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規定民間不得擅自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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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6日訊】行政院今天通過「氣象法」修正草案,開放一般性氣象預報,但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發布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如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警報或地震、災害性天氣預報,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據中央社11月6日報導,「氣象法」修正草案規定,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許可後,可以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災害性天氣之預報,且發布預報時,應註明發布單位全銜,如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中央氣象局得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拒不停止或不改善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此外,為了避免發生類似今年辛樂克颱風來襲時,氣象主播誇大報導的情形,交通部決定不開放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以免造成民眾恐慌。

修正草案也規定,若有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擅自發布地震、災害性天氣預報或警報,中央氣象局可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拒不停止或不改善者,將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修正草案規定,專用觀測站的設立以「認可制」取代「許可制」,並刪除相關處罰規定;草案也增訂民用航空氣象單位發布的預報或警報不須經由統一發布程序,以符合現況。

草案增訂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許可後,得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但不得發布警報、災害性天氣之預報;明定發布預報時,應註明發布者全銜;授權交通部訂定發布氣象或海象之許可條件、內容、程序及廢止許可等事項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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