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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香港政府在九月份就基本法23條立法發表《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咨詢文件》﹐由于咨詢文件的建議如叛國、煽動叛亂、分裂國家及顛覆等罪行對公民權利及工會組織自由构成極大的威脅。中國勞工通訊就基本法23條立法向港府提交了以下的立場書。
中國勞工通訊是在香港合法注冊的致力于推動中國大陸獨立工會運動的組織,我們的工作目的是在中國建立由工人自己組織起來的獨立工會。我們的工作方式是通過教育、宣傳以及直接協助等手段,使中國工人能夠在自己的權利遭受到侵害和剝奪時起來抗爭。無論甚么時候或者在何种情況下,只要中國大陸工人組織起來為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進行和平抗爭,中國勞工通訊都將會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但是,就我們了解的情況,在中國大陸,不但具體實施組織獨立工會屬于非法,而且,就算是以文字或口頭呼吁政府允許中國工人組織獨立工會,也會被控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而被判入獄。而近年來,更有許多工人只是由于為自己爭取合理的解雇賠償,或者反對無理解雇而組織起來抗爭,這類行動的領頭人也往往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和“顛覆國家政權罪”。
1998年底,甘肅省天水市公共汽車司机岳天祥組織公司下崗工人開會討論如何重新上崗工作及要求企業發還拖欠工人的下崗生活費,最后工人們決定對公司采取法律行動。勞動仲裁得出一個折衷結果:公司必須立即安排工人返回崗位上班,而拖欠工人的工資則要等到公司盈利時再發還。可是公司經理拒絕執行勞動仲裁結果,岳天祥等工人到當地政府投訴無效,于是便以“中國工人觀察”的名義向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發出了一份公開信,譴責當地政府和公共汽車公司領導的做法,同時還揭露了公司領導貪污腐敗的事實。岳天祥的所做所為,純粹只是為了爭取自己和工友們的合法權益,但卻于1999年1月被捕,1999年7月5日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判監10年 (詳情參閱附件)。
岳天祥被判刑后,其本來就困難的家庭生活陷入更加艱難的處境,中國勞工通訊一方面在國際勞工運動中為釋放岳天祥而進行呼吁,同時也為岳天祥的家人籌集人道主義捐款,協助家人生活。
另外一個個案是內蒙古包頭市律師許健因接受工人投訴﹐并幫工人打官司﹐被以“煽動顛覆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國家政權”的罪名起訴﹐2000年7月18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名判刑許健四年 (詳情參閱附件)。
許健是包頭市注冊律師,曾在內蒙古第二机械總厂工作﹐深信工人應通過法律管道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因此﹐許健在他的辦公室接待權益受到侵害的工人﹑通過熱線電話向工人提供法律咨詢﹐以及幫助工人申請勞資糾紛仲裁或就企業侵權行為代表工人向法院提出訴訟。雖然許健的工作有明确的法律根据﹐許健在法庭上也自辯﹐堅稱為工人打官司以鼓勵工人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絕對不是也不會危害國家安全。但法院卻拒絕接受許健的辯護﹐最后﹐判決書指出判決許健有罪是“為了保護國家安全”。事實證明﹐對許健的判刑和監禁﹐完全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名義下的政治審判,在“國家安全”的名義下,國家的法律可以變得毫無意義。
中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由于沒有獨立組織工會權,中國工人的基本權利必將受到更加嚴重和廣泛的侵害,我們相信,像岳天祥這類因爭取工人權利而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個案將會越來越多,而中國勞工通訊也將會繼續在國際工會運動的支持下,為這些勞工運動領袖遭受的迫害而呼吁,并為他們的家人籌集人道捐助。我們目前所做的這類工作涉及与外國政治組織的關系,支持國內工人組織獨立工會,以及協助受迫害工人領袖家人生活等。基本法23條在沒有充分咨詢公眾的情況下立法后,我們的這些工作是否會違法將很不确定。不過,無論基本法23條最后以甚么樣的面目通過立法,中國勞工通訊都絕不會停止我們已經開始的工作,我們會繼續以我們一貫的方式為爭取中國工人組織獨立工會的權利而工作。
中國勞工通訊在致力于推動和協助中國工人組織獨立的同時,也會對中國各地發生的勞工權利遭受侵害的個案進行調查。比如,9月中旬,廣西宜州市大約3万名甘蔗農民包圍市政府,并沖進市政府搗毀了辦公樓里的不少設施。中國勞工通訊就此進行了初步調查,結果發現,糖厂壓低甘蔗收購价,并且拖延發放款項,甘蔗農民嘗試与糖厂以談判方式解決問題,但糖厂和當地政府卻沒有認真處理農民的要求,最后引發了農民的抗議行動。根据我們對農民的調查發現,當地公安局事后逮捕了約20名農民代表,并在看守所對這些農民代表實施毆打虐待。得到這些信息后,中國勞工通訊立即將上述情況發到了世界各國的工會及媒體,當然,与此同時,我們還將与國際工會合作向合資糖厂的外方公司交涉,爭取廣西宜州甘蔗農民享有組織起來与資方就甘蔗价格進行集體談判的權
利。
就在我寫這篇文字的同時,我們正在調查吉林省洮南万寶煤礦火災事故背后的許多問題,包括省煤炭局和万寶煤礦領導貪污腐敗問題,以及吉林省煤炭管理局和万寶煤礦成立的事故善后組將遇難工人家屬隔离,不准家屬聚集商量合理賠償事宜的問題,以及万寶煤礦工人罷工要求發還被拖欠工資的問題等。
基本法第23條通過后,上述這類有關中國勞工權利遭受侵害的調查工作是否會違反新法律將變得不确定。而在中國大陸,收集和對外報導非官方的農民和工人行動消息,确實會遭受政府打壓。1998年,湖南漵浦縣的張善光,因向境外媒體揭發當地農民和下崗工人示威請愿行動而被判10年徒刑,罪名是向境外組織非法提供情報罪 (詳情參閱附件)。
中國勞工通訊認為,信息發效和接收是工會教育的基本要素,也是工人維護自身權益以及進行集體談判的基礎,中國勞工通訊將會以我們一貫的方式繼續這類調查和發放信息的工作,并且与國內工人一起行使知情權。
另外,2001年,因運用互聯网發放消息和表達意見而被中國政府以“顛覆國家政權”入罪的個案便有8宗 (參閱SCMP, 3/10/2002),今年7月,甘肅天水市市民李大偉(譯音)Li Dawei因從互聯网下載及發布“反動刊物”,而被控以“顛覆國家政權”判刑11年(參閱//www.cicus.org/hkpost/internet.html)。
國際特赦組織剛于11月26日發表一份有關中國政府監控互聯网的報告, 指出到目前為止, 至少有33名中國公民因涉及互聯网活動而被捕, 其中包括李大偉的重刑 (參閱//web.amnesty.org/ai.nsf/recent/ASA170562002!Open。
今年11月7日中共召開16大之前,北京師范大學女大學生劉荻被以“參加非法組織罪”被捕,至今家人仍不知劉荻下落。据法新社12月8日報導,現年22歲的劉荻只是在互聯网上發表了一些批判共產党的言論。
中國勞工通訊對國內工人進行的獨立工會運動宣傳和教育工作,以及向國際工會和傳媒發布有關中國勞工權利問題的信息,很大部分是通過互聯网進行的。基本法23條立法后,我們通過互聯网所進行的獨立工會運動宣傳教育工作也將面臨挑戰。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到,中國政府對“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泄露、竊取國家机密罪”等罪行的認定完全是政治上的主觀隨意,他們不但將很多正當行使基本公民權利,批評、抗爭政府和共產党不合理政策的議論視為顛覆行為,更常常將工人、農民因為活不下去,反覆上告無人理會的、純只是為保護自己生存的言行,也認定為“顛覆國家政權”。
事實上,中央政府對一件事、一個人、一個組織的定性,其實就是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的認定。在目前中國大陸政治高于法制的“人治”的現實情況下,如果香港政府執意通過,其結果可能是,把香港某個市民或組織的行為認定為“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安全”或“泄露、竊取國家机密”,實際上就是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的決定。
按我們的理解,“一國兩制”的含義一方面是經濟的,另一方面則是政治和法制的。在目前中國大陸的“人治”之下,基本法23條立法將把香港的法制拉向大陸的“人治”。
中國勞工通訊從1994年成立以來所進行的推動中國獨立工會運動的所有工作,都完全是在遵守香港法律的前提下進行的。但是,對照《實施基本法第23條咨詢文件》的內容,一旦基本法23條照《咨詢文件》內容立法,一旦“人治”跨過羅湖橋,中國勞工通訊到目前為止所進行的一切合法工作都將受到新法律的挑戰。
中國勞工通訊認為,在中國大陸人民為了爭取全中國人民的民主和人權而努力爭取的時候,港府卻在未經充分咨詢社會公眾的情況下匆忙為基本法23條立法,開香港民主人權的倒車,無論這背后的因素是甚么,都是不能接受的。套用前港澳辦主任魯平先生的話說,這是在做“千古罪人”。
如果政府決意以立法挑戰公民權利,做為對香港有承擔的市民,做為負責任的中國公民,我們有責任為維護公民權利而擇善固執,因此,中國勞工通訊絕不會因為基本法23條立法而改變我們的目的和工作方式。
我們希望港府在基本法23條立法問題上不要魯莽行事,未經完全充分的社會公眾咨詢,基本法第23條不宜立法。
中國勞工通訊
韓東方
2002年12月11日
中國勞工通訊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立場和意見 – 附件
以下三位工運人士,都曾依循法律途徑,為自身及其它工人爭取權益,最后卻像其余眾多的工運人士一樣,遭受中國政府無理拘捕而身陷囹圄。
岳天祥
甘肅省天水市工運人士岳天祥因組織工人向公司爭取發還拖欠工資和下崗生活費,于1999年7月5日被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在天水第二監獄服刑。同案中,郭新民被判兩年有期徒刑,已獲釋。
岳天祥原為天水市國營汽車運輸公司司机,于1995年下崗。從1997年開始,岳天祥与另一下崗工人郭新民多次組織工人循各种法律途徑,要求保障工作權和生存權,但因公司一直拒絕与他們商討,于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訴訟。
1998年9月,兩人帶著勞動仲裁結果,要求公司安排崗位上班,卻遭到公司領導橫蠻拒絕。
岳和?高夾陰o的勞工權益,創辦了刊物《中國工人觀察》,并以公開信形式,向國家主席江澤民揭露公司貪污腐敗的實況。可是,投訴并沒有獲得處理,最后他們只好把信向海外傳媒公布,期望傳媒可為工人向中央政府表達苦況。一星期后 (1999年1月11日),天水市國家安全局將岳天祥逮捕。
許健
內蒙古包頭市的律師許健因向勞工權益受到侵害的工人提供法律咨詢,以及依法幫助工人申請勞資糾紛仲裁,代表工人向法院提出訴訟,竟然被當地政府以煽動顛覆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國家政權的罪名起訴,于1999年12月31日被捕。2000年7月18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裁定許健罪名成立,判入獄四年,在內蒙古赤峰第二地方監獄服刑。
來找許健的大多數是內蒙古第二机械總厂及包頭鋼鐵公司的工人,他們已經六個月沒有發工資。許健曾撰寫一份題為《工人可以說不》的法律宣傳單張,親自到企業門口和家眷區向工人派發;他還把單張貼在街上,以便更多的工人了解法律,并懂得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
許健除了提供法律援助之外,他亦不斷提醒工人應該找厂里的工會,因為工會有責任維護會員的權益;他更鼓勵來投訴的工人跟其它同樣受到侵害的同事們團結起來,保護自身權益。
許健的工作有明确的法律根据,但法院卻拒絕接受許健的辯護。事實證明,對許健的判刑和監禁,完全違背了中國的法律,更是對中國工人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基本權力的否定。
許健在被捕不久就染上了肝炎。由于在看守所期間沒有得到及時的醫療,導致許健的健康狀況一度惡化。据2002年5月份的消息,許健在獄中患上高血壓,而他在兩年前患上的肝病,病情至今經已基本穩定。但許健于一年前開始向獄方提出申請就醫的要求,至今仍未獲批准。
張善光
湖南省怀化市漵浦縣的獨立工會運動人士張善光,被中國政府以「向境外提供情報」的罪名為借口,于1998年12月27日被判十年有期徒刑,在湖南第一監獄服刑。法院的判決書中提到的所謂「情報」,指的是張善光向國外新聞媒體談論在漵浦縣家喻戶曉的下崗工人和農民游行的事件。張善光在被捕前,曾于1998年3月依法向當地政府申請組織「漵浦縣下崗工人權益保障會」,他的申請卻無理地被拒絕,有違中國憲法賦予公民自由結社的權利。
張善光原為漵浦縣的中學教師。于八九六四期間,因在當地張貼譴責北京屠殺的傳單而被判監禁7年;坐牢期間患上肺結核病并一直得不到妥善的治療。1998年7月21日張善光再次被捕時,仍是身患頑疾。獄中的張善光,肺結核病已惡化為第三期,直到病情非常嚴重時,監獄方面才讓他看醫生,而且要張的妻子侯雪竹支付所有的醫療費和伙食費。在獄中的張善光經常被打及折磨,肺結核病惡化,并患上心臟病等重病。
湖南省第一監的囚犯長期被迫超時勞動、被虐待、糧食不足、不給予醫療,張善光因此發起上書請愿。2001年3月10日「囚犯請愿書」第一稿被獄警搜走,張善光因而慘遭多次被毒打和酷刑虐待,身受重傷卻不給予醫療。其它簽名囚犯均遭到毆打和恐嚇。(//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