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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訊】“黑哨事件”發展至今,已經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然而,中國足球協會有關人士在各种場合的表態,依然體現出對法律的無知与不屑,筆者主要歸納為以下三點:
一、體育運動不受司法干預
在事件發生初期,中國足協負責官員多次強調體育活動中的不正之風、腐敗行為只能通過體育行業協會內部的規章制度來解決。他們針對廣州吉利足球俱樂部提起的名譽侵權訴訟,向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异議,認為司法裁判權不能介入體育競賽糾紛。
中國足協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49條的規定:“在競技體育中從事弄虛作假等違反紀律和體育規則的行為,由體育社會團體按照章程規定給予處罰;對國家工作人員中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認為足協和俱樂部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排斥民事司法行為介入的可能。足協一位官員還聲稱,司法不干預體育運動是世界各國的慣例。
据筆者了解,國際足聯确實訂有體育糾紛优先适用內部章程的規定,但這并未排除司法机關對體育糾紛的最終審查。事實上是,歐美各國使用行業公會內部章程處理的體育糾紛,并沒有達到需要司法調整的程度。而近在眼前的例子是,前兩年東南亞某國法院出重拳懲處了操縱球市的賭博集團,成為司法干預體育事件的典范。
同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同一片藍天下,我們也不容許出現任何一個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真空”。
二、“必要時提請司法介入”
當事情發展到中國足協感到無法控制的局面時,足協副主席閻世鐸在杭州的記者會上表示:“必要時將提請司法介入。”這個說法帶給人們一种誤解,似乎法院受理足球案件以中國足協的申請為前置程序。而事實上,司法介入不需要任何形式的“提請”。
“司法介入”作為一個嚴格的法律術語,是指司法机關(在我國一般為檢察院和法院)認為某一領域出現了違法或犯罪現象,介入該領域進行偵訊、調查并作出判決而實施的國家司法活動。只要有違法現象的存在,檢察机關即可依職權立案展開偵查,其行動不受來自任何方面的制約。所以不存在只有足協在“認為必要的時候”提出請求,司法机關才可以介入的問題。即使足協不提出請求,司法机關只要有确鑿證据證明違法犯罪事實存在,同樣可以行使憲法賦予的刑事追訴權,啟動公訴程序。
除了足協之外,凡掌握證据的俱樂部、裁判或其他知情人都可以向檢察机關提供證据,提請司法机關立案偵查。浙江綠城和廣東吉利足球俱樂部舉行的新聞發布會,可以視為是向檢察机關的公開舉報。
三、對舉報者“寬大處理”
1月6日下午,浙江省體育局局長陳培德在杭州向媒體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對于主動公開披露“黑哨”現象并積極与足協配合進行調查的浙江綠城足球俱樂部和廣州吉利足球俱樂部,中國足協將“寬大處理”。
陳培德明确表示這一說法代表了閻世鐸本人的意見。閻世鐸在与他進行的會談中談到,綠城和吉利這樣的俱樂部在站出來揭自己的同時也揭發別人,這不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付出自我犧牲的代价,這种精神令人欽佩。足協的態度很明确,在這場反黑斗爭中,綠城和吉利立了功,立功就應該受保護,足協將從輕處理。
由此不難推出一個合理的假設,如果所有卷入黑錢交易的俱樂部和裁判全都主動配合足協的調查,足協是否可能將此事“內部消化”呢?筆者對此深感懮慮。而“黑哨事件”一旦上升到了司法層面,中國足協就已經喪失了駕馭糾紛的能力和最終裁決的權力,至于對什么人作出什么處理,這主要取決于司法机關的終審判決,足協承擔的只是配合司法机關舉證的義務。
坦白從寬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它取決于被告人配合司法机關調查工作的態度,足協作為一個社會團體,沒有權力代替司法机關作出這樣的承諾,這种“寬大處理”的表態顯然也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筆者真不知足協將對舉報者“寬大”到什么樣的程度。
中國足協擅長扮演行政管理者的角色,以至于足協負責人能欣然接受“中國足球掌門人”的頭銜,并說出“中國足球是一個大家庭,大家要珍惜這個來之不易的大好局面”的家長式話語。可中國足協還應該知道,在法律面前,中國足協和各俱樂部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都同樣要接受法律的監督,而不是說在這個“家庭”里,只有“家長”管理“家庭成員”,成員就放棄了利益訴求。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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