達一九OO餘頁的要案,又為什麼不可以留出足夠時間容律師把卷看完?難道尊敬的法官看卷只花了二十几個小時,而且是「連夜」?!据知境外有几位記者發問:「律師的准備時間是不是足夠?」如果當面交談,自信一定會反問一句:「您說呢?」可惜我無緣面見記者,也從來無此奢望。
然而另有信息不時傳來,其中無不飽含赤誠真摯的深情!一群年輕摯友的朗朗笑語讓我銘刻心頭;遠在圣荷塞(SANJOSE)、高雄各地的故人關注也不說了。一位童年好友的媽媽,在教師崗位上奮斗了終生,年高九十二歲,我們習慣地尊呼為「娘娘」的老人,案結之後親來電話,一句「人們將記住你的工作,會感謝你的。」引我淚如泉涌。一位年近九旬、受人愛戴尊敬的老法學家,拉著我的手低聲說道:「要善於自我保護。」愛護深情宛如大海,激起我心潮澎湃。得到這樣寶貴的信任与勉勵,不僅已將五十小時的心力交瘁化為煙塵,而且激發了極大的生命沖動,指引我時時、事事都該保守著神圣的職業良心,一以貫之!愿我在「求真」的大路上,在前輩的呵護下,態度堅定,步伐堅實。
「高山流水」,隱約可聞;請听我吟唱「大江東去,……」。
一審判決公開宣告的次日,打印好的判決書就送到了魏京生的手上。他表示「上訴」的同時,要求會見律師。隔日,合議庭的書記員傳達了他的要求。
這第二次的會見,他一開始就急切地點燃了香煙,爾後一支支地接了下去,直到互道「再見」。
談話從一審的情況開始。我們按職業習慣和工作需要,想听听他對律師工作的意見。他卻不涉及這個題目,笑著說:「全在意料之中,不這麼判怎麼收場呢?不過——」他換了一個題目,講的是:
「据我觀察,我發言時檢察官愣了。他拿著Q律師給他們的那份我寫的東西來對付我,他可沒料到我作了那麼多的改動。」他狡黠地眨著眼,輕輕地吐了三個字:「扑空了」。
他有點得意,說明他對如何判處全然不放在心上。
關于上訴,我們首先達成一點共識:即令是「走過場」,也要嚴肅對待,認真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每一項權利。為了彌補一點律師在本案中已無法調查取證的缺陷,我和會更建議由他本人撰寫<上訴狀>,針對判決書,舉出證据,把事實真相講清楚。爾後又從程序上給他提了兩條建議。一個是堅持申請傳喚證人,特別是那些与案情有直接關連的非常重要的人證,應請求与之質證;另一個是,盡管二審不再開庭,也不能抹掉「最後陳述」這項對被告人至關重要的訴訟權利,而在行使這項權利之前,還必須了解、听取公訴方在二審程序中的控訴意見。据後來看到的材料,這些意見,他都采納了。
分手前,我告訴他:為避記者,近期不在北京,但絕不誤上訴事宜。意在請他安心等待進入二審程序。
我依据法定的上訴期限,提前於十二月二十三日傍晚回到北京。真個是下車伊始,進家門未及更衣,二審法官居然找來,再三再四懇切要求:「今晚無論如何与我們庭長見見,時間太緊。」我問他是否開庭,卻道:「我說不好,看樣子可能還沒定。」我一下子全明白了:那一時的「懇切」僅僅是言詞上的,實際上正端著法官架子,對你律師得搞點「保密」,實行內外有別!其實誰不清楚,二審根本不會開庭,誰肯再給魏一次發表意見的机會?
深夜,還是在那個「招待所」,會見了二審合議庭的全體成員。寒喧之後,審判長說:案子的時限太緊,希望能配合!她坦率地交了底,說不再開庭。因此希望二十七日交出律師的書面辯護詞。她用著十分鄭重的口吻說,「我辦案子,對律師的意見是要認真考慮的。」她可能耽心我沒有听懂,還特意加上一句:「不論什麼案子都一樣!」我對這表態并不認真。在几經討論之後,我因為還必須進行一系列的工作才能產生「辯詞」,答允她於二十七日先交出一份草稿,二十七日以後再作修改後交去正式文本,就此達成一致的意見。
我於二十四日會同李會更律師一起閱卷,二十五日下午第三次會見魏京生,向他具體、細致地解釋了二審程序和他應當注意的事項。二十六日上午繼續閱卷,重點查閱了被一審定為犯罪的几篇文章,稍稍補救了在一審中的缺欠。下午躲進一家大廈的客房商定二審書面辯護的基本思路,再次在夜燈下寫成了辯詞初稿,并按要求於二十七日上午奔赴司法局「討論」。
律師處處長細心地審核了全文,說聲:「我改改」,提筆便刪。我怕那板斧過鋒而且路數不對,當即提了個原則性的要求,我們堅持在一審發表的意見是正确的,文中的這個意思得保留;辯詞中所引的證据,特別是魏文的原句与一些證言,涉及事實,請莫刪改。這就保留了辯詞中的核心內容:依据事實證明著指控的不能成立。還有一點局外人難能察知的,留下的這核心部分与一審的辯詞恰好互相補充,并构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意見:律師的辯詞合理有据,立論無懈可擊。
改定已是下午,二審台議庭催送的電話頻頻傳來。會更持辯詞驅車親交,當即得到次日上午九時宣判的通知。「原來如此!」听到這本應在預料之中的決定,我居然受到了瞬間的震惊。審判長的那句所謂「對律師的意見要認真考慮」的許諾,宛如游离於大气中的皂泡,五光十色,晃動兩下也就隨風飄去,消失了。倒是我那將於年前結案的料想,又不幸猜中。我很明白:案在二審,卷留庭上,但判決主文卻是二審法院所不能決定的。沒有高層權威人士點頭,誰能定魏案?誰敢定魏案?
事後得知,魏的「最後陳述」也恰於二十七日送交法庭;它也只能靜靜地呆在卷宗之中,等待著歷史的檢驗了。一個以維護「人權」為己任的人,連自己的法定權利都不能維護,不知這是諷刺還是悲劇,我有點茫然……。
二審的宣判只用了大約十分鐘。審判員鄭重其事地宣讀了已經擬好的判詞全文。維持原判,是意料中的「既定方針」。魏依然是那樣坦然,那麼輕松。与上次听判時不同的是:這回他似乎急切地想馬上尋覓到家人,希望多看一眼那万分親切的面孔!
我在听判決時情難自禁地在思考一個法律問題:判詞回避了檢察机關斷言魏是「累犯」的指控,也不提按照刑法的規定應如何處置前罪沒有執行完結的刑罰的問題,這是為什麼?公訴人「且系反革命累犯」,<起訴書与公訴詞>的指控盡管援引了《刑法》作為依据,也不再吭聲。至于「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也許是所剩無几日從寬不計了,我說不清。但執法中回避法律問題,終不是好辦法。法官們也許有難言之隱。撇開案件的結論,我對一審審判長的審案水平、審案作風都留有深刻的印象,怎麼可能出現如此重大的疏漏呢?檢察机關又為什麼不依法「抗訴」呢?
百思不解,「挂起來罷!」歸根到底這不是辯護律師應當深究的問題,不去刨根了。
听完審判退出法庭,頂著凜冽寒風回到李律師辦公室,同魏的弟弟妹妹討論了「申訴」問題。鑒于這是當事者當一項不容剝奪的訴訟權利,我們對此都持積極態度。至于如何運作,商定先听听魏本人的意見再說。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日,我們第四次會見魏京生。對於申訴,他似已成竹在胸,立即作了「全權委托」,要求我們統籌安排。回來之後經過討論,考慮到此後不易与魏見面,決定由律師代他的家人以親屬身分提出申訴,并草擬了相應的文書;至于魏本人,則請家人在接見時轉告他,去獨立地行使他的訴訟權利罷。關于這一層,我們三方都知道,一紙「申訴狀」不會產生什麼效果,具體做法并不重要。
這次見魏,除討論「申訴」之外,還對將來的長達十四年的獄中生涯作了探討。我自接案後已不怀疑,魏案中含有濃重的「政治因素」,他未必不是某种政治交易的籌碼。基於這一點,我曾問他:如果有朝一日讓你走「王軍濤道路」強行送出國外怎麼辦?他不正面回答,先講了一個故事。他說:「六極|之後,明明是政府當局讓出了一條路讓那位教授(他直呼其名,於此故隱)躲入美國大使館,而後談妥條件讓他出走美國。我不贊成他采取的態度和辦法。大不了丟掉腦袋,既搞民運就不用怕!這麼一走,他這面旗也就倒了。這不是個人的問題。」我欣賞他的故事中包含的觀點,但還是禁不住進一步地問他:「如果你的病情惡化,而又有可能到外面治療,是否考慮?」他答覆我說:「這种情況有點复雜,只有見机行事了。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絕不輕易出國。我清楚,一出去,再回來可就難了!」那時我們不可能知道最高領導層有人發話:有人認為魏的水平高,想讓魏出去,我們偏偏不放!我不敢預卜以後是否會發生變化,但看來短期之內他只有以囚徒之身來錘煉自己的信念了。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魏的弟弟、妹妹的「申訴」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他本人的申訴前景如何,也就不言而喻了。
多少事,歷史自有評說!
案結之後,不意又泛微波。
今春,魏的家屬送來一篇文章,題目非常醒目,是:《我与魏京生及中日韓美術展》署名黃銳,刊於香港「九十年代」一九九六年二月號。
「在北京籌辦中國日本韓國現代美術展」,是魏的罪狀之一。因展畫而獲罪,似乎開創了司法史上的先例。在我看來,除非畫展內容有違公共道德,危害社會利益,無論如何构不成犯罪。可是,公訴人斷言畫展的目的在於「形成同情并与民運相協調的文化界力量和組織」,由是与「顛覆政府」挂上了鉤。這种論斷顯然貧乏無力。由於那時我們不了解籌辦畫展的淵源与背景,因而在辯詞中只是一筆帶過而未及細論。
黃文提供了詳實的材料,摘引几段便可知事實真相。他寫道——
「九三年底,銀座的東京畫廊開辦了「星星十五年」的展覽。負責人田??先生和我,与許多中國藝術家是朋友,我們在一起談亞洲的藝術与藝術家,設想亞洲的現代藝術怎樣擺脫歐美,變成主流的藝術。其中實際可行的最佳方案,就是辦個中國、日本、韓國的現代藝術展。……設想与計划是我和田??先生定的,在東京畫廊的會客室完成。
九四年底,我帶著原始方案跑到北京,跟魏京生說了,他欣然接收了。我選擇魏京生,是因為他有志要做一點文化藝術的事業。我希望他投入,以逃避一些政治風險。
我覺得魏京生愿意辦此事業,相當程度是由於与我的接触,受我的想法的刺激,更主要的是他的性格,他對藝術的崇拜。
他說,直到展覽開幕,都不要用他(魏)的名字。……
事實上,魏京生在修改展覽宗旨的中文稿以後,再未參与任何展覽會的活動。
三月里的變化很快,……後來他失去了音訊(或說失去了自由)。某一天,突然接到他的電話,說是從外邊的一旅館里打來的,委托我盡力辦好展覽會……(据稱打電話時有公安監場,能否給予作證?)
我沒有做新的嘗試,因為我知道,一個比美術展更現實、更緊迫和強勁的政治漩渦已經逼近了。……」
文中還論述了魏京生自幼學畫,「文革」中止的經歷,以及他的藝術觀點和异乎尋常的見解。說明他參与籌辦畫展并非偶然,也絕沒有藝術以外的目的性。
作為罪狀的「畫展」,它的來龍去脈以及籌划者的動机目的,經黃文揭示,已是明白、清晰、确實、可信了。如此這般,何罪之有!
面對著這樣客觀、真實的證据,自責之情油然而生。由於我們沒有机會進行調查,所以未能當庭引用詳實的材料,与控方不實的指控進行針鋒相對的辯駁,去維護被告人的合法的權益。工作中的這個缺陷因其無法彌補而無法原諒!
總結教訓,值得一說的是:在刑事訴訟中,給律師以充分的時間和條件,使之對案情作必不可少的調查研究并形成法定的制度,實在太重要了。我寄希望於來日。
泛起的微波沖不動、變不了判詞設定的現實:魏案,已經結束了;雖然被告人的申訴此時尚無明文駁回,律師的辯護工作畢竟也告一段落了。而他本人,則正在二十年前的地震中心城市的一個勞改農場里服刑,踱入了同他的性格似乎大有差別的「也無風雨也無晴」的另一天地。這些,都不會隨人的意志而轉移。不過,我不能不想到,律師的職業活動,職業行為,難道也能不見他的個人意志?果如此,要律師何用呢?
記起了國學大師胡适之先生對於治史方法的獨到見解:「是者是之,非者非之,冤枉者為之辯誣,作偽者為之揭露。」這,不是也正可用之於律師工作麼?我不是學者,更不是史家,但要想做一個合格的中國律師,無疑也應當努力達到這個境界。因此,我想,對于已經結束的事情,有些終將有再說它們的時候:是為「斷篇」。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