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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紀元記者12月15日報導】今天(12月15日)共有約六萬香港市民參與由四十多個團體發起的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大遊行﹐遊行人數遠遠超過預計人數。支聯會主席司徒華向記者說,這是「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政治性遊行」。而美國﹑加拿大華人社區也同步(12月14日)在美國華盛頓、洛杉磯﹐加拿大多倫多,溫哥華,蒙特利爾舉行集會,聲援香港的大遊行。上圖為15日香港市民遊行情況﹐香港大紀元記者攝影。
下午三時左右,反對立法的市民列隊出發遊行往位於中環香港政府總部。一批教徒參加遊行前夕,在銅鑼灣的維多利亞公園集合祈禱。天主教香港教區主教陳日君帶領禱告時表示,政府面對政權被挑戰,深存恐懼,容易偏聽,他祈求能夠消除政府高層的內心恐懼,聽取不同的聲音,使社會有多元化的發展空間。
而在附近就有兩個組織舉辦嘉年華會,其中工聯會主辦的嘉年華會現場拉起了支持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橫額。
*遊行人數遠超預算
負責組織今天六萬市民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大遊行的四十多個團體,普遍以為參加今次遊行的人數最多不過五千人,但結果讓大家感到鼓舞,比他們估計的多出12倍。他們認為這是政府態度橫蠻,不聽取民意,一意孤行要立法有關。
引領遊行隊伍向政府總部進發的是職工盟車隊,站在車上的是職工盟主席李卓人等人,在車上一邊帶領遊行的市民呼喊口號,一邊呼籲沿途看熱鬧的市民加入遊行行列。
站在車上的職工盟宋先生向記者表示,他們原本估計只有五千人參與遊行,但由於香港政府對立法的野蠻態度致使有六萬人參加。
支聯會主席司徒華也估計最多只有五千人參加。司徒華向記者說,這是「回歸以來最大規模的政治性遊行」,反對立法的人很多,而且很多人的知識水平高。他相信這麼多人參加是因為立法對市民的切身利益有關,即使是移民加拿大等地的香港移民,仍會受(第二十三條)惡法管制。
前民主黨主席李柱銘議員向記者表示,「今天的民意很清楚,民意是很清楚的。」他認為,政府忽視民意,激起民憤。針對立法後會否影響民主黨,李柱銘說,不單止民主黨,而是全港市民會受到影響。
*美加同步聲援
美國及加拿大14日亦有類似集會,同步聲援香港大遊行。
「全球反對23條立法聯盟」特意於美國﹑加拿大在14日(即香港時間12月15日)舉行集會,同步聲援本港的大遊行。首都華盛頓十多個團體約二百人集會,要求港府撤回立法。加州洛杉磯也有上十個華人團體,聲援在香港舉行的反對立法大遊行。
加拿大華人最集中的多倫多,溫哥華,蒙特利爾三個城市關心23 條立法的各界人士舉行遊行和集會,聲援香港反對23 條大遊行。在多倫多,14日下午2時許舉行的“反對23條”大游行,有約四百人參加,
多個海外團體在美、加組織聯盟,表達對香港23條立法的關注。當中的「洛杉磯香港論壇」日前公開致信給香港特首董建華和保安局長葉劉淑儀,重申反對23條立法。信中亦提及論壇內大部分成員雖身在美國,不過仍保留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他們擔心其行為、言論亦受23條限制。◇
上圖為15日香港市民遊行情況(法新社傳真)。
香港23條立法背景
(大紀元記者史山新聞分析)有關基本法第23條有關叛國及顛覆等罪行的立法是在何種背景下產生的?為何在香港政權交接五年之後才進行此項立法?為何引起港人和國際社會如此嚴重關切﹖
八九年中國六四期間,香港百萬市民走上街頭支持民運,令北京恐懼香港成為所謂「顛覆基地」。中方在當時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憲法)草案中加進一條規定,特區政府在必要時可以立法反顛覆(即第23條)。當時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異議,認為23條法律與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合。
九○年四月頒布最後定稿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原文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九七年前夕﹐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就政權交接談判期間,北京試圖就23條叛國罪和顛覆罪進行立法,遭到香港各界和英國強烈反對,為保證政權順利交接,北京公開表示,暫擱置基本法23條立法。
近二年來,中國政府重提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並不斷給香港政府施壓,要求香港政府儘快就23條立法。
香港大律師公會、多位立法局議員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香港法例賦予警方足夠權力防止罪行的發生。只要有人叛亂或進行預備叛亂工作,當局根據現有法例便可立即採取行動,無需尋求額外權力。港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據23條立法,而且沒有公佈具體法律條文,只是23條的一個框架,並且只有短短的三個月諮詢期,而澳門甚至沒有諮詢期,直接立法。
23條立法給港人帶來恐懼
香港在《基本法》之下,立法會議席不能全部由民選產生,難有效監察政府,法院終審權又受到中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凌駕,叛國罪、顛覆罪的定義抽象,容易形成法律真空,造成執法混亂,給香港社會和香港在海外的永久居民帶來恐懼。根據香港政府對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條例,比如:
1﹐條文規定在中國大陸內任何以國家安全為由被取締的團體,其分組織在香港隨時可以被取締,港府無須任何獨立調查。換言之,大陸怎麼做,香港就跟著做。
2, 條文中還有意偷換概念,混淆國家與政府的概念。在民主自由的國家,公民有監視、彈劾政府的權利,而在23條立法中規定反對政府就是反對國家。
3, 23條立法中授予警方的權力過大:如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隨時進入民宅搜索、拘捕,無需證據,警方的懷疑就構成證據。
4, 任何港府認為是煽動性的言論都可入罪,無論此言論是口頭的,書面的,還是電子形式的;發表此言論的人有罪,聽到的人有罪,知請不報者還有罪。
5, 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如違反23條可被引渡回港;在香港內的人,無論國籍如何(包括過境者和來訪者),都受23條立法的限制。輕者一般入獄7年,重者終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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