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印鑑證明相關業務採雙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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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訊】 日據時代就實施的印鑑登記制度,內政部原決定從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廢止,但為免新制對民眾習慣衝擊過大,戶政事務所將有半年的緩衝期,到明年六月底以前,印鑑證明和簽名雙軌並行。法院公證、提存業務,或土地登記,都不必先申請印鑑證明,只要當事人帶身分證親筆簽名,或委託地政士辦理即可。

據中央社12月25日報導,這項新制度從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台北縣政府民政局說,為了讓民眾熟悉相關業務不需要印鑑證明,有半年的緩衝期,到明年六月底以前,印鑑證明和簽名雙軌並行。民政局也公佈各相關業務,在取消印鑑證明之前,雙軌並行的替代措施。

從日據時代實施至今的印鑑證明制度,長久以來都由戶政機關負責,內政部原本決定從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廢止,民眾可改委託地政士代理申辦,但地政士人數嚴重不足,為免新制對民眾習慣衝擊過大,內政部決定延後半年,至明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廢止印鑑證明制度。

民政局表示,台北縣戶政事務所仍會接受印鑑證明申請,不過,希望民眾逐漸熟悉新的便民制度。各機關(構)因應印鑑登記辦法廢止後之替代措施包括: 公證、提存業務,由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自辦理;或提出經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授權書辦理。

土地登記、征收補償費領取、土地重劃、區段徵收等相關業務,由當事人持身分證自辦;或委託具有簽證資格之地政士經其簽證代理申辦。

自然人申辦動產擔保交易變更、延長或註銷登記,以動產擔保交易契約用印替代,若原契約印章遺失,應登報聲明作廢,並書立切結書及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

不動產抵押設定及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業務,權利人為金融機構,義務人為自然人者,得以借保戶在授信約定書上親自簽章或在該金融機構留存印鑑;「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抵押權設定(或內容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文書,其義務人應親自簽名或蓋章。

存戶死亡繼承人辦理存款繼承業務,由全部繼承人親自辦理;或提出繼承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

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由全體繼承人會同開箱;或提出繼承人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委任他人代表到場開箱或更換承租人名義。

至於有關漁船汰舊換新之汰建資格轉讓,明年元月一日起,漁船汰建資格讓渡︵過戶︶,需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的漁船汰建資格讓渡書,或雙方當事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洽辦。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發生讓渡法律關係,仍須取得印鑑證明辦理。

二十噸以下漁船筏汰建資格讓渡向縣市政府農業局申請,二十噸以上漁船汰建資格讓渡由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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