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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31日訊】據中央社台北三十一日報導,台灣行政院今天宣布,將於十一月六日公告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未來具公司組織的觀光產業,在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活動時,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者,可就相關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行政院說,這項辦法自發布日起施行,試辦二年。
為吸引國外人士來台觀光旅遊以刺激景氣,活絡國內經濟,結合國內民間觀光產業共同前往國外推廣,交通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訂定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行政院指出,這項辦法對鼓勵觀光產業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活動將有獎勵效果,並有助「觀光客倍增」計畫的執行。行政院表示,依據這項辦法的規定,可抵減的相關支出,將包括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爭取在台舉辦國際會議、配合來台參加會議旅遊、人員前往國外的旅費、業務接待費用、媒體廣告刊登費用、宣傳品及攤位租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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