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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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0日訊】在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起訴僑報和星島日報誹謗後﹐中新社報道了僑報方面的首席律師Floyd Abrams的意見﹐報道說“任何企圖損害僑報出版權益的判決﹐都沒有法律依據。”然而這場美國歷史上聞名的按案子到底是怎麼回事﹖筆者對此作了一些研究﹐並願意與讀者們一起作一探討。當年﹐Floyd Abrams參加過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維護了紐約時報的出版權益﹐這沒有錯。可是今天﹐他被僱來替僑報辯護﹐是不是等于他就是為言論自由辯護﹖是不是等于他是在為僑報的正當出版權益辯護﹖讓我們從當年的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來看一看什麼是民主﹐什麼是言論自由﹐什麼是第一修正案﹐從中我們也許能得到一些啟發。

一九七一年初﹐一位匿名人士向紐約時報提供了大量的機密文件(即後來人所周知的“五角大樓文件”)。這些文件首次揭露了美國政府在越南戰爭中扮演的角色﹐詳盡地列出了幾位美國總統如何避開同國會咨商而把美國部隊投入戰爭中。紐約時報的編輯們非常驚訝﹐因為決定是否發動戰爭是國會的任務﹐沒有任何一位政治人物(包括總統)有權單獨決定發動戰爭。在避開國會而把美國部隊投入戰爭中的問題上﹐三位美國總統 – 肯尼迪﹐約翰遜及尼克松﹐有可能都違反了法律。五月﹐紐約時報的編輯們決定﹐基于美國國家利益﹐五角大樓文件中的材料必須公開。美國人民和國會必須被告知有關美國政府在越南秘密發動一場戰爭的真相。六月十三日﹐紐約時報發表了有關五角大樓文件的系列報道的首篇。十四日﹐第二篇文章發表。當日晚﹐在尼克松總統的要求下﹐美國首席檢察官John N. Mitchell發了一份電傳給紐約時報﹐聲稱紐約時報發表的文章內容來自于五角大樓的“越南研究”﹐屬于絕密級材料﹐這樣的泄密給美國的國防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要求紐約時報停止發表更多的有關文章。五角大樓發言人及Mitchell都談到了對于國防機密的不當處理而造成損失的有關人員將受到刑事處罰。

紐約時報則迅速回應﹐聲稱他們的決定是基于他們深信告知美國人民有關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符合美國的最高利益﹐對Mitchell的要求予以拒絕。十五日﹐第三篇文章發表。同日﹐美國政府與美國南部紐約地區法院簽發了一份動議﹐要求對紐約時報實施臨時限制令和禁止令。臨時限制令是用于在法庭考慮是否實施禁止令(永久禁止)的這一段時間內禁止紐約時報繼續刊登有關文章。紐約時報與美國政府的訴訟案從此開始。法官是Murray I.Gurfein。美國政府方面的首席律師為國防部法律顧問J.Fred Buzhardt﹐律師團成員包括首席檢察官本人。紐約時報的首席律師為Alexander Bickel﹐他是耶魯法學院的教授﹐一位著名的有關美國憲法的律師﹐律師團成員中還有Floyd Abrams﹐就是這次法輪功弟子告僑報誹謗案中僑報用高價僱來的首席律師。

美國政府方面聲稱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危害了美國國家安全﹐要求法庭下令紐約時報歸還所有文件。Gurfein法官簽發了臨時限制令﹐理由是繼續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對美國國家安全有可能造成的不可挽回的危害遠遠超過了臨時限制令對紐約時報所造成的短期損失。但他也拒絕了美國政府要求紐約時報歸還所有文件的請求﹐認為紐約時報不會違反臨時限制令﹐而且﹐所謂的五角大樓文件是否會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還有待于法庭的聽證。紐約時報則表示服從法庭的指示。美國政府又要求法庭下令紐約時報出示其所擁有的五角大樓文件的複印件﹐對此要求Gurfein法官予以斷然拒絕﹐聲稱他不能容忍政府對任何一家媒體檔案的檢查。紐約時報倒是主動上交了一份其所擁有的五角大樓文件的詳細清單。
就在美國政府剛開始對付紐約時報的時候﹐一件讓人吃驚又讓美國政府更為頭痛的事情發生了。十八日﹐華盛頓郵報開始了關於五角大樓文件的系列報道﹐也公開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美國政府只好兩面作戰﹐同時對付兩家媒體。美國政府在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庭也起訴了華盛頓郵報。法官Gerhard A.Gesell拒絕了政府關於臨時限制令的要求﹐美國政府提出上訴﹐高一級法院推翻了Gesell法官的裁決﹐發出了臨時限制令。

在紐約時報案的法庭聽證會上﹐美國政府為其主要論點(公開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危害)推出了許多在政府及軍隊工作的證人從政府及軍隊工作的各個方面﹐比如從密碼角度﹐闡述了公開發表保密文件對國家安全所造成的傷害。紐約時報方面則認為美國政府要求法庭禁止紐約時報發表五角大樓文件違反了美國法律中保護言論自由的第一修正案﹐該法案僅在極少數情況下﹐比如戰爭狀態或國家危機時可有例外。他們針對美國政府的有關國家安全的主要論點提出了他們的看法﹐即公開發表五角大樓文件並沒有傷害國家安全。他們認為國家所用的密碼是頻繁更換的﹐所有的五角大樓文件歷史都在三年以上﹐所以即使公開發表﹐也不可能對國家所用的密碼造成損害。紐約時報方面認為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與國家危機無關﹐也不屬于在戰爭期間發表(注﹕盡管美國當時深陷越戰中﹐美國政府沒有公開與北越宣戰﹐也從未公開聲明正式介入越南戰爭)﹐怎麼能說是敏感機密材料呢﹖而且﹐政府也不能決定一家媒體是否可以刊登可能使政府的頭面人物尷尬的文章﹐如果這麼做﹐正好違反了第一修正案。紐約時報方面的觀點是美國政府不允許刊登五角大樓文件的原因不是因為其內容事關國家安全﹐而是其暴露了許多政府的頭面人物的不體面的行為。Gurfein法官聽取了紐約時報方面的陳述﹐否決了美國政府關於禁止令的要求。但他仍然有國家安全方面的擔懮﹐所以也沒有取消臨時限制令。美國政府提出上訴﹐高一級法院的八位法官以5﹕3的表決結果將案子打回到Gurfein法官手中﹐並維持了臨時限制令。紐約時報方面請求最高法院審理此案並要求取消臨時限制令。最高法院接受了此案但也維持了臨時限制令。

美國政府也急于到最高法院陳述他們的觀點﹐因為在華盛頓郵報案上﹐進一步上訴的結果是法庭取消了臨時限制令﹐允許華盛頓郵報繼續刊登五角大樓文件。而且其它報紙也在計劃它們的五角大樓文件系列。美國政府需要最高法院發出的禁止令以杜絕五角大樓文件內容的進一步泄漏。最高法院同時限制了紐約時報和華盛頓郵報刊登美國政府開列出的一份清單上的文件的內容。

六月二十六日﹐美國政府方面的律師團和上述兩家報紙的律師團齊集最高法院﹐開始了他們的辯論。美國政府方面的主要觀點是從政府的角度看來﹐公開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對美國國家利益造成了嚴重和立即的損害﹐儘管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言論自由﹐但必須考慮五角大樓文件內容的敏感性和公開發表其內容對美國國家利益及政府與外國政府在未來可能的談判的影響。美國政府認為總統制的完整也應保護﹐同時也提醒法庭考慮紐約時報獲得五角大樓文件所循的非法渠道。紐約時報針鋒相對﹐認為從政府對該報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反應之遲鈍來看﹐五角大樓文件的內容並非象政府所聲稱的那樣對美國國家利益至關重要。地方法庭也沒有發現五角大樓文件中有任何敏感的文件。在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下﹐除非在戰爭期間或國家緊急情況下﹐總統無權限制媒體。兩地地方法庭都否決了政府關於禁止令的要求。政府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來要求媒體不能刊登令政府尷尬的新聞。而且長期以來﹐許多美國總統和政客常玩弄的一個花招是在許多政策公開之前﹐故意“泄密”給媒體以觀察美國民眾的反應。從來沒有一家媒體因為刊登了這樣“泄漏”出來的秘密而招到起訴。政府不能玩雙重標準來起訴刊登由非官方渠道泄漏出來秘密的媒體。

六月二十八日﹐最高法院預定的開庭日﹐也就是宣佈結果的日子到了﹐最高法院未能宣佈結果。終于在六月三十日﹐大法官Warren E.Burger宣讀了最高法院的裁決﹕九位大法官6﹕3的表決裁定美國政府尋求限制令的做法違憲。最高法院拒絕了美國政府的要求並取消了對兩家媒體的臨時限制令。九位大法官分裂成三組。三位大法官﹐包括Warren E.Burger本人認為總統有無限的權力來防止媒體發表有關外交政策的機密﹐同時他們認為因為事來突然﹐地方法庭沒有足夠的時間來詳細地考慮案子﹐所以此案應送回地方法庭重審並維持臨時限制令。

六位支持媒體的大法官也分裂成兩派。三位大法官認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即使有可能傷害國家利益﹐都不應該壓制言論自由。另三位大法官則代表了最為普遍的一種意見﹐即除非在戰爭期間或國家緊急情況下才能限制媒體﹐媒體的言論自由也不能傷害國家利益。大法官Black和Douglas談到了此案正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對象﹐即防止政府壓制媒體刊登令政府尷尬或對政府不利的新聞。有大法官談到了美國政府之所以敗訴是因為未能證明五角大樓文件內容的公開傷害了美國國家利益。

從表決結果上看﹐六位大法官支持媒體﹐從具體意見上看﹐六位大法官認為言論自由不能傷害美國國家利益也就是美國民眾的利益。所以此案的焦點是在看言論自由是否傷害了美國國家利益(安全)。從另一個角度看﹐媒體的目的是揭露政府的黑箱運作以維護美國的民主制度﹐即美國最根本的國家利益﹐歸根結底是民主制度贏了。

回過頭來﹐我們再看一下法輪功學員告僑報誹謗案﹐僑報明為一家美國報紙﹐但在很大程度上卻扮演了中共在美國僑界的喉舌角色﹐特別是在對法輪功的報道中﹐經常是大篇幅地直接轉載新華社或人民日報等大陸官方報紙對法輪功的批判文章﹐對法輪功進行謾罵﹐誹謗﹐誣蔑﹐把文革那一套搬到了美國來。對此法輪功學員曾向該報講明法輪功遭受迫害的真相﹐希望他們停止刊登誣蔑法輪功的文章﹐但卻遭拒絕。由此可見﹐他們對法輪功的報道並不是一般的新聞報道﹐而是有其政治目的。另外﹐從造成傷害這一角度來講﹐情況也是非常嚴重的。由于僑報常期以來刊登誣蔑法輪功的文章﹐(據原告不完全統計﹐從1999年7月中共開始鎮壓法輪功到2002年5月法輪功告僑報為止不到3年的時間﹐僑報和星島日報共發表了300多篇誣蔑法輪功的文章)使不少華人產生了對法輪功的誤解與仇視﹐造成了法輪功學員在華人社區受到歧視﹐排斥﹐甚至被非禮或毆打。這不僅嚴重傷害了身為美國公民的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及其他同時也嚴重危害美國國家利益和誤導在美華人。

顯而易見﹐他們報道法輪功的目的並不是真正地為社區提供真實的新聞和對于新聞事件的自由討論。而是把中共的一言堂照搬到美國來﹐用惡毒詞句﹐文革式的文風﹐來誤導和毒害華人﹐這根本違反了新聞的宗旨。要知道說到底﹐第一修正案的確立是為了保護人們的民主和言論自由。而一向不允許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中共﹐卻想利用其他民主國家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權利﹐把文革式的鎮壓蔓延到民主國家﹐用來迫害其他國家的公民的權利﹐這是美國的價值觀根本不允許的。這種做法怎麼可能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法輪功學員和支持者狀告僑報﹐ 不僅不是對媒體正當出版權益的傷害﹐恰恰是維護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信仰自由。

Reference:
1. Herda, D.J.:”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curity and Censorship”. Enslow Publishers, Inc. Springfield, NJ 07081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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