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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訊】保安局長葉劉淑儀昨日出席新聞界有關《基本法》23條立法的研討會時,因應新聞界的批評和疑慮,承諾考慮作四點「讓步」,包括收窄泄露官方機密罪行的適用範圍,以及首次表示會考慮引入「公眾利益」抗辯。但她認為有需要保留富爭議的「處理煽動刊物」罪。
據明報11月7日報導﹐葉劉淑儀答應考慮的四件事情,包括﹕
四大讓步
一、對新增的「中央與特區關係」機密資料,作出較嚴謹的界定,例如禁止披露那些會嚴重損害中央與特區關係利益的機密﹔
二、將禁止「未獲授權」取得及披露官方機密建議收窄,只針對以偷竊、擅闖政府電腦等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政府機密﹔
三、考慮引入公眾利益抗辯,包括以「有公眾利益發表」及「資料已公開」等抗辯,但希望對「公眾利益」一詞作較明確的界定,以免濫用﹔
四、將純粹報道新聞及評論時事不構成煽動叛亂,明確寫進法例。
保留「處理煽動刊物」罪
此外,對於若干23條罪行可用簡易治罪方式起訴,在裁判法院而非高等法院審訊,沒有陪審團,葉太亦表示可再作研究。對於「窩藏間諜罪」,她解釋說只針對包庇敵對國家的間諜,不包括友好國家的特工,現實影響甚微﹔「隱匿叛國罪」亦絕少會用到,要發生串通敵國對中國發動戰爭,而有人蓄意隱瞞包庇才會適用,但指由於性質嚴重,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都保留這一罪行。
就新聞界提出應全面廢除與「煽動性刊物」有關的罪行,葉太說,她只同意考慮取消「管有」煽動性刊物,因為單純管有一些煽動性刊物而不作發布,對社會沒有損害,若不容許,可能與思想自由有牴觸﹔但「處理」煽動性刊物完全是另一回事,「處理」包括大量複製、分發、進口等,在社會動盪時,這類行為可能有嚴重後果。
有新聞界質疑,對蓄意協助散布煽動暴力言論的人,政府可控以煽動叛亂罪或其從屬罪行,例如協助及教唆、唆使及促致,或者串謀等。出席同一場合的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黃慶康說,協助煽動叛亂罪只能檢控那些有意圖造成叛亂罪行的從犯,不適用於純粹為賺錢而協助分發煽動性刊物的印刷商及分銷商。
擬引入「公眾利益」抗辯
政府過去對於在官方保密法例中,引入公眾利益抗辯一直持反對態度,葉太昨日本來也認為沒有這個必要,指法庭在考慮傳媒泄密行為是否具「損害性」時,應該會考慮傳媒有何公眾利益支持發表機密。但與會的新聞機構及新聞專業組織的代表紛紛指出,「不寫也可能有(公眾利益抗辯),讓法庭考慮」,完全無法令人安心,既然政府也認同應平衡泄密的損害性及披露的公眾利益,便該在法例中明確寫出來,減少新聞界的疑慮。葉太最後表示可考慮這個建議,但希望新聞界就何謂公眾利益提出較具體建議。也有新聞界代表要求將資料已公開列作泄密的抗辯理由,葉太原先不同意,後來表示可考慮,但對於何謂已經公開,以及披露此等資料是否不具損害性,她表示要再研究。
香港大學陳弘毅教授指出,「未獲授權」的適用範圍很闊,不夠清晰,政府願意考慮收窄範圍,明確界定哪些非法手段取得的官方機密才禁止披露,如電腦黑客盜取機密。這樣,傳媒無意中聽到機密、在地上撿到機密文件,或者傳真機中收到不明來歷的機密文件,都不會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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