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等微罪被告 可罰勞動替代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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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3日訊】台北地檢署元月起試辦司法外社區處遇制度,凡涉嫌酒後駕車、違反就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觸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輕微案件,且相關條件符合的被告,若同意參與十二至三十六小時社區勞動服務、相關輔導課程等,可由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處分。

 據自由時報報導台北地檢署初估,符合實施社區處遇制度的案件,平均每年有六、七千件之多;若多數相關被告同意參與新制,這類案件即可停止偵查、也不會因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而進入司法審判程序,對省減司法資源、改善訴訟品質的助益極大,並能落實「輕罪從輕」的刑事人道原則。

 依核定發布的北檢「檢察官偵查中辦理社區處遇試行要點」規定,每名被告執行期限最長為三個月,執行期滿並經檢察官審核辦理成效後,即可依規定結案。

 社區處遇實施對象為,觸犯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者,但曾有前罪紀錄或酒精測定值逾每公升一點一毫克者,不在此限;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八十四條之罪者;觸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輕微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為在學學生、或依其品格、經歷、身分、職業及犯罪性質,認實施社區處遇適當者。

 社區處遇內容,包括被告須接受行政說明、法治認知、人文關懷、群我關係等通識課程,以及由檢察官、觀護人安排給予甲類或乙類學程,甲類學程為生命學習(包括宗教輔導、讀書輔導、情緒管理、人際溝通、身心保健及社區參訪等),乙類學程為公共服務(包括為植物人、老人、兒童、殘障、環保、醫療服務等)。辦理次數方面,被告犯罪情節輕微者,應參與四次社區處遇(每次三小時),犯罪情節中度者應參與八次、犯罪情節較重者應參與十二次。

 台北地檢署表示,執行計畫將商請地方主管機關及其他適當民間團體協助。北檢指出,此項措施由被告依意願參加,如中途違反規定、未配合執行作業或無意願繼續執行時,即回復一般偵查程序,繼續偵查。

 北檢表示,試辦期限為期一年,屆時再檢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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