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金融 將改採農漁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二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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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訊】 據自由時報11月20日報導,行政院昨日與農漁會自救會代表召開農業金融法草案協調會,根據草案內容,未來農業金融將採農漁會信用部與全國農業金庫二級制,並將信用部自農漁會分割,屆時信用部主任進用以及五百萬元以上的放貸,須由農業金庫同意;而為配合信用部合併,也將修改農漁會法,將信用部由會員制改成股金制。

至於自救會希望成立的全國農業金庫中,政府認股比率能達四十九%,政務委員胡勝正昨日表示,政府目前初定二十%,但未來比率可以伸縮,但不會超過四十九%。據指出,這意味政府可能提高認股比率,以支持農業金庫。草案也將配合改為股金制的設計,使績優農會信用部可購併其他信用部,逾放嚴重的信用部可由農業(金庫)銀行合併。

昨日參與協調會的自救會代表建議暫緩召開全國農業金融會議,否則將形同背書,胡勝正一度表示,如果自救會正式行文,行政院可以遵照;不過,稍晚行政院明確表示,全國金融會議將如期召開。

預定本月三十日召開的全國農業金融會議,議程已經出爐,主題包括農會信用部改革、農業金庫或銀行的組織方式與農漁會信用部改革的關係,以及金融改革與農業金融等。會議並將邀請日本前農業官員以及韓國前財政部長專題演講,介紹日、韓兩國的處理經驗。

昨日協調會達成以下六點結論:一、農業金融主管機關確定為農委會的一元化原則;二、農業(金庫)銀行為農業金融體系之母行,其功能為各農漁會信用部資金調節、農業資金融通及農業金融系統內查核、輔導、監督單位;三、農業(金庫)銀行成立初期由農漁會與政府認股組成,農漁會可選擇現金投資或信用部作價投資。

四、為維護農漁會信用部轉存款安全,農業(金庫)銀行之監理及輔導,將參照日本農林中央金庫及現有國內銀行法相關標準規範;五、為事權統一,農會法、漁會法及相關法規亦應併同農業金融法草案修正;六、財政部與農委會應儘速擬具農業金融法草案報院,預期於立法院本會期送請審查。

農業金融法草案內容,未來除了設置全國農業金庫之外,還將分設北、中、南、東四個區域分行,除了四大區域分行,各地分行尚包括信用部作價或合併、概括讓與之後設置的代理行,信用部就此和農漁會分離,未來全國農銀與農漁會信用部的關係是著重上下層的互助關係,而非競爭關係。

財政部與農委會規畫的政院版農業金融法,未來全國農銀將採取股金制,股金總額最低為一百億元,除非解散,否則股金一律不得申請退還。

至於出資的方式,草案初定政府現金投資為二十億元;農漁會若沒有設立信用部,可以現金投資全國農銀;農漁會設有信用部者,則須淨值為正數者才能投資。不過自救會希望政府提高出資比率,這個議題仍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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