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督教協進會聲明關注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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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訊】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一事,繼中華基督教會日前發表聲明外,香港基督教協進會亦於20日發表聲明,清楚指出政府在推行國家安全時必須保證《基本法》所賦予的人權與自由不被犧牲,並強烈要求,香港特區政府能真誠地聽取民意,必須進行白紙草案的工作。基督教協進會是基督教有代表性的機構,是很多宗派的聯合組織,亦是World Council of Church 的成員,世界各地的基督教組織多會參考她的立場。

有關聲明將發給保安局、該會轄下會員教會及各大報館。聲明全文如下: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對「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的回應

1. 我們的基本看法

作為基督徒,我們認定最終的負責對象是上主,我們關心社會和政治上的事也基於此。上主吩咐我們要在世作和平的工作,並且為整個社群的幸福作出關心。由於〈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對香港社會影響深遠,我們深覺要表達我們的看法。

我們認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保障的是國家的安全,然而國家的存在是要保障人民的幸福快樂與生活素質,因此,我們關注在推行國家安全時必須保證〈基本法〉所賦予的人權與自由不被犧牲。

2. 總體意見

2.1 實施「第二十三條」的義務

我們尊重〈基本法〉並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義務去實施「第二十三條」。我們完全認同在〈基本法〉中保證的人權與自由的最高價值。我們也同意諮詢文件所強調的指導原則,即落實執行的建議必須避免與〈基本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相抵觸。

2.2 缺乏信任

對大多數香港市民來說,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是一件十分敏感和影響人心的事。不少港人仍未有一個完全的國家觀念。現將進行的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使他們感到將要直接面對中央政府,以致有的恐懼日後”一國”會凌駕”兩制”,也有的恐懼本地的司法制度未能承受從政治來的壓力。也許上述的恐懼未必全都有事實根據,卻不應被忽視。

2.3 尋求共識

目前香港政治體制並未達致完全的民主。立法會議席只有少於一半是從直選產生。因此,必須有更廣泛的諮詢以達致在社會中各階層都能認同的共識。我們期望實施第二十三條的諮詢工作是有充份的時間和透明度供市民發表意見。

2.4 白紙草案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認為必須有白紙草案提交並給予各界作諮詢。目前諮詢工作的缺點是,大家所爭論的並非在立法的內容,乃政府要立法的動機是甚麼,由於法律實質的內容多被忽略,以致增加了很多不安與猜疑。因此,我們強烈要求政府當局正式出版白紙草案以供市民大眾有機會討論建議的法律條文。

2.5 對現存法律有所保留

「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諮詢文件」提醒我們,不少法律本是殖民地時代已有的,因當時的政府當局有極大的權力去限制市民的活動,以致十分容易被濫用。我們認為特區政府應保持警覺,絕不濫用被賦予的權力,並能竭力去修正一些會影響〈基本法〉所保證的人身自由的法律條文。

2.6 保障個人

我們知道,大多數的香港人不會因實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受到直接的影響。但我們仍要關心那些少數的,尤其因有關的法律條文而出現衝突的人。我們要求有關當局必須衡量在實施第二十三條時,他們的權利和自由會否充足地得到保障。

3. 對諮詢文件內容的意見

3.1 隱匿叛國(第二章2.14)

目前,隱匿叛國屬普通法罪行。我們認為只需保留不變。建議把隱匿叛國罪訂為法定罪行及強調市民彼此告發會引致更多的不信任及互相監視。

3.2 言論自由(第三章)

諮詢文件指出〈基本法〉所保障的示威、集會等自由,應在條文中受到足夠及有效的保障。我們要求日後正式立法時必須在條文予以保證,使基本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得到足夠的保護。

3.3 資訊自由(第六章6.24)

諮詢文件建議立法加入一些條文以擴大現時的〈官方機密條例〉範圍。未經授權下取得、轉傳或處理受保護的資料,和作出未經授權和具損害性的披露,即屬犯罪。
我們完全認同記者們與其他人士對上述法律條文的恐懼,並認為對現有的資訊自由造成了威嚇。我們支持引入”出版優先”和”公眾利益”作為法律上的自辯理據。

3.4 禁制組織(第七章)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指出,香港特區政府必須自行制定法律禁制外國政治組織在特區內進行政治活動,禁制特區內的政治組織與外國政治組織發展關係。諮詢文件的建議卻超越了第二十三條的範圍,賦予保安局局長更大的權力,當他有足夠理由基於國家安全或公眾秩序的利益,便可以禁制某些組織,同時,若對此被禁組織有任何支援,也屬犯罪,理由包括任何組織從屬於某個被中央機關根據國家法律,以該組織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在內地取諦的內地組織。

上述建議引起我們極度的憂慮。由於大多數香港的宗教團體均與內地的宗教團體有密初的聯繫。我們擔心一旦有一個內地的組織被禁制,即時會對在香港有聯繫的團體帶來威嚇。這建議引致我們特別關注特區內的結社自由,並且擔心可能破壞一國兩制的原則。

3.5 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的權力(第八章8.4)

諮詢文件建議警方可在調查一些第二十三條的罪行時,具備緊急進入、搜查和檢查的權力。我們認為這建議會容易引致肆意干涉私人和家庭的生活。我們認為任何情況下必須先獲得法庭的搜查手令才可進行。

3.6 提出檢控的時限

諮詢文件建議廢除現行檢控發生叛國後三年內或發生煽動叛亂罪後六個月內的時限規定。我們認為,叛國與煽亂叛亂多屬政治性罪行,因此會因政治處境而改變。一個今天能接受的行為,日後可能因政治環境轉變而成為犯罪。一些在早前不同情況下所作的行為,日後卻被視作犯罪並不公平,再者,廢除時限可能會把原來用作檢控的手段變為威脅人的武器。因此,我們認為要保留原來的檢控時限條文。

4. 我們的要求

我們認為,切勿為了維持國家安全而漠視人民安全的重要。我們視尊重人權,包括信仰自由、資訊自由、言論自由為最高的價值。社會中已廣泛地提出必須有一份白紙草案供大家詳細參考。我們強烈要求,香港特區政府能真誠地聽取民意,必須進行白紙草案的工作。(//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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