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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6日訊】前政務司長陳方安生和民主黨主席李柱銘評論23條立法諮詢文件時,不約而同用了一句英諺﹕The devil is in the detail,意思是可怕的問題往往出在細節上。看過文件第九章《程序及其他事項》和附件2《建議的罪行罰則》,不得不認同這句英諺。
據明報10月6日報導﹐文件的「程序」建議取消叛逆罪及煽動罪的現有檢控時限,《刑事罪行條例》現時規定,叛逆罪須於罪行發生後3年內提出檢控,煽動罪則須於6個月內提出。文件認為,叛國和煽動叛亂罪應受嚴斥,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不會隨時間減輕,加上日後罪行定義較嚴謹,遭濫用的機會不大,因此不應因期限屆滿而撤銷。
今日執政下台成犯人
這個看法,忽略了叛國和煽動叛亂罪可以是「政治罪行」,今天的執政者,下台後隨時成為叛國犯人﹔以武力推翻政權,成功了叫「起義」,失敗了叫「叛亂」,古今中外的類似例子多不勝數。現行法例對叛逆罪設定檢控時限,包含了很大的政治智慧,是希望減少刑事法律被用作對付政治異見者的機會,避免政權更換後新統治者「秋後算帳」。這一條規定,萬萬不能更動。
大幅提高煽動刑罰
文件的「刑罰」建議,普遍是加刑而非減刑,這一點和政府宣稱的以寬鬆精神立法,顯然有所牴觸。問題不在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等罪行,文件建議這些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與現行法例相若,並不令人意外。惹人質疑的,是煽動叛亂罪的罰則,從現時首次定罪可判監禁2年及罰款5000元(其後再定罪判3年),大幅提高至監禁7年及不設限額罰款。
處理煽動刊物罪也是這樣,從監禁2年及沒收有關刊物,增至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兼沒收刊物。至於管有煽動性刊物罪,現行刑罰是第一次定罪監禁1年及罰款2000元(其後再定罪監禁2年),文件建議維持刑期,罰款增至5萬元。此外,窩藏間諜、未經授權使用制服、未經授權使用官方文件等,循公訴程序定罪現時可判監禁2年,文件建議增至5年。
支援禁制組織列罪行
還有,未經授權而披露未獲授權取得的官方機密,現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判處監禁2年,文件認為過輕,建議增至5年。支援被禁制的組織,現時不是罪行,文件建議列為罪行,刑罰為監禁7年和不設限額罰款。這一系列的罰則建議表明,政府不但想保留一大堆嚴苛法例,而且蓄意增加這些法例的殺傷力。這些細節不是「devil」是什麼﹖(//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