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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訊】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過去缺乏規範的網際網路買賣在修法後,列為郵購買賣一部份;這次修法也訂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來不管是書面文字,放映字幕、張貼、網際網路等都屬定型化契約條款,並由此構成定型化契約。
據中央社12月18日報導,今天的修法首先在定型化契約之前設立「定型化契約條款」,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是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所提出預先擬定的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都屬定型化契約條款。
至於定型化契約是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的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的全部或一部而訂定的契約。
修正條文也新訂「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的方法,使消費者不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的買賣。
為使消費者建立利用網際網路從事消費的信賴,修正草案也規定,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就電子商務建構消費爭議處理機制。為明確規範有關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這次修法也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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