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霆鋒輕判 香港各界激烈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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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7日訊】香港藝人謝霆鋒因妨礙司法公平,十六日被法院判處服務社會二百四十小時,同案另一被告警員卻被判處入獄六個月,結果引來香港各界及輿論激烈爭辯判決的公正性。

據中央社10月17日報道﹐這宗案件從一開始就引起外界及媒體注意,原因是謝霆鋒是著名藝人,是不少青少年的偶像;加上他出道不久,且十分年輕,大家都覺得他前途無限。但當他日益成為藝壇的天之驕子之際,謝霆鋒卻似乎一點也不珍惜這種成就。在這次案件發生前,他曾傳出與王菲及張柏芝熱戀;之後,又開車肇禍;外界也傳出他晚睡晚起。這種行為令人覺得他並非一位很有朝氣的年輕人。

今年三月他開車時意外摧毀自己的轎車,按理說只要他報警求助即可。逆料他卻一走了之,由簽約公司英皇集團司機成國定到場善後。而在處理過程中,成國定竟然向警員劉志偉行賄,以便由他頂包為司機,試圖掩飾真相。其後廉政公署依法逮捕及以妨礙司法等罪名起訴謝、成、劉三人,其中成國定最早被判入獄四個月,出獄後更指證謝霆鋒當時知道他準備向警員行賄的真相。

本月初,法院判處謝霆鋒妨礙司法及劉志偉接受賄款罪名成立,預訂十六日宣布刑期,期間謝霆鋒暫時被關押在監獄內。十六日下午,法官在各界的高度注視下做出了上述判決,引來各種質疑和爭辯,有人認為判決可以接受,有人認為判決不公。

本地各大報章十七日大都在頭版刊登這次判決的消息,其中一些報章使用了「判決不公平」、「謝霆鋒輕判公眾嘩然」等字句;各報內容則訪問了學者、律師、藝人及市民的意見,當中不少質疑為何謝霆鋒不必坐牢,而同案警員卻要坐牢。

香港警隊內部也有人公開表示,判決對警員不公平。

不過,一些律師認為,根據香港長年實行的普通法的精神,不是有人犯法就一定要坐牢;普通法對於年輕犯人有一個判刑準則:除非法律清晰寫明,他或她所犯罪行一定要坐牢,否則,法律量刑時,必須先考慮非坐牢的刑罰,譬如頒布社會服務令等,主要是希望讓犯人參與社會服務,給予他們自新機會,回饋社會。

在這次案件中,年輕的謝霆鋒相當符合上述普通法量刑原則,而且他已被關押在監獄內十多天,因此,法官給予輕判,是可以理解的;至於同案的警員,身為執法人員卻知法犯法,有負市民對其期許和信任,情況較為嚴重,所以要重判。

支持給予年輕人機會的經濟日報十七日發表社論指出,相信法官主要是根據上述原則輕判謝霆鋒。社論指出,「法官以社會服務令代替坐牢,無疑是要給謝霆鋒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顯示香港社會對年輕人存有寬容之心,希望謝霆鋒珍惜機會,為年輕人樹立榜樣」。

但社論也指出,在此之前,謝霆鋒給人的印象是「晚睡晚起」、「戀愛一塌糊塗」、「做事不負責任」及「撞車後不顧而去」的形象,希望經過這次事件,令他有當頭棒喝之感,從今改過自新。

不過,文匯報與另外兩、三份報章一樣,認為這次判決不合理。該報罕有地就藝人事件發表社論指出,在整個頂包案中,謝霆鋒是主角,成國定和劉志偉是配角,作為配角的成國定被判囚四個月,劉志偉入獄半年,從常理推斷,作為主角的謝霆鋒既然被判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所受懲罰起碼不低於兩位配角。

社論認為,由於這次判決存在不合理性,恐怕會導致社會產生以下擔憂:一是認為謝霆鋒有錢、有背景、有身分、有名氣、有地位,法庭會大事化小,予以輕判;二是對盲目崇拜歌星和明星的青少年造成誤導。

社論指出,當謝霆鋒頂包案出現後,不少有識之士都呼籲社會有關方面要從中汲取教訓,要教育青少年守法,對自己的行為要負責。但如今當紅的明星行為不檢,放蕩不羈,犯罪後又能受到「特殊優待」,這會給盲目崇拜明星的青少年傳遞甚麼信息?審判的法官,對此不是也應該捫心自問嗎?

城市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助理教授黃成榮則藉著這次事件批評藝壇和媒體。他指出,藝壇一直存在不守法的歪風,慣用金錢來擺平一切;至於媒體,過份注重負面報導,以致青少年根本無法獲得正派偶像的信息。

一宗藝人官司卻引起法律、道德、偶像崇拜、藝壇歪風和媒體報導不負責任的爭辯,在十年來在香港也算是少有的事。有人認為,這些事件的各種爭辯,都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很難做出公允的價值判斷,唯一可以肯定的是,這次法官完全按照其所認識的法律精神做出判決,從法律中立、不受外來干預的觀點看,也是法治精神的彰顯。(//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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